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以发展人数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以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牟利。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传销的:定义、特征、类别、发展、危害、区分直销、新型传销、应对措施、查处传销、法律责任、传销案例等介绍

中文名

传销

外文名

Pyramid Selling

简介

传销的主要特征为“入伙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本是在直销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另外一种经济模式,起源于美国,成熟于日本,后传入中国,被不法分子套用后,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逐渐成了人们口中“非法传销”的代名词。传销活动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与合法经营的直销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新型传销的种类包括“旅游”传销、金融传销、网络传销等。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于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传销的行为类别、查处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定义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以发展人数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以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牟利,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

特征

  1. “入伙费”:传销组织通常以各种名义敛财,只有参加人员交钱,团伙才能吸纳资金。

  2. “拉人头”:缴纳“入伙费”后,传销团队会千方百计让加入者发展下线。

  3. “团队计酬”:团伙通常通过“发展下线、层层提成”的方式诱骗财富。

参考资料:

类别

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传销行为:

  1.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参考资料:

发展

传销是在直销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另外一种经济模式,本质上传销是直销的分支,是多层次直销,本身是合法的。它起源于美国,成熟于日本,后来传入中国,又产生了多种变形。其理念是“传播精英理念,销售优质产品”,简称传销。但是后来,传销这种形式被不法分子套用,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非法传销”给人的财产甚至生命安全造成了很大的损失。非法传销是直销和传销的变异,是被不法分子利用的产物,非法传销利用人们的各种心理弱点,提供没有实用价值的产品,以及虚假诱惑性的信息,套上直销的营销模式,以此为极少数人牟取暴利。因此,传销成了人们口中“非法传销”的代名词。

危害

传销

传销活动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利用传销活动骗取参与传销者大量财产,给传销参与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看,受蒙蔽参与传销的多是农民、下岗工人等低收入、不具有抗风险能力的群体,这些人受传销组织蛊惑,有的变卖家产,有的将失地补偿金、买断工龄补偿金等投入传销。传销活动使这些梦想暴富的传销痴迷者倾家荡产,生活无着,影响社会稳定。

区分直销

需要注意的是,传销和直销的概念均来源于美国,但传销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而直销是合法经营行为。从概念定义上来说,直销指的是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再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以“单层次”为主要特征,这与此前提及的传销定义和特征并不相同。从人员管理上来说,传销的参与者通常要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通过不断发展人员加入,形成上下层及网络,并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缴纳的费用中提取报酬。而直销员无需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接受业务培训和考试也无需任何费用。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从产品退换货来说,传销活动中所谓的“产品”或缴纳的入门费通常不予退还。而直销产品30日未开封,可凭发票或收货凭证办理退货和换货。

新型传销

“旅游”传销

主要形式:通过加手机微信好友的形式发展下线,拉群众入会交费,病毒式传播、速度非常快。

行骗外衣:“边旅游边赚钱”“只需交少量会员费便可免费高端游”“旅游直销”“旅游创业”等。

典型案例:“WV梦幻之旅”“河北领远网络科技”等。

金融传销

传销

主要特点: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承诺高收益,引诱投资。

行骗外衣:“XX金融互助社区”和“XX金融互助投资”,还有原始股、虚拟货币、私募股权、投资入股等。

典型案例:“珍宝币”“美洲矿业”“聚宝金融”等。

网络传销

主要形式:声称电商或者微商,采取夸大宣传、造假炫富等方式,通过QQ群、微信群、网络游戏、网络论坛等发展下线,骗钱不见面。

行骗外衣:“网络营销”“网络直销”“月入百万”“循环消费”“满100返100”“消费增值”“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等。

典型案例:“陈志华微信传销案”“心未来互联平台”“云联患”等。

“国家工程”传销

主要形式:打着“国家扶持”“有政府背景”“精神文明”“好项目产业大联盟”“农业发展平台”等旗号,伪造国家机关虚拟公司企业,打着新产业的幌子虚假宣传。

行骗外衣:“连锁销售”“连锁加盟”“投资开发”“资本运作”“发展代理”“建立工作站”等。

典型案例:“1040工程”“中国明明商”等。

参考资料:

应对措施

防范措施

  1. 防范“杀熟”:亲友介绍异地投资、工作机会,或许久未联系的朋友突然邀请旅行游玩、介绍对象等,一定要谨慎,多方核实。

  2. 仔细查询公司信息:正规招聘网站上的公司也并非都正规。一定要仔细核查,包括公司详细地址、电话、业内评价和做过的案例等。不排除有传销组织套用其他公司信息,最好多方询问,提高警惕。

  3. 电话面试多询问:电话面试中,可深入问几个专业问题及项目具体情况,如果对方吞吞吐吐或回避问题,一定要提高警惕。

  4. 临时变更地址更小心:到达规定地点后,对方要求变更见面地,要小心!可询问附近群众,是否有这家公司在办公。如对方说派车来接你,不要随便上车,很可能已与传销组织串通好。

  5. 不去偏僻的见面地点:如发现见面地址很偏僻,就不要前往。面试地点地址一定要发给家人、朋友。一般情况下正规公司都会签订合约再工作,直接去工地或项目地点要小心。

  6. 被关心家庭情况时要夸大:传销组织通常不会聊太多公司情况,而是询问你家人是否在身边,是否有医院或警局的朋友等问题。可故意夸大自己的人脉,传销组织有所顾忌,你也有机会逃离。

  7. 了解新型传销惯用词:看到投资返利、旅游考察、消费养老、爱心互助、原始股、虚拟币、网络直销这些传销惯用词,要有所警觉,不要被花哨的概念炒作所蒙蔽。

  8. 提前判断高额收益来源是否合理:看到一夜暴富、躺着赚钱的口号,要判断所谓的高额回报是否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律、商业逻辑。不要被高收益迷住了双眼,要保持头脑清楚,理性判断。

参考资料:

自救措施

  1. 保证安全:人身安全最重要,克服恐惧心理,沉着冷静,一定不要跟传销组织起冲突,他们会实施暴力,所以要表面配合。

  2. 管好财务:尽量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物品,不让这些物品落入对方手中。

  3. 记住地址:要掌握所处的具体地址,楼栋号、门牌号、标志性建筑等,以便求救报警。

  4. 装病:尽可能让对方觉得你生病很严重,不得不外出就医。

  5. 求救纸条:偷偷写好求救纸条,趁传销分子不备,利用一切机会抛出纸条求救。

  6. 暗示危险:如有机会与家人通讯,说一些与事实不符的事情按时你有危险。也可提前和家人沟通好代表你有危险的“暗号”。牢记家人、朋友手机。

  7. 寻找时机出逃:利用上街和考察时机,突然挣脱向周围人群求救!逃出时一定要提前规划好路线,不要盲目逃跑,最好是努力取得看守人的信任再计划逃跑。

  8. 110报警:一旦逃出传销窝点,立即到安全区域拨打110报警。

参考资料:

查处传销

传销

查处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查处措施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2. 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 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5.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6.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7. 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8. 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7项、第8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参考资料:

法律责任

存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上述内容)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禁止传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

传销案例

“南京国通”

2013年9月3日,在江苏省南京市注册成立的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张以众,股东为张以众、陈桂霞,黄鑫为监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通讯设备、智能手机、计算机软硬件研发、技术咨询、全国范围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等。但该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电话回拨业务。

2014年6月,南京国通开始运行国通会员系统,开发国通会员系统平台,大量招收会员。2015年11月25日,该公司建立国通会员系统平台网站,以销售网络电话为名,以发展新会员返利为诱饵,吸引他人加入国通会员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成为国通会员需按照会员级别缴纳相应的入会费,公司则向会员赠送一定数额的网络电话费。国通会员分为200元文字版、1000元语音版、10000元视频版、50000元商城版四个级别。除文字版会员外,成为该公司其他级别的会员后,发展新会员可获得返利,返利具体有:推荐提成,即老会员直接推荐一个会员获新会员入会费28%的奖励;报单提成,即有报单权限的老会员激活一个新会员号获新会员入会费5%的奖励;培育业绩,又称销售提成,即会员小区每周新增业绩与大区业绩对碰后,会员可获得小区新增业绩10%的奖励;差旅奖金,即会员可获得小区每月新增业绩2%的奖励;重复消费奖,即会员的下线会员到国网今来商城消费后,根据每月小区新增消费业绩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奖金,比例为1000元级别计0.5%,10000元级别计1%,50000元级别计1.5%。会员所得的奖金或返利称为利润余额,注册会员账号称为报单,需使用本金余额(亦称电子币),利润余额与本金余额价值相等,可以相互转换,可以在会员中买卖,可以向南京国通申请提现。所发展的下线会员以一分为二、二分为四的模式安放排列,形成金字塔状的会员网状结构。

2015年12月,南京国通建立国网今来商城平台网站,该商城平台只有南京国通的会员才能成为商家,也只有会员才能在商城中购物,购物通过会员系统平台的奖金结算,会员购物后赠送一定数额的网络电话费。南京国通通过宣传“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新会员赚钱、会员可以享受10元包月的网络回拨电话随便打、进入国网今来商城平台购物返话费”等内容发展会员。南京国通还成立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以显示南京国通是一家规模大、实力强的集团公司,欺骗会员进行传销活动。至案发时,共发展会员97万余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1亿余元。同时,“南京国通”传销大案也是湖南张家界市查办的涉案人数最多、涉案标的最大的传销案件。

“Plus Token平台”

传销

2018年5月,陈某等人通过架设搭建“Plus Token平台”并开发相关应用程序,开始从事互联网传销犯罪。该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幌子,承诺高额返利,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平台下设技术组、市场推广组、客服组、拨币组,分别负责技术运维、宣传推广、咨询答复和审核提币等工作。参与人员通过上线推荐并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后即可获得会员资格,会员按缴纳的数字货币价值获得平台自创的“Plus”币,并按照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线和层级关系。平台根据发展下线数量和投入资金数量,将成员分为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并按等级高低发放相应数量的“Plus”币作为奖励和返利。

为吸引更多人员参与,该团伙利用互联网大肆宣扬平台加入方式、运行模式、奖金制度、盈利前景等内容,雇佣外籍人员冒充平台创始人以包装伪造其所谓的“国际平台”“国外项目”背景,通过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线下活动为平台宣传造势,甚至不惜花费重金多次在境外召开千人规模推广大会。据统计,该平台存续期间共发展会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累计收取会员比特币、以太坊币等数字货币数百万个,涉案金额达400余亿元(以案发时市场行情计算),其中大部分数字货币被用于发放会员“拉人头”奖励,还有部分被变现用于陈某等人日常开销和个人挥霍。

2020年7月3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办“Plus Token平台”网络传销案,先后将潜逃境外的全部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和该案82名骨干成员抓捕归案,彻底摧毁了这一盘踞境内外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组织。该案系公安机关侦破的首起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网络传销案,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逾4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