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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 购物如何避开陷阱有效维权

  • 2017-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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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 购物如何避开陷阱有效维权

海淘货有问题 在收货地法院起诉

“重磅引爆”、“限时促销”、“史上最低”……双11狂欢节临近,国内甚至海外的众多线上网店和线下商城都疯狂促销,但不少消费者疯狂“剁手”后发现产品与促销宣传的严重不符。本报记者特此采访北京海淀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宋硕法官,提示大家该如何避开购物陷阱和有效维权。

问题 1

宣传噱头

一级能效?

按新标准实为二级!

“699震撼开团!重磅引爆!¥799已降300元……”这是消费者古先生在一家购物网站上看到的碗筷消毒柜宣传语,他一心动便购买了两台。但后经他举报,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这属虚假宣传,违反了《价格法》,构成价格欺诈。于是,古先生以“价格虚假宣传涉嫌欺诈”为由起诉购物网站,要求退回货款1598元并给予三倍赔偿4794元,目前海淀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还有一些消费者则被“一级能效”、“绿色”、“省电”之类的热门字眼所诱惑。真的是“一级能效”吗?

雷先生近日就打起“能效纠纷”官司。“我浏览一家网上商城时,发现一家数码专营店售卖的黑白激光打印一体机性价比较高,而且产品宣传页面上能效标识为‘一级能效’。我又向商家在线客服询问这一型号产品的能效等级,客服明确答复为‘一级能效’。” 雷先生于是以1999元单价购买了两台,共付了3998元。“可收货后我却发现该两台机器的能效标识都显示为‘二级’。”雷先生认为商家构成欺诈,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雷先生所购产品,备案有一级和二级标识。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输入产品的备案号,能效等级显示有一级和二级。目前,该产品在市场上也同时存在两个等级并存的现象。”在法庭上,商家辩称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

为何同一型号产品会有两个能效标识?法院发现该商家在网页宣传的界面采用的是2008年的能效标准,依照该标准,该产品为一级能效。但之后国家针对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出台了2014年版标准,依照新标准,该产品的能效等级是二级。

法官评析

宋硕法官认为,该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新的能效标准已实行,且生产厂家已将产品标识变更为“二级能效”。商家对于能效标识标准“应当明知”,却在网页宣传及客服咨询中仍称该产品为“一级能效”,也未告知消费者采用的是2008年版本的能效标准,已构成欺诈。购买人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产品购买价款的三倍赔偿。

问题 2

赔偿争议

过期食品买了没吃 法院支持十倍赔偿

为了在黄金促销季多售出,一些商家不惜在产品“保质期”上下功夫,有的食品实际已经过期。

近日时先生就打起“私延保质期”官司,他称今年七夕节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平台购买了孟子居圆铃枣,保质期360天。“而经查询国家相关部门执行标准GB/T26150,规定低含水量制品保质期为9个月,高含水量制品保质期为6个月。”时先生认为,生产厂家不顾食品安全,私自将保质期延长到一年,高出产品执行标准3个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退款15444元并10倍赔偿154440元,由阿里巴巴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此案于10月10日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另一消费者赵女士花了9.9元买了一瓶口香糖,却发现保质期15个月,两天前就到期了!赵女士以商家售卖过期口香糖为由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退货并赔偿1000元。

但商家认为赵女士无法证明过期口香糖与她提供的购物小票有关,她购买后未及时提出异议。超市还特别强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即挑选保质期内的商品。即使商家销售了过期食品,也属于管理疏忽,并非主观故意,而且口香糖未给赵女士造成任何损失,索赔1000元无法律依据。”

就此法院认为,商家应对售卖的产品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赵女士提交的现有产品实物、相应购物票据足以证明她在该商家购买涉案口香糖的事实。根据产品显示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该口香糖在购买日已超过保质期,所以法院判决商家退货并赔偿1000元。

法官评析

赵女士并未食用超过保质期的口香糖,商家也认为并未给赵女士造成损失,那么赵女士在身体未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为何有权利主张千元赔偿款?

宋硕法官认为,首先,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其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属于惩罚性条款,并非建立在消费者实际遭受的或实际需要填补的损失基础之上,所以不受人身权益遭受损害的限制。只要消费者购物后,发现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无论是否食用,都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十倍赔偿金或千元赔款。”

问题3

产地问题

“海淘”的进口商品 竟来自核泄漏区

近来连远在南半球的澳大利亚悉尼海鲜市场都打出“祝您双11快乐”的标识,加入了狂欢购物节促销盛宴。不少市民打算趁此“海淘”一把或买些进口商品,不过您还要多留心一些事项。

今年以来,金女士两次在海淀一家日本料理餐厅就餐,餐后总计购买了4瓶1.8升日本清酒,共付酒价款一万余元,之后却发现产地是日本新潟县。金女士认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载明: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公告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潟县、长野县、山梨县、埼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金女士遂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餐厅退还酒款并十倍赔偿损失共计12万余元。餐厅承认涉案酒是从该店买的,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餐厅退还了金女士的酒款并赔偿部分损失。

法官评析

如今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品,尤其是进口食品进入到寻常百姓家庭。众多国内经销商也通过线上商城或线下实体店销售进口食品。宋硕法官认为,对于自己销售的进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负有严格审查的义务。

那么,如果遭遇进口食品纠纷,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宋法官认为,通过商品标签可知产地为禁止进口区域,消费者有权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但需注意,十倍赔偿标准只有在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下方可适用。否则,一些进口食品或商品的标识不符合相关国家规定,而消费者只能依据《消法》主张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三倍赔偿。

购物提示

若无特别约定 可在收货地法院起诉

双11狂欢购物节临近,消费者该注意哪些事项?宋硕法官认为,首先明确销售方企业信息。依据《民事诉讼法》,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购物特别是网络购物时,必须明确销售方的企业资质,必要时可要求网络平台方提供销售者企业信息。

其次,留存购货及付款凭证等。对于能够证明商品的品种、价款、型号、产地、食用方法等重要证据要注意留存。网络购物,还要注意保存相关网上咨询、交流记录。

第三,明确涉诉法院。买卖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但对于网络购物,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如果双方无特别约定,消费者可在其网购收货地法院起诉,避免因商家在外埠带来的诉讼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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