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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办理公益诉讼案 石家庄:民行与公诉检察官共同出庭优势互补

  • 2019-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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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1”办理公益诉讼案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区)检察院提起的首例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作出判决。

2016年4月18日,贾某租用石家庄高新区东仰陵村村南的仓库,在加工、生产辣椒油的过程中添加“防鼠塑料助剂”。截至案发,贾某销售上述用“防鼠塑料助剂”合成的辣椒油共计约780公斤,销售额约1.95万元。经对查获的8种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其中6种物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贾某使用非食品原料“防鼠塑料助剂”合成辣椒油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审查,高新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处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销售的产品,并予以销毁;二是判处被告贾某在国家级电台、报刊公开赔礼道歉;三是判处被告贾某19.5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开庭审理时,该院派出一名民行检察官和一名公诉检察官共同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法院近日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贾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贾某在国家级电台、报刊媒体发布公告,收回售出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销毁并公开赔礼道歉。公告及刊载费用由其自己负担。此外,法院还判处贾某另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9.5万元。判决后,贾某未上诉。

“我院民行部门干警出庭经验不足,民行检察官和公诉检察官共同出庭支持公益诉讼,实现了‘1+1’大于2的效果。”该院公诉检察官张旭介绍,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公诉与民行检察官多次就案件证据情况及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商讨。重点比对贾某的销售额,发现证据不足后,及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庭审前,针对公益诉讼办案人缺乏出庭经验的情况,又对公益诉讼办案人进行出庭前的指导,共同准备了出庭预案和公诉意见。“公诉和民行检察官协作配合,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从而达到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张旭说。

2018年9月,石家庄市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在提起公益诉讼办案阶段推行“1+1”办案模式的意见》,提出了公益诉讼“1+1”办案模式,即每一起提起诉讼的公益诉讼案件都要有一名民行检察官和一名公诉检察官全程参与、共同出庭履行支持公益诉讼职责,享有同等的办案职权,承担同等的办案义务。具体包括:一是从立案时起,公诉检察官同时介入调查、引导取证;二是民行检察官和公诉检察官共同做好案件的庭前审查工作;三是民行检察官和公诉检察官共同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特别是庭前预案;四是民行检察官和公诉检察官共同做好出庭应诉活动;五是庭审结束后,民行检察官和公诉检察官共同做好庭审活动评议,提出改进办案工作建议。

“这一办案模式,有效解决了公诉部门对公益诉讼工作认识不够、了解不多,民行部门诉讼能力偏弱等突出问题,实现了‘1+1>2’的突破,提升了案件质量,提高了诉讼质效,确保了办案效果。”石家庄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截至目前,石家庄市检察机关共采用“1+1”办案模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0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记者 肖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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