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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修

  • 2017-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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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修

十年磨一剑。从2007年正式颁布施行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迎来首次大修。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此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修改后有哪些亮点?未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在哪?

《合作社法》修订势在必行

从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到2007年7月1日起实施。10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已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共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188.8万家,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近50%,是2007年底的73倍。

华中农业大学副教授程宇光坦言,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内、国际农业市场竞争格局的演变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设置运行中存在着一些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少数人能人控制、加工企业控制、空壳化不能发挥实际功能、搞大一统排斥非社员农民、服务农业功能让位于套取补贴功能,少数有盘剥社员的情况等等。

对照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程宇光分析,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很复杂。首先是定位。合作社的定位于直接对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服务,提升农民自身磋商议价能力不是农民合作社的核心目标。发达国家通常是将农民集体磋商议价能力的提升作为合作社的核心目标和发展基础,这样就使得农民集体具备很强的市场竞争力。

其次是社员身份。在我国企业是可以获得社员身份的,虽然它所占的人数比较小,但是由于它实际上的巨大能量,使得在合作社里有很大的话语权。少数能人控制,实际上也是这种情况。而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其成员的组成是非常单一的,只能是农民或者农产品生产者,如果有企业的话,那么这样的合作社在法律地位上面就可能会受到限制,失去比如反垄断豁免的一些法律赋予的特权。

最后是内部功能冲突。合作社内既组织功能,又存在着经营功能。这两个功能如果发生冲突的话,必然导致合作社的异化,偏离服务农民的目的,因此需要理顺内部功能。

十年磨一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终于迎来从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此次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合作社实际发展的需要。”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商学院教授陆倩说,草案对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社、促进合作社业务的多元化发展、规范农民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以及保障农民社员的利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新《合作社法》将有哪些调整?

那么,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哪些亮点?简单说,就是1个取消,1个增加。

草案重新界定了法律调整范围,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限制,以列举方式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经济组织的意愿日渐强烈。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各地关于联合社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联合社的发展。为此,草案增加一章,明确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

近年来,形形色色的“空壳社”“挂牌社”等假合作社损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声,侵蚀了国家有限的财政投入。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本次草案进行的几个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拓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休闲农业、旅游、农机、水利、植保等专业领域的经营范围,同时也规范了农民合作社的常规管理和淘汰机制,应当说从原有法规上是一个进步。”创联智库(北京)农业研究院院长孙北国说。

毋庸置疑,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主要包括农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等是未来我国农业的十分重要的内容。

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省考察时说,东北地区有条件发展规模化经营,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以农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各种新型组织,不仅解决“明天的耕地谁来种”,更重要的还能解决“怎样把地种得更好”的问题。

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商学院教授陆倩看来,新《合作社法》出台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应趋向进一步整合供应链资源、由小合作向大合作方面发展。

合作社融资难瓶颈亟需破冰

近年来,虽然国家不断出台农村金融鼓励政策,但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有效抵押担保物等因素影响,其融资渠道狭窄、资金短缺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发展困境。同时,政策性担保机构在县域覆盖率较低,且仅受理少数合作社贷款担保申请,缺乏成本相对较低的第三方担保机构。“鉴于信用合作风险较高、专业性较强,法律应当对此作出统一规范,加强制度约束,强化风险防控。”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光国说,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生产经营合作基础上,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等活动。

事实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曾提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09年以来,先后有5个中央一号文件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提出要求。目前已有14个省(区、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或信用合作作了规定。

草案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应当建立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坚持资金在成员内部封闭使用原则,不得对外吸储放贷,不得支付固定回报,非个人成员不得使用信用合作资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认为,由于缺乏贴息、担保等激励手段,这些规定难以落到实处。融资难、融资贵仍是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普遍问题,建议修改为“国家制定鼓励政策,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10年过去了,我们今天面临的国际农业竞争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中国经济新常态下,农业农村发展滞后、农民共同富裕还没有体制抓手,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制约农业农村协调发展的最关键问题。”创联智库(北京)农业研究院院长孙北国坦言,“目前我们国家最紧迫的是如何将工业反哺农业落地,是如何举全国之力向农业农村汇聚先进生产力要素,与农民土地和农村自然资源紧密联结,造就出农工商协调发展、推动农业生态、农村繁荣和农民共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合作社法》修订亮点:

1.取消“同类”限定,赋予“联合社”法律地位2.增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专章3.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4.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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