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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防治船舶污染新规5月施行 填补立法空白守护碧海蓝天

  • 2018-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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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防治船舶污染新规5月施行 填补立法空白守护碧海蓝天

天津海事局发布《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

(陶建/摄)

人民网天津4月24日电 (陶建)今天,从天津海事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由该局牵头起草的《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5月1日起施行。天津海事局副局长程俊康对《规定》的有关内容做了介绍。《规定》的出台,填补了天津在防治船舶污染立法领域的空白,结合天津实际,将海上污染应急能力“天津模式”建设的成功经验纳入。“联防联控”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体现,为快速实现“政府主导、海事组织、企业运营、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海上污染应急能力建设新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天津海事局副局长程俊康介绍,《规定》共六章、二十七条,突出了天津区域的特色和管理的实际。一是《规定》确立了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二是明确了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三是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四是明确了政府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的原则,对行业组织的职能定位和服务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明确了执行船舶防污染作业的报告制度,加强作业活动事中、事后监督。六是设立了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七是对防治船舶以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防污染设备配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八是严格法律责任,强化法律约束,重点对高污染风险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加重了处罚的力度。

天津港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的国际港口,是天津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天津港货物吞吐量达到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近1506万标准箱,船舶进出港约22万艘次。“航运和港口的迅猛发展,给原本拥挤的天津港水域带来越来越大的船舶污染风险,船舶的大型化更是造成海上重大污染的潜在因素。”天津海事局副局长程俊康介绍说,《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和天津市“美丽天津”建设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天津“碧海蓝天”的重要保障。下一步,天津海事局将积极贯彻实施好《规定》,为实现“碧海蓝天、绿色航运”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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