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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背后的法意与人情

  • 2017-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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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裁判引发舆论的巨大争议已经不是新鲜事了,但像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判决在短时间内引发汹涌的舆情似乎还不多见。而且与以往类似情况下舆论的分歧和对立不同的是,此次的“辱母杀人案”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对被告人于欢给予了同情、理解和支持,而对一死三伤的被害人及其背后的放高利贷并暴力催债团伙则给予了一致的挞伐。焦点更集中于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的合法性、正当性,很多人用激烈的言辞对这一判决表达了不安、不忿和贬损。连新华社、人民日报也就此案相继发声,呼吁司法“珍惜民意”“回应人心诉求,审视伦理情境,才有司法正义”。

此案之所以激起民意的强烈反弹,当然与媒体情感性语言的引导有关,诸如“凌辱”“母亲”“以身护母”等等,这些用词显然都能轻易戳中读者的痛感神经。联想此案发生的社会背景,诸如经济下行的压力、中小企业生存的艰难、社会资源配置和金融制度的不合理、资本与暴力的结合等等,都能挑动人们的神经,激起人们情感的共振。所以我们看到,众多的口水虽然指向本案判决,但鲜见严肃、理性的法律分析,而更多是一种情绪的宣泄。

在一个网络化、透明化的社会,司法与民意的冲突注定会成为一种常态,司法会更多地受到舆论的检视。司法应如何对待民意,是个经常被拿来讨论的问题。司法当然要尊重民意,听取民意,同时司法也应保持自身的定力,不可迷失方向。面对舆情汹汹时,法律人(尤其是司法者)更要保持冷静和理性,用法律的天平来度量是非曲直,以专业眼光、职业良知对案件作出恰当的裁断。须知,民意不能代替专业的法律判断,一切还要回归到法律的轨道上。

那么,以专业的眼光看,“辱母杀人案”判决究竟是否存在问题?问题集中在,被告人于欢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关于正当防卫,刑法理论尽管给出了其构成要件和标准,但这些要件和标准又存在相当程度的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的混淆。合法与非法、加害与被害经常发生一念颠倒,不仅损害了法律正义,也伤害了道义人心。

在正当防卫各要件中,标准最为模糊、也最易引起混淆的有两个,一是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关系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时机),二是防卫行为的限度(关系到正当与过当、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区隔)。首先,按主流观点,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是指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即将或正在发生、对合法权益构成当下的危险或危害。但是语言作为一种抽象的符号,总是包含着一种明显的意象:用“紧迫性”来描述不法侵害行为给人一种动态的、激烈的感觉,而侵害的对象也是具象的,即人身权益。这类意象指向的就是杀人、强奸、抢劫等行为。而那些持续的、和缓的、以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为对象的不法侵害行为,不经意地被忽略掉了。在“辱母杀人案”中,于欢母子受到的更多是各种凌辱(尊严权被严重侵犯),其人身安全确实没有受到“紧迫的”威胁。正是以此为据,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而不构成正当防卫。难道对持续性侵害自由权、尊严权的行为不可以实施防卫吗?须知“士可杀不可辱”,尊严权的重要性不亚于生命权。

其次,关于防卫行为的限度问题。理论共识是,一般防卫行为存在“必要限度”的限制,不能显著超过,而特殊防卫则不存在限度的限制。本案中,在承认于欢拥有防卫权的前提下,他是否可以实施特殊防卫权?依刑法,特殊防卫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即仅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本案似乎不存在这种情况,所以不考虑本案的后续发展趋势,在案发当时,于欢只拥有一般防卫权。至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且留待司法判断。

(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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