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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胶州:路边枯树伤行人,道路管理者赔偿

  • 2016-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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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商报网11月22日讯(记者 张学龙 通讯员 姜宝刚)近日,山东省胶州法院李哥庄法庭妥善处理了一起路边枯树伤行人案件,受害人武某某获赔偿10万元。

2014年10月13日,武某某骑电动车行驶至胶州市胶北办事处杨戈庄村东时,被道路北侧忽然断裂的枯树砸伤,致颈椎椎体骨折。武某某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9000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治疗完毕,武某某向马店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戈庄村村民委员会、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赔偿损失12万余元。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戈庄村村民委员会、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称自己不是道路管理者和树木的所有人,坚决不同意赔偿。武某某没有证据证明树木的所有者和道路管理人,向法院提出撤诉。

2016年3月,武某某向李哥庄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赔偿12万余元,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称自己不是道路管理者和树木的所有人,不同意赔偿。经法庭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在胶北、胶东交界处。

为查明案情,李哥庄法庭向武某某释明,武某某申请追加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戈庄村村民委员会、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胶州市交通运输局为被告。法庭责令胶州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全市道路养护方案,经查明,虽然事发路段在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但事发前3个月涉案道路已经划归胶东办事处管理。

道路管理者已查明,但致人伤害的树木所有人产生争议,所有被告否认自己是树木的所有人。

经法庭多次调解,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抱着对弱势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与武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武某某损失12万余元,由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赔偿武某某10万元, 其他诉讼请求武某某自愿放弃,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赔偿武某某后,享有对致伤武某某树木所有人的追偿权。武某某撤回对其他被告的起诉。

协议达成后,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赔偿款给付武某某。一场3年纠纷就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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