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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施行

  • 2017-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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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日前,为进一步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管,农业部公布《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办法还明确,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期间有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等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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