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一男子开车伤人后跳楼事件是指2023年9月4日海口美兰区青年路与美苑路路口54岁男子开车撞倒砍伤两人,随后跳楼的刑事案件。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9·4一男子开车伤人后跳楼事件的:案件背景、案件经过、伤亡情况等介绍

中文名

9·4一男子开车伤人后跳楼事件

事件类型

刑事案件

发生时间

2023年9月4日12时53分

发生地点

海口美兰区青年路与美苑路路口

案件背景

涉案人员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54岁。

受害者:王某,女,51岁;黄某,男,57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件经过

2023年9月4日12时53分许,在海口美兰区青年路与美苑路路口,王某(男,54岁)因感情纠纷驾驶车辆撞倒王某(女,51岁)及同行的黄某(男,57岁)后,持刀将两人砍伤,随后王某(男)跑上附近一建筑物楼顶跳楼死亡。

伤亡情况

王某(男)跳楼死亡,王某(女)及同行的黄某(男)已送到医院救治,截至2023年9月4日无生命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