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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公司称莫名欠4900万 一审曾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 2017-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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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2016年7月20日曾报道,贵州省贵阳金巢林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巢林渝公司)因莫名欠下重庆女子谌传群4900万元共同借款,被告上法庭。

贵州一公司称莫名欠4900万 一审曾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因卷入4900万元共同借款,贵阳金巢林渝公司项目施工受限。 澎湃新闻记者 谢寅宗 图

金巢林渝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平3月29日告诉澎湃新闻,2016年10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但从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来看,借款合同不能真实表达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且未征得金巢林渝公司有权签订合同相关人员的同意,损害了金巢林渝公司合法利益,法院驳回谌传群的诉讼请求。

朱平说,一审判决后,对判决结果不服的谌传群提起上诉,2017年3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澎湃新闻了解到,谌传群的代理律师3月15日开庭时当庭变更上诉的诉讼证据,但他们撤回的证据材料被金巢林渝公司律师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贵州企业称被莫名共同借款4900万

金巢林渝公司是贵州省贵阳市一家民营企业,2015年7月,该公司开发的贵阳清镇市红枫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原因是“我院对谌传群诉周天国等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协助查封金巢林渝公司所有位于清镇市红枫街的土地,查封期限三年”。

周天国是金巢林渝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之一,工商资料显示,周天国于2013年7月将股权全部转让。

谌传群诉周天国,是因为周天国欠她4900万元钱。《借款合同》显示,金巢林渝公司是共同借款人,其余的借款人包括周天国、程霞(周妻)、周扬(周天国儿子)、蒋红(周天国儿媳)、周天碧(周天国姐姐)以及周天国本人及家人名下公司重庆五星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地产公司)、重庆春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满园公司)、重庆天醉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醉园公司)。

周天国的代理律师赵亮向法庭表示,4900万元欠款,是周天国2009年以自己和其公司名义向谌传群、胡政权借款200万元,至2013年6月24日,200万元借款经高息滚动后累计金额经周天国偿还部分本息后,仍欠款3900万元。2013年6月24日,3900万元欠款被胡政权变更为蔡寅名义借出,并将3900万元欠款增息1000万元,转化为本案的4900万元欠款。蔡寅、谌传群等人的背后其实是胡政权。

赵亮说,由于周天国的公司全部濒临破产,胡政权、谌传群等人为确保收到钱,就将周天国原来入股的金巢林渝公司列为共同借款人,并要挟周天国电话联系在金巢林渝公司担任职业经理人的连襟曾健,让其在《共同借款合同》上盖上金巢林渝公司印章。

对于赵亮的说法,周天国公司会计曹宏、原金巢林渝公司总经理曾健在一审出庭时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068号)显示,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借款关系是否真实,金巢林渝公司盖章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虽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金巢林渝公司出具了借条,原告谌传群也举示了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但从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看,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合同不能表达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

首先,案外人谢翠菊在拟定借款合同时,原告与被告借款人之间没有就借款金额、利息、期限以及担保等合同内容进行协商,且原告在庭审中认可借款合同是案外人谢翠菊办理的。澎湃新闻旁听法院一审时发现,谢翠菊系胡政权公司人员。

其次,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从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签订过程看,谢翠菊在拟定借款合同后,合同内容未征得所有共同借款人的意思表示,特别是未征得金巢林渝公司有权签订合同相关人员的同意,在金巢林渝公司聘任人员曾健提出异议后,谢翠菊与周天国不顾曾健的反对,恶意串通,强行让曾健加盖金巢林渝公司印章。

曾健写给朱平的《盖章经过与说明》显示,2015年6月15日晚,他接到股东周天国电话,称重庆有人来盖章,并让他准备金巢林渝公司的印章。

该说明显示,6月16日凌晨4:00左右,曾健将他们(谢翠菊、蔡寅)接到宿舍,谢、蔡拿出借款合同等资料,曾健看到借款合同的借款人除周天国等个人外,还有金巢林渝公司,且金额巨大,就说这个章他不能盖。“在此期间,小谢与周天国电话争执多次,并对周天国说,你不盖就等着进牢房,银行贷款也不给你办。”

在周天国说“出了问题一切由我承担”后,曾健在借款合同、借条、委托书等资料上盖上金巢林渝公司印章。

法院审理认为,曾健、谢翠菊、周天国的行为损害了金巢林渝公司合法利益,该行为违背了金巢林渝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曾健加盖金巢林渝公司印章的行为对金巢林渝公司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审法院还认为,共同借款人周天国及其所有的五星地产公司并未使用到4900万元借款,谌传群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共同借款人全面履行借款义务,谌传群要求金巢林渝公司归还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谌传群的诉讼请求。

二审当庭变更诉讼证据

谌传群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讼状显示,去年10月31日,她对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处金巢林渝公司、周天国等共同借款人偿还4900万元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3月15日,重庆市高院民二庭对谌传群上诉案开庭审理。开庭时,谌传群的代理律师当庭撤回之前提交的证据材料,变更诉讼证据。

澎湃新闻获得的谌传群所撤回的证据材料显示,该组证据包括周天国和家人及其名下公司向谢翠菊、谌传群等人的借款协议,(还款)承诺书、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等,其目的是为了证明谌传群于2015年6月16日借给债务人4900万元资金用于专项归还债务人之前借款债务,并逐步还原周天国、程霞等债务人于2011年5月18日前后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不间断发生的以新借款还老借款的债务演变过程。

金巢林渝代理律师邓宏、彭轶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发现谌传群方撤回的证据材料存在时间矛盾等问题,并将谌传群方撤回的证据作为新证据提交给法庭。

澎湃新闻从庭审现场了解到,法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天国、程霞、周天碧、蒋红、周扬、金巢公司、五星地产公司、春满园公司、天醉园公司是否应当偿还谌传群借款本金4900万元及支付利息,双方借款合同是否真实成立并合法有效,谌传群是否已向五星地产公司、周天国等人履行了4900万元借款本金的出借义务。

二审法官认为案情复杂,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后,庭审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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