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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桑土地上的“拆迁”(纪实小说)(续)

  • 2017-04-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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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桑土地上的“拆迁”(纪实小说)(续)

作者:憨实

沧桑土地上的“拆迁”(纪实小说)(续)

安置时突然“违约”分房,合法吗?

2017年3月,因为平都的北姜家庄村委突然公布的“先拆先选”,完全推翻了原有的协议和承诺,近百户村民联名写了一封给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公开信,一起声讨和理论这一回回的欺骗。平都的北姜家庄,又开始乌云密布了。

信写好后,邮寄和电子发出。信的内容如下。


尊敬的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领导:

您好!

我们是平都市东阁街道北姜家庄村的村民,在这里向您反映北姜家庄村所谓旧村改造的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违法拆迁改造,二是又违规违约分楼房。

“拆迁改造”是怎么进行的?

一是没有法人代表的拆迁改造。2013年1月,原村支部书记、村长姜GL被免职,就有村文书姜XH代理负责人。

2013年6月的改造就是在没有法定责任人的情况下进行的。

二是在村民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2013年村民大会开过吗?没有。村庄改造和村民商量过吗?没有。改造后的北姜家庄村村址选何方,与村民商量过吗?没有。建32层的高楼与村民商量过吗?没有。村民以后怎样生活和村民研究过吗?没有。

所有的事情,什么也没有和村民商量,村民什么也不知道。村民的发言权、知情权、表决权都到哪里去了?什么村民自主改造,完全是骗人的把戏。他们把村民当成奴隶,当成愚氓。

三是北姜家庄村的改造实质是村委、镇委与投资商相互勾结,侵占土地,坑害村民,卖地赚钱。他们借旧村改造名义,从中渔暴利。

在不知任何详情的前提下,为什么村里的600多亩耕种土地,不是“基本农田”了呢?既然不是,为现在还让农民耕种?这里面到底是什么手段、什么秘密?全体农民不解。

四是强迫拆迁。2013年6月签约时,他们采用欺骗、蒙骗、诈骗等手段,迫使村民签字,到当年9月,镇委就以约百十号人的队伍进驻北姜家庄村迫使村民拆房子:他们威胁村民拆房子,他们哄骗村民拆房子,他们利诱村民拆房子。据说后来又不惜花钱雇佣痞霸到北姜家庄村恐吓村民,绑架村民,殴打村民。姜桂祥被绑架到离平都市20多里路的桃花间进行殴打;十六七名痞子拿着棍子跑到姜增森父子家门口,将姜增森父子打伤。是类似的“血雨腥风”,笼罩着北姜家庄村。

这就是北姜家庄村拆迁的大体现实情况。

    先拆房子就可以先挑楼房?

现在要分房了,东阁街道办的丁立、程文平,北姜家庄村的姜XH、姜RZ(拆迁后期自己钻进村委里,由原办事处书记杜友峰任命的北姜家庄村负责人),竟然突然宣布原来的协议无效,就凭一张宣传单,作为新安置选房的条件:“先拆房子就可以先挑楼房”。

一、这期间发生的,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先看一看北姜家庄村的旧村改造方案。

《东阁街道北姜家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北姜家庄村旧村改造具有法律法规性的文件,按约定,任何人和单位不能另立条规。北姜家庄村的姜RZ、姜XH、东阁办事处的丁立、程文平,在2017年的春节后,却突然拿出一张当初拆迁时的粉红色宣传单,来代替《方案》。这是违约。

此宣传单大多村民没有看到,只知道当初街道办为了加速拆迁,发了不少的彩页宣传,但由于不是上门送达和谈判时用的正规条例、方案、协议,所以村里人没有收到,也都没有在意。

2013年3月18日,北姜家庄村发给村民《方案》;2013年6月15日又以文本的形式将《方案》发给村民。这两个《方案》完全相同,其中第八条都明确规定“抓阄选房”。2013年6月开始与村民签订的《东阁街道北姜家庄旧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协议》的第九条和2017年2月27日以村委名义发的北姜家庄安置楼(多层)分房方案也是根据《方案》。

然而,面临着要分房了,他们却用2013年9月12日发的一张传单为安置分房凭据,“按拆房顺序”让先拆房者任意挑选楼房。我们认为,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张宣传单不能代替法律文书,只有按《方案》写的约定进行分房,才是遵守约定、遵守规定。

《方案》由街道办和村委统一编印、发布后,又由工作人员统一使用、村民统一持有,已经具有法律效力。而那张随手乱扔的传单,只不过是一张白纸,当时的一种鼓动口号而已,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附照片):北姜家庄村2个《方案》,1个分房方案,1张协议。

二、所谓“拆迁顺序”。

村里有80多户的外姓,进村时低价购置四间房子或地皮建房,2013年赶上拆迁,他们当然很合算,也肯定首先拆房。而于情于理,大部分老村民的家族,在村里住了几百年,突然面对着拆迁“几百年”、心难割舍和矛盾,晚拆房与晚协议,也合情合理。这是人之常情。

再就是村里的老年人。村里有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最少也要几十家,为了老年人以后住楼房方便生活、尽孝、养老,为什么不能让有老年人的村民优先选住低层楼?而好楼层被抢先选走后,难道要让七老八十的老村民天天爬四五层的高楼?这是没有人性。

北姜家庄村2013年拆迁时,办事处动员村干部、小组长先拆房,让他们起带头作用。且不论当初的“奖励”“提成”,单单说这种“带头”“模范”的行事风格,也历来是共产党员的工作作风、义务职责。这应该是一个称职党员、干部的本质。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北姜家庄村大约有近百栋房子没有房产证,应该是违建房;而外来购买村里宅基房的外姓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本来没有资格共同享受村里的集体财产,这就是一种不公平、一种纠纷隐患。但是,这些人一看到可照常可换置楼房、可以与老村民们共同拥有农村集体财产,于是肯定先拆、先签。以前没有证件的、以前不属于村集体的、以前有宅基地纠纷的等等,没有花过钱,拆了后又先“挑“房,合理合规吗?这是忽视公平公正,鼓励歪风邪气。

今天要分房了,街道办与村委却突然扔掉“条例”,拿出传单,要带着与村庄历史没有割舍的“外姓人”,带着当初还有没有房产证的违建房先拆户,进行“先拆迁先选楼房”,把好楼层先捡光,剩下的差楼层全给老村民。这算什么行为?起的是什么模范带头作用?

把好的二层三层好楼层选完,剩下的一、四、五层就是北姜家庄的大部分老村民,这不等于是打着为村民改造的旗号,而实际为“官”、为没有产权证的违建房,为外来的非村民改造吗?

难怪不少村民说:“北姜家庄村的改造,不是为村民的改造,而是给外来户的改造”。当初外来户凭借关系花很少的钱,买到一块地皮或一栋房子。现在置换楼房,即得到钱(评估费、过渡费)又得到同样的楼房。有的,全部要现款,一栋房子可以就卷走100万还多。北姜家庄村被征的土地是5万多一亩,这样一来,一个外来住户就要卷走北姜家庄村20多亩征地款!80多外来住户,相当于拿走了北姜家庄村多少土地?又分走多少村集体财产?

村里的老人呢?那么多有七老八十的长辈老人的村民家庭,难道要老人天天爬上爬下吗?或者因为腿脚不便,天天“圈”在屋里吗?这有人情、人性吗?

尊敬的领导,这些街道办的老爷们、村委的土皇帝们,是在为民做事吗?!这不是要分流村民的集体财产、流失村民的土地、要夺北姜家庄村民的命吗?!

广大村民要求:

1、公开公示北姜家庄村拆迁旧房的各种数据、顺序,换置楼房的各种数据,以及有些户是多少钱1平米的价钱等等。

2、必须按照当初统一公布、编印的《方案》规定“抓阄选房”。

3、在法律规定下,要求外来人员归还全体村民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取消这些外来人、无合法宅基地人的共同享有集体财产权利。

4、在方案的框架下,人性化安置好老年人,让这个农村,保留住敬老爱老、和睦相处的好传统、好风气。

这样,不但符合村民意愿,也符合《方案》规定,合理合法、顺民意。党的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公正、公平,北姜家庄广大村民希望上级领导明察、处理,作出合法、公正、公平、顺民心的选房方式。

我们集体向平都市政府进行反映,没有答复;以上级市长信箱反映,没有解决;直接起诉到平都法院,对方不受理。在4月7日,街道办联合村委,直接对第一套安置房,现场进行了“先拆先选”,让额外拿到村集体利益的外来人、无证户乐开了花,让七老八十的老年人望着五楼高层,愁眉苦脸。那第二套呢?以后村集体的其他财产呢?

今天,只好再次将现实情况如实地向所有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反映,希望您主持公道,坚持法治,维护公正、公平,真正体现出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谢谢领导!

附:北姜家庄村村民同意按《方案》选房名单(部分)。


北姜家庄村部分党员与村民

2017年4月8

沧桑土地上的“拆迁”(纪实小说)(续)

沧桑土地上的“拆迁”(纪实小说)(续)

沧桑土地上的“拆迁”(纪实小说)(续)

沧桑土地上的“拆迁”(纪实小说)(续)

1、2013村旧村改造一本通及东阁街道北姜家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

沧桑土地上的“拆迁”(纪实小说)(续)

沧桑土地上的“拆迁”(纪实小说)(续)

2、2013年3月18日的东阁街道北姜家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

沧桑土地上的“拆迁”(纪实小说)(续)

3、2013年6月与村民签的安置补偿协议

沧桑土地上的“拆迁”(纪实小说)(续)

4、2017年2月27日突然发布的北姜家庄安置楼(多层)分房方案

沧桑土地上的“拆迁”(纪实小说)(续)

沧桑土地上的“拆迁”(纪实小说)(续)

5、北姜家庄村民要求抓阄分房的代表签字(部分)


一个普通村民“以身试法”的探究

面对这一次次变化莫测的村、镇政府人员言辞和行为,村民在等待着发出信件后上级的回复,也终于决定要正式起诉了。他们要亲自维权,他们要喊出存了几年的心里话,他们保护共有的集体财产,他们要“以身试法”。

但是,想不到接下来的经历,还是哭笑不得,还是莫名其妙。

平都市人民法院“立案难”吗?平都市人民法院在“依法”“执法”“守法”吗?这是“依法治国”吗?

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讲“有案必立”,“要解决立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从党的十八大到2017年3月有四年了吧,平都市人民法院为何“另一般行为”呢?村民走上了为维权、为集体财产而“以身试法”的路,亲身参入一场民事协议纠纷案的探究,对“立案难”有了亲身体验,确实感到老百姓难打官司。

综合事件缘由

2013年1月,平都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村长被免职,后来东阁街道办事处就委任村文书姜XH代理村长。就在这种情况下,北姜家庄村的拆迁开始了。

2013年6月开始签订《东阁街道北姜家庄旧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协议》,并且给一份《旧村改造一本通》内有《东阁街道北姜家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等文本文件。

签约中,他们采用各种手段让村民签字也就到70%吧。当年的9月8日,东阁街道的党工委副书记吕PJ带领办事处的千军万马进驻北姜家庄村迫使村民拆房子,威胁、哄骗、利诱、株连等手段随即出现。后来又不惜出资雇佣痞霸到北姜家庄村恐吓村民,绑架村民,殴打村民,血雨腥风一时笼罩北姜家庄村。

2014年3月21日的平都杜家疃纵火案,使北姜家庄村避免了一场灾难。

东阁街道办事处对北姜家庄的拆迁,美其名曰“村民自主改造”,看看北姜家庄村的“自主改造”吧。村民大会开过吗?没有。村庄改造和村民商量过吗?没有。改造后的北姜家庄村村址选何方,与村民商量过吗?没有。建32层的高楼与村民商量过吗?没有。村民以后怎样生活和村民研究过吗?没有。什么也没有和村民商量,村民什么也不知道。房屋就被糊里糊涂的拆了。

2014年3月,姜RZ通过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杜友峰当上了北姜家庄村的临时负责人,又开始了拆房屋。2015年冬季,在北姜家庄村东开始建安置房。

2017年2月,大部分工程即将结束,要分房子了。这时,东阁办事处又用所谓北姜家庄村委会名义抛出了(2017年2月27日)《北姜家庄安置楼(多层)分房方案》,选房方式是“按拆迁顺序选房”,篡改了《东阁街道北姜家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中的“按拆迁顺序抓阄选房”的选房方式。

2017年3月初,办事处丁L在北姜家庄村主持会议说明“分房”。村民姜国文发言,提出①村民要看房;②要把一半评估费发给村民;③要过渡费;④高层楼房要储藏室;⑤毛坯房每平方米50元装修费;⑥阳台问题;⑦抓阄分房,不能选房,并拿出安置方案;⑧要公开公示所有拆迁户的房屋及换置楼房的详细信息等问题。丁L含糊其词,不做答复。于是,村民组织一起到东阁办事处询问,接着又去平都市人民政府,请求平都市人民政府处理。村民也打过上级政府的市长公开电话,后来平都市政府领导接见代表,给了一定的回答。

部分村民坚信:走法律程序,能是一条争取权益的途径。因为这是一个法治国家、一个法制社会,村民们也正好探究一下打官司难不难,看看依法治国是什么。起诉就要开始了。


难于立案

村民自己就写了一份起诉状,原文如下: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某某 男  195x年x月x日生  平都市东阁办事处北姜家庄村170号  身份证 370226************ 电话:155xxxxxxxx

被告:平都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代理):姜xx 职务 :村长  地址:北姜家庄村1号   电话: 188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13年6月 15日所公示并施行的《东阁街道北姜家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安置楼房的选择,按户型分类抓阄确定。

2、 请求依法确认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北姜家庄安置楼(多层)分房方案》违法,并依法依法予以撤销。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27日根据《东阁街道北姜家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签订《东阁街道北姜家庄旧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协议》,并拆房。

被告在2017年2月27日发的《北姜家庄安置楼(多层)分房方案》之选房方式变成了:选房遵循先拆先选的原则,按照被搬迁人拆房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此方式违反了《东阁街道北姜家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第八条规定:安置楼房的选择,按户型分类抓阄确定。

原告认为:被告不依据《东阁街道北姜家庄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和与原告签订的《东阁街道北姜家庄旧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协议》之规定,是严重的违规违约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根据《东阁街道北姜家庄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和与原告签订的《东阁街道北姜家庄旧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协议》之规定履行职责。

基于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民事诉讼,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以及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平都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7年3月22日


2017年3月22日,村民一行来到平都市人民法院诉讼中心上递诉状。

平都市人民法院诉讼中心室内人还不少,抽了一张号后,开始等候立案。叫号后,便上交诉状。

这位工作人员看了诉状说:不能立案。

村民:怎么不能立案?党中央,最高法都说,有案必立,为什么平都市法院就不立了呢?

工作人员问:地主老财来立案也给立吗?

村民答:我不是地主老财。也不是我要立案,而是《村民组织法》叫我来立案的。《村民组织法》第36条规定:当村委会或村委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沉默了一会,这位工作人员看了看起诉状,接着说起“诉讼请求”的话题。

村民:我不懂“诉讼请求”,你们法院可以帮着修改,这也是你们的“指导”义务吧。

这位说:那我还得给你写诉状。

村民:这应该是你们法官的责任。

......

一个个回合“干”完,这位工作人员还是放下架子,详细的看着诉状,并且在一些地方做了指导。村民进行了修改,重新打印了两份,把诉状交上。

村民说:若不立案,请得给我下裁定。

3月29日,平都市人民法院通过邮局寄来“裁定书”。裁定写着“不予受理”。

理由如下:起诉人与村委签订的协议,“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旧村改造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旧村改造问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由此所涉拆迁安置方案等问题,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内事务,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2017年3月27日)

看了此裁定,有参与此事的村民们叹气:真是立案难啊!难怪中央、最高院有解决“立案难”的指示,果真如此啊。


难于上诉

拿着这份裁定书,村民们又开始找“有维权经验的人”,请教如何处理。他们将要走的法律程序上给以说明:写好上诉状,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再写份“判后答疑”递交法院,然后投诉法院。

拿着裁定书,又找到一位知名律师,律师看后说,这是一份“协议纠纷”,应属立案范围。

还找到一些干部,因为有村民也当过干部,便去找一些十几年以上的老干部交流,对方也谈了谈这类问题的一些比较成熟的处理看法。

了解的差不多,村民写好了上诉状。

其文如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原审原告):xxx 男  1952年6月16日生  平都市东阁办事处北姜家庄村170号  身份证 370226************  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 :( 原审被告):平都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代理):姜xx  职务 :负责人  地址:北姜家庄村1号    电话:  xxxxxxx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平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7)鲁0283民初2985号《裁定书》。 

2、请求依法确认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北姜家庄安置楼(多层)分房方案》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拥有甲乙双方签订的《东阁街道北姜家庄旧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协议》,此协议签订的依据是《东阁街道北姜家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此方案是东阁街道北姜家庄村两委编印并于2013年6月15日通过《旧城改造一本通》的形式予以公示,每户一本。该方案明确规定:按户型分类抓阄确定。

基于此方案,上诉人按照法定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依据《东阁街道北姜家庄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签定了《东阁街道北姜家庄旧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协议》,并拆房。

房屋拆除2年后的2017年2月27日安置楼房即将回迁之时,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以及尚未撤销原安置方案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私下单方做出了《北姜家庄安置楼(多层)分房方案》称:“按照被搬迁人拆房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这一条规定显然与原方案所规定的条款相对立,这是单方违约行为。

故上诉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山东省平都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北姜家庄安置楼(多层)分房方案》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山东省平都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鲁0283民初2985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于2017年3月 29日收到此裁定。一审法院以“所涉拆迁安置方案等问题,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范畴内事物,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对此不服,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

1、上诉人认为本案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姜家庄村委会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北姜家庄安置楼(多层)分房方案》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撤销。

2、上诉人认为本案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受理。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甲乙双方的协议纠纷,《安置补偿方案》是规定,《安置补偿协议》是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就是违规违约,任何一方更不能私自篡改方案中的条款,若篡改属违法行为。《东阁街道北姜家庄旧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协议》是平衡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主体间的民事合同行为,双方都应遵守执行,应当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4、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可见,村委会进行村民自治搞旧村改造,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实施。但是,一审法院没有用“村民委员会”而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借口不立案,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补偿协议》、《北姜家庄安置楼(多层)分房方案》的落款都是村民委员会。上诉人诉的是“村民委员会”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而一审法院却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审法院混淆两个概念,又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作裁定理由,作出了错误裁定。这是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

平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2017)鲁0283民初2985号《裁定书》。裁定书的推理过程违反了同一律的逻辑形式。

表现一:混淆概念。“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审法院却用“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代替“村民委员会”。从《民事起诉状》来说,村民起诉的是“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的协议纠纷,一审法院却用“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混淆概念。

表现二:偷换论题。同一思维过程中,不是在原来的意义上使用某些判断,而是用另外的判断代替它,或者在论证某一问题时,中途改变讨论的对象或论述中心,就偷换了论题。原告起诉的是“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的协议纠纷。一审法院却用“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去推理,显然是偷换了论题。

即混淆概念,又偷换论题,这样的判断和推理,必然是错误的。 那么,一审法院《裁定书》不予受理的裁定是错误的。

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为此上诉人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3民初298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予以立案并审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xxx

                                2017年4月5日


还写好“判后答疑”,全文如下:

判 后 答 疑 申 请

山东省平都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鲁0283民初2985号的《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对《裁定书》的3处疑点不服。特向贵院提出判后答疑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贵院应安排有关法官就事实认定、裁判理由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对申请人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1、请明确解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旧村改造,由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自主决定,由此所涉拆迁安置方案等问题,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的事务,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哪部法律中的哪条法律条文规定的?

2、审判长认定的事实是“由此所涉拆迁安置方案等问题,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的事务”。请拿出北姜家庄村所谓拆迁改造的事实根据及相关法律依据。

3、起诉状上提到两个方案:东阁街道北姜家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北姜家庄安置楼(多层)分房方案。审判长认定是“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的事务”。请问审判长,前者方案在村民与村委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和拆房时就生效,还是后者方案在村民拆房后的两年多的时间将里面的条款篡改后有效呢?请审判长给以法律的解释?当两者相冲突时,谁有法律效力呢?

申请人对以上判决理由的疑问,申请贵法院以及原审合议庭给予答疑。

                                     申请人:xxx

                                        2017年4月5日


也写好投诉信,全文如下:

平都法院立案难,难于上青天

原告xxx(北姜家庄人)与被告(平都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民委员会)关于分楼选房纠纷一案,是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民事案件,然而就是这样一件简单的案件,平都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刘审判长作出“山东省平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鲁0238民初2958号”的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平都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刘审判长胡作为的行为。

其案件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平都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刘**违纪违规

党中央一直强调“依法治国”,党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也一再指出:有案必立。要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彻底解决立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然而平都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刘**无视党纪法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为借口不予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成了不予受理的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就不能告上法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就可以为所欲为!原告以为,平都市民事审判庭刘**是违规违纪的行为,是与党中央、最高院指示相悖的。这种违纪违规行为,损害了党的形象,糟蹋了国家法律,破坏了党的纪律。照他们这样做下去,依法治国只不过是句空话,有案必立只是一种空谈。老百姓告状难,立案难,实在是难!难于上青天!难!难!!难!!!

二、平都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刘**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指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与被告关于楼房选房纠纷一案中,被告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其表现为1、违背了《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旧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条款,是违规行为。2、违背了《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旧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协议》中的条款,是违约行为。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之条款,将被告诉于平都市法院民事法庭。然而,平都市法院民事审判庭刘**却不予受理。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近些年来,村委违法违规违约行为频发,有些村庄相当严重,为什么?除其他原因外,其中有一条与法院有直接关系:村民将被告诉上法庭,而法庭就是不予受理。这种不予受理,纵容了违法违规违约者,所以他们就越来越猖狂。由此看来,这样的法律工作人员,不是法律法规的监督者、执行者,而是法律法规的破坏者。

平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鲁0283民初2985号的裁定书进一步说明,村委可以任意胡作非为。法院不管,将案件推出去。村委可以随意做方案,签协议,也可以随意篡改方案,另行一套;因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这就是平都市人民法院的法律哲学。真不知道堂堂的人民法院竟有这般见识,确实高明。能对得起高高挂起的国徽吗?

三、平都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刘**包庇袒护被告

这本是一桩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案件,然而平都市法院民事庭刘**,为被告寻找“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内事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理由,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推诿责任,而更重要的是包庇袒护被告继续违规违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犯罪,犯法,违法等难道也是自治之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的范围吗?那么,什么是你的受理范围?

《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旧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是经北姜家庄村两委会亲自颁布并予以实施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旧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协议》是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共同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变更。被告仅凭一张粉红色的传单宣传作为依据,显眼是违规和违约的,这是对法规的篡改,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这样的东西平都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不予以废除,实在是不主持公道,是为被告庇护。难怪被告说:你们告去吧,告到哪里也不怕。听,多么狂妄的语言,多么嚣张气焰。原因是什么,就是有法院这块保护伞保护着。如果没有你们的包庇袒护,他们敢这样嚣张吗?敢这样放肆吗?!不立案就是在纵容被告继续违法,你们确实是被告继续违法的纵容者;违法者敢于违法,与你们纵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是法院办案的依据。村民递上了证据,而平都法院民事庭就这样不予立案,实是胡作为之举。更是放纵之举。

四、平都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刘审判长枉法断案

平都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委会私自篡改方案中的条款,实属违法行为;《方案》是规定,《协议》是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就是违规违约。协议是平衡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行为,双方都应遵守执行,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上诉人上诉的是民事协议问题,然而平都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刘**却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把案件推出去。这是枉法断案。是不作为胡作为。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堂堂平都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不知道“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裁定书中混淆两个概念,又偷换论题,做出了错误裁定。原告上诉的是“村民委员会”,而审判长却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事实,来裁定。平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判长可谓逻辑概念严密,竟这样来断案。

古语道: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别进来。而现在平都市人民法院面前是:衙门口朝南开,你要立案难上难,你要打官司推出去。这就是当今的平都法院民事庭。

                                      举报人: xxx

                                    电话:xxxxxxxxxxx

                                      2017年4月

辅助说明:

平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2017)鲁0283民初2985号《裁定书》,裁定书的推理过程违反了同一律的逻辑形式。

表现一:混淆概念。“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审法院却用“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代替“村民委员会”。从《起诉状》来说,村民起诉的是“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的协议纠纷,一审法院却用“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混淆概念。

表现二:偷换论题。同一思维过程中,不是在原来的意义上使用某些判断,而是用另外的判断代替它,或者在论证某一问题时,中途改变讨论的对象或论述中心,就偷换了论题。原告起诉的是“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的协议纠纷。一审法院却用“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去推理,显然是偷换了论题。

即混淆概念,又偷换论题,这样的判断和推理,必然是错误的。那么,一审法院《裁定书》不予受理的裁定是错误的。

此材料将发给平都市人民检察院,平都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平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平都市政法委;也将发给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青岛市政法委;还会发给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山东省政法委等单位。

2017年4月5日,村民把“民事上诉状”送到平都市人民法院诉讼中心:案件确认科。4月5日还把投诉信用市长信箱发到市长信箱、政法委等几个单位。4月6日去平都市人民法院递判后答疑,一位谭姓的给的答复是同民事庭裁定同样,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不承认是协议纠纷。还说裁定书没有什么问题,“法院也不是万能”的等等。

4月5日到4月16日已经12天,可到现在也不见中级人民法院的音信。

由此可见,立案难!上诉难!


探究的感受

感受一:在平都市人民法院立案难,难于上青天。

当事人到平都市人民法院去立案,要求立案就难。当事人递上起诉状,开始不受理,当事人与其理论起来,才勉强收下。最后,还是给你找一条答复:不予受理。

上诉后,是不是根本没有上交到中级法院呢?因为自4月5日交上上诉状到4月16日已经10多天了,至今没有见到中级人民法院的音信。他们最后还可以说,是你“自由放弃”。当然,若上诉状交上去,会不会也是“不予受理”,不敢确定。弄不好也是同样一纸裁定:根据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不予受理。

在平都立案难,打官司恐怕会更难!党中央,最高法院的“有案必立””解决老百姓立案难打官司难”的指示,看来在平都市不好使。

感受二:似乎勾结、庇护。

本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这么一件民事协议纠纷案(上升不到行政案件)难断吗?不难。那为什么就“不予受理”呢?道理很简单,有勾结、庇护的嫌疑。

起诉状一到法院,法院第一时间就通知所在的办事处。不长时间,就拿出对策,“不予受理”。于是,熟练法律的审判官们立即找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的理由,推出去:不予立案。一个“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就把案件推出去,这就是平都市人民法院解决村民与村委会纠纷“合法”方法。

为什么这样解决呢?已经捆在一起了。“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的理由最好不过了,不用什么法律条条就推出去。不受理,就没有官司打,大家都没事。难怪被告放话说:你们告去吧,告到哪里也不怕。多么狂妄的语言,多么嚣张气焰。原因是什么,有保护伞。如果没有包庇袒护,敢这样嚣张、这样放肆吗?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是法院办案的依据。村民递上了证据,而平都法院民事庭就这样不予立案,实属荒唐!

    感受三:工作人员枉法断案,知法犯法。

对于这样一件很简单的民事纠纷案,平都市人民法院应该遵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合法的判决。但工作人员却枉法断案,直接推到“农村旧村改造,属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的范畴”,不予立案。

村民依法马上在4月5日递交上诉状,然而到今天(4月16日)仍不见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息。当地法院有延交、不交的嫌疑,如果属实,这就是“知法犯法”。

感受四:法院管不了“村民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如天,谁也管不着。难怪平都市人民法院说:旧村改造,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范畴。

翻开北姜家庄村拆迁史看看吧:北姜家庄村是在没有村长只有代理村长的情况下拆老百姓房子的,又是在仅有代理党支部书记的情况下建安置楼房的。从2013年9月8日街道办党工委副书记吕PJ带领千军万马进驻北姜家庄村拆房子开始,能把在职人员不让上班回家拆房子和动员亲属拆房子,能调动以郭宏伟为首的痞霸势力进驻北姜家庄村威胁、恐吓、绑架、殴打北姜家庄村民,能调动公安到北姜家庄村拆房子......凡次等等。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权力真大啊,确实胆大妄为。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是怎么回事?不知道。平都市人民法院一纸“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的判决;一句“法院不是万能”的,就能把案件推出去。不予受理,纵容了违法违规违约者,所以他们就越来越猖狂;法院不管,将案件推出去,村委就敢随意改方案、签协议,因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这,难道就是平都市人民法院的法律哲学?

沧桑土地上的“拆迁”(纪实小说)(续)

一桩很普通的上诉,上升不到行政诉讼资格的“民告官”纠纷案,平都市人民法院推诿、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平都市的“法治社会”。一个普通村民一次“以身试法”的探索,终于知道了在平都真的“立案难”,难于上青天!!!

平都北姜家庄村民的维权道路还有多远,“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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