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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高管如何正当行使职务权力

  • 2019-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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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改革开放就是要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今天,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期,对法治的要求更高更具体。

针对一些企业的典型案例,不久前,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教育研究中心主持召开的关于探讨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学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楼举行。与会的法律专家大咖云集,不乏有中国法律界泰斗级的人物,其中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高铭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新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宋英辉,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李新生,北京大学法学院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甘培忠等。

案例经过

2010年2月咸阳上林古艺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上林公司)成立,当年3月参与筹备工作将近一年的王冬受聘担任总经理,上林公司股东会规定了总经理职责及支付报酬的方式。当年4月上林公司在北京远洋宾馆召集全体员工会议,当场宣布了对王冬的任命。10月上林公司在朝阳区新族大厦租赁了写字楼,作为上林公司北京办事处办公场所,王冬代表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后来,王冬就开始负责市场考察、信息收集、参加拍卖、资金支配、拍卖物品保管等工作。

据上林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就在刚刚上任后不久的2010年3月23日的王冬代表公司参加美国佳士得拍卖会,竞拍得一尊“十八世纪鎏金铜嵌珐琅无量寿佛”,拍卖成交价231.07万元,竞拍货款是用上林公司从香港苏富比拍卖行贷款的800万港币中支付。随后王冬将拍卖成交价虚报成339万元,将107.93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次年10月,王冬又在香港苏富比拍卖行以500万港币将该“无量寿佛”卖出,将竞得的45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366万元)全部占用并未上交上林公司。

2010年5月17日,王冬将上林公司库存的一对“清中期紫檀宫灯”以400万元人民币成交价拍卖,扣除佣金、保险后得355万元,擅自将其中的28.032万元为自己购买“明早期掐丝珐琅缠枝莲纹双耳三足炉”,剩余款项除为公司在日本购买价值140万元“乾隆珐琅铸胎芭蕉叶熏炉”外,余款186.97万元归其个人使用。

5月31日,王冬与公司两位董事同时在咸阳市上林公司办公室,电话委托香港佳士得拍卖会参加拍卖。当时,王冬用一部手机连线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一边用汉语对公司董事介绍拍卖现场情况,一边用英语通过电话指挥香港拍卖公司参加竞拍,同时拿另一部手机用英语与朋友聊天以迷惑公司其他董事。经过一番表演,王冬将190.2万元拍得的“碧玉佛坐像”,虚报成525万元,同时趁机提出愿出资100万元作为入股资金,致使上林公司向王冬打款425万元。最终王冬将234.8万元占为己有。

另外,2010年底,王冬将上林公司的“白玉插屏”一件(购入价50万元人民币)私自卖掉,所得款项占为己有;2011年10月份,上林公司汇给王冬的950万元人民币,用于收购艺术品,王冬将其占为己有。

在这段时间里他使用各种类似手段共盘剥公司资产1983.67万元,直到2011年9月底,上林公司开始查账和盘库被发现。据上林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公司曾经采取内部规劝王冬退还其非法占有的公司艺术品和巨额资金。但未果。上林公司于2012年10月报案。10月23日秦都区检察院批捕,2013年9月4日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冬有期徒刑16年,同时责令被告王冬退赔相关款项。2014年5月4日咸阳中院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判决。王冬在监狱服刑中企图非法减刑失败后,分别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4月向咸阳中院和陕西省高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专家论证

专家们仔细推敲本案全部事实,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经过深入的讨论,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以下综合意见指出原一审、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以及咸阳市中院和陕西省高院的再审决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在场的法律专家指出,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案中,王冬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侵吞手段将本单位资金1292.73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挪用本单位资金690.94万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专家表示,而至今判决已经生效四年有余,退赔还没有执行,被害人合法权益并未得到补偿。执法部门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罚。如被告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更应尽快执行生效判决,以维护公平正义。

业内人士指出,该案从另一方面给当代年轻人敲了警钟,大家要从中吸取教训,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违法的事绝不能做。而该案被告人王冬脑子里就没有法制观念,才导致他职务犯罪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各行业要加大监管力度,要有规范的制度约束,使职务犯罪没有空隙可钻。(中华工商时报记者姜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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