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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红:廖龙根案应当开庭审理

  • 2016-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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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龙根合同诈骗案近日广东省高院通知律师二审不开庭。为此,广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廖龙根的二审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业务部负责人黄利红就此事与法院进行沟通,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公开开庭审理,以确保案件获得公正的判决。

黄律师说,依照法律规定,二审开庭是原则,不开庭是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只有“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相反,《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廖龙根合同诈骗案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且辩护人要求开庭审理,因此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很显然与上述立法精神相背离。

黄利红律师还指出,二审不开庭直接侵犯了当事人廖龙根的举证的权利,而且容易给人造成暗箱操作的无端猜疑。廖龙根上诉后,他的二审辩护律师黄利红给广东省高院递交了多达200多页的新证据,如果不开庭,这些新证据如何质证都成了个问题。

黄利红律师认为,二审开庭审理也是纠正一审错误判决的需要。

廖龙根诈骗案在性质上本属于借贷合同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而不应当通过刑事诉讼来解决,这是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在廖龙根合同诈骗案学术研讨会上表达的一个共同观点。2016年7月30日下午,由北京大学、中国法官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和北京律师协会共同组织的“广东省廖龙根案件学术研讨会”在京举办。在会上,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教授,中国法官学院教授、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泗汉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教授,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钱列阳律师,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律师,中央直属机关青联委员王刚等人对廖龙根案发表了精辟的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廖龙根的行为由于缺乏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犯罪。

专家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定性错误,并据此判处长达13年的重刑,因此二审法院只有公开开庭审理才能真正查明本案的事实真相,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

黄利红律师认为,二审开庭不仅是对新证据进行质证查明案件实体事实的需要,而且也是避免程序违法的需要。

廖龙根合同诈骗案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否则不但案件实体事实无法查清,而且还可能出现因新证据未经质证导致二审程序严重违法,黄律师强调,二审开庭审理是对新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需要,新证据无论采信与否,均需要开庭由控、辩双方进行当庭质证,以便法庭确定这些新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如果二审不开庭对这些新证据进行质证,而通过书面审理直接作出判决,必将因为新证据缺少质证程序而导致二审程序违法。

黄利红律师还认为,二审开庭审理也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我国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定时,应有权受依法设立的、独立的、无偏倚的法庭公正和公开的审判”,因此,获得公开的审判,是涉诉当事人的一项基本人权。而开庭审理,是公开审判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廖龙根案二审中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审理,二审辩护律师黄利红就该案已向广东省高院正式递交书面申请,请求廖龙根合同诈骗案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二审法院能够重视律师的意见,尽快安排开庭审理!

黄利红:廖龙根案应当开庭审理 - 法制要闻 - 中青法制网  http://www.ourdreams.cn/a/2016/fzyw_0928/2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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