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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细节:多人证实被害人露下体行为

  • 2017-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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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周末》报道,2016年4月14日,在山东发生一起辱母杀人案。女企业家苏银霞借款后无法还清欠款,遭致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露出下体等暴力催款行为。苏银霞的儿子于欢因无法忍受追债人对母亲身心的欺辱,用水果刀乱刺,致一人休克死亡,其余三人受伤。

判决书细节:多人证实被害人露下体行为

判决书细节:多人证实被害人露下体行为

判决书细节:多人证实被害人露下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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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细节:多人证实被害人露下体行为

判决书细节:多人证实被害人露下体行为

判决书细节:多人证实被害人露下体行为

“刺死辱母者案”一审判决书局部(当事人家属提供)

2017年3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于欢还需赔偿死者家属30598.5元和伤者53443.47元。

鹅立方获得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透露了于欢杀人前经历的母子受辱过程。

此外,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鹅立方,他已提起上诉。此案中,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一审判决未认定正当防卫和自首情节,量刑畸重。

判决书中透露受辱细节

鹅立方获得的这份判决书显示,嫌疑人于欢杀人之前,他和她的母亲苏银霞在自家公司的接待室内遭到前来讨债的杜志浩一行人的言语和行为上的侮辱。

“在办公室一楼接待室,那个下巴有胡子的瘦子(即被害人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苏银霞说,杜志浩又脱下裤子和裤头,露出下身对着她和儿子。

被害人杜志浩露出下体的行为被多位证人证实。

“苏总(指苏银霞)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她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当晚报警的刘某某证实,看到杜志浩的侮辱行为,他用手机报警。“派出所的民警进了办公室里面一段时间后出来。

苏银霞说,到晚上十点多,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前往她的公司的接待室询问。“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民警到门厅外问怎么回事,我和儿子当时想跟着到门外,对方不让出去,开始在接待室里打我和儿子。”

跟随杜志浩一通前来讨债张某表示,警方询问后,苏银霞说杜志浩一行人动手打人,但杜志浩否认。“派出所民警说:‘你们要账行,但是不能动手打人。’派出所的三个民警就出来接待室,这边的人拦着他娘俩不让他们出去。”

同行的李某证实了警方在现场的类似表述。“晚上十点多,开发区派出所(指聊城冠县工业园区派出所)的民警去了说:‘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派出所的民警出来们准备走呢,这时于欢要往外冲,我们几个不让他走,让他坐回屋里。”

在这份判决书中,嫌疑人于欢供述称,前来讨债的人对他的母亲进行言语侮辱,“啥难听骂啥”。随后,杜志浩开始吓唬他和他的母亲,然后脱掉裤子,露出下体。脱掉于欢的鞋,并搧了他一巴掌。

“这时候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于欢供述称,前来讨债的人让他坐回沙发,他不配合,其中一人“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

面对这一局面,于欢从桌子上拿起刀子吵着这群人,“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我就拿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

出门还未走远的民警听见动静,再度返回接待室。

苏银霞表示,返回的民警让于欢将刀交出来。“于欢说,他们出去了,我就把刀子给您。对方的人出去后,于欢随即交出刀。”

代理律师将申请警方执法信息公开

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鹅立方,他已于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殷清利认为,此案中,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对方人众势众,虽然对方未持有工具,但具有人多优势,而且这些人涉黑。在此之前,于欢及母亲均被长期限制人身自由、殴打、侮辱等情形,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殷清利分析说,“求助公安后,公安到场没有制止,反映于欢及母亲提出随公安离开的请求不予理睬,因此于欢所受到的不法侵害不仅存在,反而升级。在公安不能解救的情形下,于欢再次离开又被对方众人控制,在此情形下于欢才顺手持刀自卫。”

对于公众关心的出警民警未阻止欺辱的讨论,殷清利表示,目前这一情况还不能界定。

“但是警察出警应提供出警登记的材料,并向报案人提供回执。据于欢的姑姑于秀荣介绍,她们报警时没有收到公安的相关出警回执。”殷清利说,具体关于警察的问题,他将应当事人的要求,于近日向冠县县公安局提交《执法信息公开申请书》,以此作出准确的判断。

“对于一审判决,我个人认为,即便不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认为无罪。但确实量刑畸重。”殷清利表示,“于欢案发后没有离开现场,而且跟公安在财务室等待,所以于欢构成自首。对方人员不仅有重大过错,关键涉黑,但是一审未考虑另案即涉黑案件的证据及客观情况。死亡人员自行驾车去较远的医院救治,存在自身过错。以上问题一审法院均未予考虑。”

杀人者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前政法一线工作人员君渡则认为,本案仅从新闻事实上分析,确实也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虽然同意法院的定性,但是仍觉无期的量刑过重,这也是造成公众质疑的一大原因。”

君渡表示,首先需要看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同时具有紧迫性。

“现实中通过“讨债公司”使用威胁、恐吓、暴力、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讨债,是不合法的,涉嫌违法犯罪。”君渡分析,从新闻中看,讨债者的违法侵害行为是存在的。但还要看这些侵害手段的紧迫性。

“这也正是该案判决否定了正当防卫的理由。为什么要关注紧迫性呢?在犯罪侵害没有紧迫性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行为的必要。不能以防卫来为自己的暴力抗辩。”君渡表示,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君渡分析,警方到场后,侮辱和殴打是否还存在,是否有升级,从新闻给出的事实中,是无法判断的。

“这些都是关键事实,不能脑补。有人指出警方不管,导致讨债方使用暴力,也促使于欢痛下杀手。应该说明的是,警方不管的是经济纠纷,而非暴力冲突。而且案发时,警方出警后并未远离现场。这一事实也难以支持紧迫性的存在。同时要考虑到,当时的讨债环境并不隐秘等其他因素。可以说,就紧迫性而言,还看不到过硬的证据支持。”

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也是衡量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君渡表示,本案从新闻报道中透露的信息看,并没有反映出对方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阻拦行为,即使不考虑债务纠纷的存在,从一般人角度,是难以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而此时于欢采取的使用尖刀的刺杀行为,并非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君渡说,于欢当时具体主观心态,是基于对不法侵害的恐惧,或是报复等其他心理原因,不能猜测,但是这些都不能导致他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做出的判决,于欢的行为未被认为是正当防卫。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人生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辱骂,但对方没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和母亲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急迫性。所以不予理睬从轻处罚的意见。

(原标题:刺死辱母者案判决书细节:多人证实被害人露下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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