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叔侄奸杀冤案是发生在2003年5月的一场因受托搭载被害人导致被认定为凶手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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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浙江叔侄奸杀冤案

事件类型

刑事案件

发生时间

2003年5月

发生地点

杭州市

主要人物

张辉、张高平叔侄

相关组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起因

此案两名被告因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被错误羁押已近10年

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两人获赔共计221.14612万元人民币

简介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当地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当晚开车载货、受托搭载被害人的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侄叔俩所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二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2013年3月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2013年3月28日晚,浙江省公安厅针对张辉、张高平错案在官方微博上作出表态,向当事人及家属致歉,并表示要调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2014年12月4日,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张氏叔侄来到最高法院的宪法活动日现场。此举被现场媒体视为最高法院借此机会向外界表达对冤错案件的立场。

案件详情

当事人张高平回忆,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他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到了杭州王某下车后,张高平和张辉驾驶货车继续前往上海。

这之后,张高平和张辉驾驶货车进入了沪杭高速,前往上海。但几天后,二人却突然被警方抓捕。原来,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5月18号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所为。

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两位被告人都曾当庭翻供,指称刑讯逼供事实,法庭未予理睬。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二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此后,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张高平称,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而张辉称,曾在狱中遭遇牢头狱霸袁连芳的暴力取证。但是,这些判决,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有的是二人的供述。不过,张高平虽然因为种种原因“交待”了,但是,在服刑期间,即便是有减刑的机会,他也坚持不认罪、不减刑,坚持自己是清白的。在监狱中,张高平发现了自己案件的若干疑点,经过他本人及家属的申诉,在检察官张飙的帮助下,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张辉、张高平的意见,2013 年3 月26 日,浙江省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

2013年4月,浙江省委政法委已成立调查组,彻查聂海芬等该冤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全部司法过程中的涉案人员。2003年杭州“5·19”奸杀案发生后,以聂海芬为首的杭州警方办案人员在没有物证和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通过“突审”张氏叔侄,获得了该案“无懈可击”的“铁证”。此外,有确切证据显示,聂海芬不仅是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审核把关者,而且,也是这起冤案的“真凶”犯下的另一起杀人案的侦办者。

审判结果

一审

2003 年5月19日,杭州发生了一起“奸杀案”,经警方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人张高平、张辉叔侄俩所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二审

2003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浙江叔侄奸杀冤案

再审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院再审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最终结果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案再审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最终认定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浙江叔侄奸杀冤案

杭州市公安局将“5·19”案被害人王某指甲内提取的DNA材料与警方的数据库比对,发现了令人震惊的结果:该DNA分型与2005年即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而该可能的真凶已于2005年被枪决。

案件后续

国家赔偿

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向浙江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合计266万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财产损失16万元,律师费10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人民币。

官方回应

2013年3月28日晚,浙江省公安厅针对张辉、张高平错案在官方微博上作出表态,向当事人及家属致歉,并表示要调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当天上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也在微博上发布消息,声明在该案的再审过程中,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推动法院再审立案,配合法院庭审,终使这起错案得以纠正。

责任追究

中央政法委2014年4月8日下发通知,要求学习宣传检察官张飚的先进事迹,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4月9日,浙江省委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朱巧湘称,调查组将对“二张”错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其中就包括了案件的审核人——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

第三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正进入倒计时。法学界权威学者表示,要阻止下一个“张高平叔侄冤案”,对司法的监督不应只依靠“拦轿伸冤”。

社会影响

首先,该冤案进一步揭示了中国司法体系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审判程序的公正性、确保被告人权利的程度以及对证据的处理等方面。法院最初的判断主要基于被告人的供词和一些间接证据,而没有充足的物证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在张辉、张高平被判刑后,有证据显示他们的供词可能是在严刑逼供下得来的。此案的审理过程陷入了许多争议,并引发了对司法公正和透明度的广泛关注。公众对于司法机关处理此类冤案的能力产生了严重疑虑,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度大幅下滑。

此外,该冤案也使得人们对司法制度的需求改革和完善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为了避免此类冤案的再次发生,社会广泛呼吁改革刑事诉讼法,加强证据审查的严谨性,改善刑事侦查和审判程序,尤其是严禁和有效处理刑讯逼供现象,以及确保公正、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