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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消农民失地之忧

  • 2016-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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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卢松)2月14日,记者从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我省刚刚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股不确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以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为目标,从严掌握和审批“确权确股不确地”范围,打消农民失地忧虑。

    《意见》指出,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和条件,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尽最大可能确权到户到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确股不确地,要有利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意见》明确,在“确权确股不确地”工作中,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凡是集体土地已经承包到户、并且能够“确权确地”到户的村组,都要确地到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不易确地到户的,要经所在村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确权确股不确地工作。严禁违背群众意愿,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剥夺农民经营权。对当年为保障农户承包利益,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或部分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承包到户,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可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折股;对从未承包到户和已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村组,则要尊重事实,区别对待。符合开展“确权确股不确地”条件的村组,要针对各村组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一村一策,确保“确权确股不确地”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意见》强调,“确权确股不确地”原则上要符合以下条件: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近郊、已经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的村组;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产业集聚区建设规划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等,已经办理土地征地手续或两年内将被征收的承包土地;已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股权明晰的村组;人均家庭承包耕地0.3亩以下,不适宜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村组;一直以来坚持集体经营的村组;已经实现大面积土地流转且四至边界早已打破的村组;其他不适宜确权确地到户的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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