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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会计变身“大股东”巨额补偿引发股权纠纷

  • 2017-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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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大股东不知情,其股权和法人代表职务被会计变更到自己名下,企业获得的3500多万元补偿款也被其转走,民事起诉失败。报案后,虽然会计被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起诉,但却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了缓刑,而且被支取的巨额补偿至今也没有追回……日前,山东省莱芜市一公司原大股东、法人代表彭金伟控诉,公司会计在其不在职期间,鸠占鹊巢“窃取”巨额补偿款,甚至扬言“宁愿把3500万花给法官,也不给他一分”,问题果真如此吗?

事发:股权“易主” 起诉却输了官司

彭金伟是山东省泗水县济河办事处尖山村村民,2007年9月,他和哥哥彭金龙共同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了莱芜市玉龙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泉公司),彭金伟出资30万元,占60%股份并任法定代表人;哥哥彭金龙出资20万元,占40%股份。

2008年3月,该公司以合作开发的方式取得了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中徐冶地区冶金用白云岩普查探矿权。

彭金龙是济南玉龙泉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莱芜玉龙泉公司的探矿权就转自济南公司,“我弟弟家庭比较困难,孩子长期有病。他30万元股份还是我借给他的,让他负责莱芜公司,目的就是为了让他赚点钱养家给孩子看病。”彭金龙说。

彭金伟说,尽管自己是莱芜玉龙泉公司的股东和法人代表,但是由于政策原因,不能办理采矿证,项目无事可干。为了弥补家用,他只好外出打工,公司委托他人打理。几年间,他先后到过贵州、山西和新疆等地。期间,他的大儿子长期脑病无钱医治夭折。没想到,2009年5月,公司会计朱素贞竟然伪造了股东会议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私刻公章,假冒彭金伟和彭金龙的签名,将彭金伟60%的股权和法人代表变更到自己名下,尔后又登报声明公司公章、财务章、开户许可证丢失作废,重新刻制了印章,把公司的银行账户控制到了她的手里。

2014年5月,国家要修建一条从山西省到山东省日照市的“中南铁路”,玉龙泉公司的探矿权被项目覆盖,获得补偿款5951.67万元。就是这5900多万元的巨额补偿款,引发了没完没了的官司。

彭金伟称,补偿款到位后,朱素贞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中的3571.67万元转到了其本人及亲属名下,然后就把公司的账户注销了,“接着拿我们的钱去炒股、买基金、买房子。”

听说股权被侵占,长期在外打工的彭金伟立即返回,以大股东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起诉了朱素贞,但是法院以彭金伟“持过期的营业执照、作废的公章、以公司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名义起诉,不享有玉龙泉公司诉权,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诉求,上诉和申诉也被裁定驳回。

问题:会计涉嫌犯罪

股权被侵占,法人代表易主,打官司竟然输了,彭金伟不解,自己的股权和法人代表身份怎么就成了会计的了?

2015年1月,他向公安机关报了案。5月,犯罪嫌疑人朱素贞到莱芜市公安局接受调查。经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议决议中的“彭金伟”签字均系伪造。

11月10日,莱芜市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犯罪嫌疑将案件移交莱城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9日,检察院向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但是,在公诉之前,莱芜市公安局和莱城区检察院已分别将犯罪嫌疑人朱素贞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和检察院《起诉书》指出: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素贞利用担任玉龙泉公司财务负责人办理工商登记的便利条件,在没有实际出资及公司股东彭金伟、彭金龙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公司印鉴及非彭金伟、彭金龙本人的签名形成的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委托书等资料,将玉龙泉公司中彭金伟名下的30万元股权变更至自己名下,使自己成为实际占公司股权60%的股东。2014年,该公司陆续得到压矿补偿5951.67万元,朱素贞在公司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其中的3571.67万元补偿款分别转到其本人、其女王玮、其母李清美、其弟朱文忠等人名下,并分别用于炒股、投资理财及消费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素贞作为玉龙泉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朱素贞不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2009年之前其不是玉龙泉公司的会计,没有伪造公司印鉴;股权转让协议、委托书都是彭金龙口头授权;虽然当时没有实际出资30万,但公司的后期投资全部由她来完成;彭金伟系挂名股东;补偿款到位后注销了公司账户,是因其和开户行闹了不愉快,后与彭金龙商量按股权比例暂为保管,不是非法占有,后因疲于应付诉讼和公安调查等因素,再无暇开立公司新的账户。她不欠公司的钱,不构成职务侵占。

朱素贞认为,2015年莱芜中院开听证会时,彭金龙要求法官调解,补偿款按五五比例分配,她没同意,认为该笔款项在公司未清算之前不能分配。

朱素贞的辩护人也认为,该补偿款从2014年底进入被告人控制的账户,直到侦查机关查封、冻结,自始至终都在该账户存放,被告人没有任何消费、偿还债务、恶意挥霍、包括购房在内的具有不可返还性的处置行为,没有将该补偿款视为己有私产予以支配,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犯罪故意。而且,该笔补偿款由被告人和彭金龙商量后,转汇至其本人或亲友名下账户。股权转让存在彭金龙指使、同意朱素贞办理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能性,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行为。

山东莱芜:会计变身“大股东”巨额补偿引发股权纠纷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对朱素贞“判三缓五”的部分刑事判决书。

莱城区人民法院经过二次延期、三次开庭之后,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017年5月12日“(2016)鲁120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朱素贞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争议:是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莱城区法院认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朱素贞将补偿款中的3571.67万元转移至其本人及其亲属账户名下。对于转移的该款项的性质,朱素贞辩解称系暂时代为保管,待公司开设新账户后再把代管资金转回。故认定被告人朱素贞非法占有补偿款的证据不足。但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人朱素贞本人及其亲属账户名下的补偿款项中的870万元转入其他账户用于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足以认定朱素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部分公司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属“情节严重”;刑法第384条第一款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刑法》相关条款和“两高”《司法解释》来看,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完全不是一个定罪处罚等级。挪用资金罪最高判无期,可并处没收财产,而职务侵占罪最高可判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于莱城区法院的上述认定和判决,彭金伟和哥哥彭金龙均不接受。“这个判决书实际是充当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罪犯没得到实际惩处,财产无须返还,我们的3500多万元巨资被法院送给了朱素贞。”彭金伟表示。

彭金龙认为:“挪用也罢,代为保管也罢,最终是要还回来的,都要判她刑了,她也没还分文,而且她早把账户注销了,给她女儿买了房子,转给了她弟弟等等。代为保管为什么要花掉?她压根就没有还的打算,也没有还回去的账户了,这是典型的职务侵占罪。退一步说,就算法院认定是挪用资金罪,那么,挪用870万元也是犯罪数额巨大,她既不返还也不认罪,属于情节严重,已经不适用缓刑。法院为什么要判三缓五?其余的2700多万元去哪里了?莱城区法院的法官集体十名了吗?荒唐呀!”

就莱城区法院“判三缓五”的处罚判决,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也不同意。该院《刑事抗诉书》认为,被告人朱素贞利用担任玉龙泉公司会计的便利条件,在自己没有任何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公司印鉴及非彭金伟、彭金龙本人签名,将玉龙泉公司部分股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在该公司陆续得到压矿补偿款5951.67万元后,注销单位账户,将3571.67万元非法占有。上述事实有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仅对其中的870万元认定为挪用资金,对于剩余的2701.67万元没有认定,认定事实不当;被告人朱素贞在将3571.67万元补偿款非法占有至判决时,有能力退还仍拒不退还,该事实足以证实朱素贞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应当确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不是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对于莱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朱素贞也是不服上诉。尽管最初她认为是“代为保管”,不是占有,但是现在,她又认为,自己是玉龙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大股东,将涉案补偿款按照所占股权比例存至自己名下或者指定账户,且均有转账记录,没有虚构事实或用途,挪用手段和性质不明显,不应认定挪用犯罪行为;玉龙泉公司属于私人企业,实践中,老板或股东意见可代表公司的意志。本案属于公司两个股东对自己资产和权利的支配与处分。另一股东彭金龙对此不但知情,而且彭金龙也是这样将补偿款使用的。朱素贞是支配使用属于自己的资金,不存在挪用的犯罪对象和犯罪事实。即便公司尚未清算,充其量违反的是《公司法》相关规定,属行政管理范畴,没有危害公司及他人利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任何犯罪,应改判无罪。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山东莱芜:会计变身“大股东”巨额补偿引发股权纠纷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根源:会计摇身变股东 转让协议系伪造

彭金龙表示,被告人朱素贞的上诉理由对彭金龙很是恰当,因为他是真股东,“她是个假股东,没投资一分钱。她用假签名和假变更协议,窃取了我弟弟的股权和巨额补偿,至今仍在占有,仍然认为这3500多万就是她的,仍然认为自己没犯罪,还在上诉。被告人自己都认为这是她应得的补偿,是合法占有,不是挪用,这和她此前说的‘代为保管’自相矛盾。那么,一审法院是依据什么认定的挪用资金罪,怎么判的缓刑?被告人的这个上诉,恰恰扇了法院的脸!”

纵观整个案件,让人不解的是,朱素贞作为公司的会计,利用伪造的公司印鉴及虚假的签名变更股权成了大股东,难道她就不怕真正的股东回来东窗事发吗?另外,从变更股权和法人代表到获得赔偿,这么长的周期,作为公司另一股东的哥哥彭金龙为何没有提出质疑并进行阻止?

彭金龙说,彭金伟外出打工前,就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执照等证件交给了他,并未授权他可以变更股权和法人代表。此后,彭金龙自己保管着公章和财务章,仅是将相关证照交给了会计朱素贞,让其负责每月的报税、工商年检和更换探矿证。每次用章时,彭金龙就将公章等交给朱素贞,用完后交还回来,但有些公司事项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彭金伟又不在,无法找他签字。

“朱素贞就说,法人代表只是个职务,不影响股东利益,不行的话就把法人代表变更到她名下吧,反正会计业务都是她来办,工作起来方便,我就同意她变更了法人代表,但是没让她变更股权,没有让她重新刻章,我没那个权力、也不知道她变更股权。”彭金龙说。

“我就问股权怎么变成她的了,她说彭金伟借过她的钱,同意使用他在玉龙泉公司的30万元股权抵账,后来又说公司的后期投资全部是她投的。我当时着急找彭金伟核实,但是他要么在新疆,要么在贵州,要么在山西,找不到。直到后来彭金伟给家里打来了电话,向我要他名下的矿产补偿,我才知道彭金伟毫不知情,朱素贞是私自变更的股权。这不后来鉴定,签字都是假的。”彭金龙说。

对于朱素贞表示彭金龙曾在莱芜中院的调解中要求将补偿款五五分成的问题,彭金龙说:“不知她的关系怎么那么硬?我是无奈做的让步,哪怕她把侵占的那一部分分给我弟弟一半也行,她连这些都不给,独吞。并不是我认可了她的股权。最后没办法了才报的案。”

彭金伟也表示,他是货真价实的股东和法人代表,并非挂名股东,从来没借过朱素贞的钱,朱素贞也从来没向公司投过一分钱,她在撒谎。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朱素贞的一次扬言,让他彻底警醒了,“她知道,我回来了,补偿不可能归她了。她得不到,别人也别想得到,花别人的钱不心疼,她就说,宁愿把这3500多万块钱都花在法官身上,也不还给我一分。不知道法院这么判,和她的扬言有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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