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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场流转纠纷审出一个“第三人”

  • 2017-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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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场承包后,其经营权流转后的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受流转方,也就是转包受让方取得,在未经出让方,即未经草场承包经营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受流转方是不得单方面将受流转的草场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否则,就是违约。而如果草场承包经营权人将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受流转方没有办理相关使用权证之类的政府颁发的证书之时,却出现了第三人(流转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持有政府发放的相关证书,就可能出现了伪造行政文书的情形。2017年1月19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解除纠纷中,就出现了一系列非草场经营权流转任何一方持有政府发放的《草场承包经营权证》、《草原使用证》和非承包人签名的草原所有权人与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的《草牧场承包合同书》的突发事项,即出现了一个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该案上诉人是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查干补力格苏木巴音嘎查牧民白三女,被上诉人是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查干补力格苏木贡胡德格嘎查牧民范某元,该案属于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解除草场流转合同纠纷之诉,依据法律规定,上诉人、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应围绕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的主张而进行,但在庭审中,却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被上诉人一方范某元的代理人当庭提交了四份证据,该四份证据显示,在该案的纠纷中出现了一个“第三人”,即非纠纷当事人范某军,范某军并非草场流转合同中的当事人,实属双方纠纷的案外之人,但却拥有四子王旗人民政府颁发的《草场承包经营权证》和篡改的《草场使用证》,以及伪造并篡改的《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和一份能够证明范某军并非该案纠纷当事人的,由四子王旗查干补力格苏木巴音嘎查出具的“证明”。

与政府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草场承包经营权证》

庭审中,被上诉人一方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编号为012056号的《草场承包经营权证》,该《经营权证》没有填发日期、承包方姓名为“范某军”、住址为“查干补力格苏木白音忽少嘎查”、承包草场人口为“5”人、承包期限从1998年1月至2027年12月、住房100平米价值28000元、棚圈190平米价值22000元、围栏5635亩价值20000元、井一眼价值2000元。

经四子王旗人民政府确认,编号为012056号的《草场承包经营权证》于1998年5月20日颁发给了查干补力格苏木白音忽少嘎查牧民白三女,至今没有更改过。

经上诉人白三女确认,被上诉人当庭提交的这份《草场承包经营权证》上名字不但不是自己,也不是被上诉人范某元,而是第三人范某军。白三女确认,她与范某元签订的流转合同草场亩数为5630亩,并非被上诉人代理人所提交的《草场承包经营权证》上的5635亩,所流转的草场上附属设施与事实严重不符,且范某军1998年根本不是白音忽少嘎查的牧民,而是其他嘎查的牧民。上诉人白三女确认,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提交的这份012056号《草场承包经营权证》是伪造的。

《草原使用证》直接被篡改成为第三者持有

庭审中,被上诉人范某元的代理人当庭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编号为010236—01号《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使用证》,在该《使用证》中显示,颁发日期为1998年5月26日,“白三女”的名字,被直接划掉,改成了“范某军”,修改之处加盖有“四子王旗草原监理所”的公章,草场亩数为5630亩。

经上诉人白三女确认,该《使用证》上被改成的“范某军”,并非与其签订草场流转协议的被上诉人“范某元”,且草场亩数与自己承包的5635亩亦有冲突。白三女确认,该《使用证》属于伪造、篡改的,并非是自己原有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使用证》。

并非上诉人签名,并被篡改的合同书

庭审中,被上诉人范某元的代理人当庭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编号为012056号的《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所有集体长期固定使用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在该《合同书》中显示,甲方为“白音忽少嘎查”,乙方为“白三女”,该合同显示“甲方将集体的草牧场5635亩……及其附属设施承包给乙方经营使用”,该合同的甲方盖有“四子王旗查干补力格苏木巴音忽少嘎查”的公章和法人代表“格日勒图”的签名,乙方有“白三女”的签名,鉴证机关为“四子王旗牧区经营管理站”的公章和法人的图章。

该《合同书》,经上诉人白三女核实确认,合同书上的“白三女”签名,并非白三女自己所签。且白三女确认,从来就没有见到过这样一份《合同书》。在该《合同书》中,乙方“白三女”之“白三女”被划掉,改造成了“范某军”,范某军并非与白三女签有草场流转合同的当事人范某元。

村集体和苏木政府证明草场受流转人为被上诉人

庭审中,被上诉人范某元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2016年1月11日由四子王旗查干补力格苏木巴音嘎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显示,所要证明的事项为“我嘎查牧民白三女在二队、五队合并前一年(1999年)将草场转让给范某元,同时草场使用证变更为范某元,在2012年规划公益林时,林业局是按1998年的划分草场地原底子命名的,林权证为白三女,所以导致两证使用姓名不符,希望有关给予纠正为盼。”在该《证明》上有四子王旗查干补力格苏木人民政府签有“情况属实”,并加盖有苏木政府的公章,以及盖章之人的签名。

该《证明》证实:白三女将承包的草场流转给了范爱元使用,“草场使用证”变更为了范某元。而庭审中范某元的代理人所提交010236—01号《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使用证》并非是由四子王旗人民政府颁发给范某元的,而是在白三女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使用证》上将白三女直接划掉,篡改成了范某军。

据白三女的儿子王永红介绍,针对她母亲诉范某元解除流转合同纠纷庭审中,出现的伪造、变造、篡改行政文书、承包合同等相关事宜,他们已经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投诉。

该案在审理后,人民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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