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是1994年发生在湖北省京山县的一起冤案。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佘祥林案的:案件背景、案件经过、审讯过程、审判、案件后续、案件影响、案件评价等介绍

中文名

佘祥林案

发生时间

1994年1月20日

发生地点

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

主要人物

佘祥林、张在玉(佘妻)

结果

1998年3月31日,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宣告佘祥林无罪。佘及其家人共获国家赔偿、补偿70余万元。

简介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京山县公安局认为死者为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经过10天11夜的审讯,佘祥林承认犯罪。1998年3月31日,佘祥林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5年3月28日,“死亡”11年的张在玉回到家中。同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刑事判决,宣告佘祥林无罪。当年涉及此案的公安、检察、法院的相关人员被停职,接受审查。随后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佘及其家人共获国家赔偿、补偿70余万元。

佘祥林案是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个案。该案引发了对侦查权边界、死刑复核程序、证据规则、“沉默权”“疑罪从无”等司法制度和理念的深刻反思,也加速推进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及刑事诉讼法改革。

佘祥林案,在2005年入选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2021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25周年25件典型案例。

案件背景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男,1966年3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镇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逻队队员。

张在玉,佘祥林妻子。佘祥林作为治安巡逻员,工作任务繁重常常加班,再加上离家十多公里,不能经常回家。张在玉精神上比较抑郁,佘祥林又与别的女人产生了感情。张在玉知道后,经常与佘祥林吵架。

案件经过

1994年1月20日晚,张在玉失踪。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派出所接到报案:在吕冲村附近一个堰圹里发现一具女尸浮在水面上。尸体当时已高度腐烂,死者面目浮肿难辨,但身高、胖瘦、头发扎法和张在玉很像,张在玉家人认为死者为张在玉。

综合尸检和亲属辨认,在没有做DNA检测的情况下,京山县公安局认定死者是张在玉。因有作案时间、有反常现象,再结合佘与妻子感情不和,有外遇等情况,佘祥林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22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审讯过程

1994年4月11日至4月22日,佘祥林在10天11夜的审讯中,供述了四种作案方式、三种作案工具。

据佘祥林自述,在审讯期间鼻子多次被打破、头被摁到浴缸里,几次呛水差点昏死、长期蹲马步、被皮鞋踢脚骨。画不出作案的“行走路线图”,指导员就画一张,让自己照着画;实在交不出作案工具木棒,就把作案工具说成到处都有的石头;指认现场也是随便指了一个地方说成沉尸地点。佘祥林说,自己当时已精神麻木,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已处于昏睡状态,当时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的休息一下,无论什么要求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最后,在公安机关的逼供、诱供下承认犯罪。

1994年5月6日,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8月31日,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被告人佘祥林向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第一次补充侦查

1994年5月18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希望警方补充四个方面证据:①杀人现场和杀人工具的有关材料;②死者所穿衣物并非张在玉失踪时所穿,应查清佘祥林所捡蛇皮袋及死者衣物的来源;③佘祥林作案时所穿衣服能否检出死者的血迹;④佘祥林藏衣服的瓜棚和烧毁衣物的有关材料。

1994年8月2日,京山县公安局出具了补充材料:①作案时间距发案时有3个月,杀人凶器无法寻找。②佘样林拾的蛇皮袋无法查清。③佘样林作案时所穿衣服检验未见血迹。④佘祥林烧毁衣服的灰土已清除过,无法取证。

随后,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一审

1994年10月13日,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佘祥林因与女青年陈某关系暧昧而与妻子张在玉不和,以致其妻精神失常。佘祥林见张在玉患精神病,佘遂起杀妻另娶之心。1994年1月21日凌晨2时,佘祥林将张在玉带到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堤堰边,用石头将张砸昏后,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绑附其身后沉入水中溺死。法院据此认定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佘祥林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

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案期间,死者亲属上访,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从速处决佘祥林。1995年1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疑点较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佘祥林案发回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随后,案件被逐级退回至京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京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1996年2月7日,由荆沙市检察院向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三次补充侦查

1996年6月28日,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省高级法院提出的有关问题未查清为由,将该案再次退回。10月14日,京山县公安局制作了补充侦查报告。12月29日,由于行政区划调整,京山县由荆沙市划归荆门市管辖,原湖北荆沙市人民检察院将卷宗邮寄到京山县政法委。

1997年10月8日,荆门市委政法委召开关于佘祥林案的协调会。因省高级法院提出的问题中,至今有三个无法查清,会议决定:案件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

二审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佘祥林被送往沙洋监狱服刑。

七年后重审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归来。1994年,张在玉是因精神异常离家出走。流浪到山东,在当地结婚生子。

2005年3月30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宣告佘祥林无罪。此时,佘祥林已被囚禁3995天。

案件后续

追责

2005年4月,时任中共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就佘祥林冤案作出相关批示,要求中共荆门市委政法委对此案的纠错追责进行督办。当年涉及此案的公安、检察、法院的相关人员被予停职,接受湖北省委政法委等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的审查。

国家赔偿

2005年9月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支付佘祥林人身侵权赔偿金256994.47元。

2005年10月27日,京山县公安局与佘祥林、佘树生、佘锁林、佘翠娥、佘桂林、佘梅林经过协商,达成《国家赔偿协议书》。协商确定:赔偿佘祥林23万元。同时,佘祥林、佘树生等6人因丧葬、限制人身自由、精神损害等共同获得赔偿22万元。加上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给予的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佘祥林实得赔偿、补偿款项,加上其父亲、兄弟的补偿款项,总计70余万元。

相关人员影响

姓名

关系

所受影响

佘祥林

本案主角

接受审讯期间遭受毒打、体罚、逼供10天11夜,最后含冤入狱11年

杨五香

佘祥林母亲

佘祥林出事后因上访被关九个月,出看守所后三个月死亡

佘华容

佘祥林女儿

佘祥林出事时六岁,自小成绩优异,初一时被迫辍学,14岁出外打工

佘锁林

佘祥林大哥

原是何场村九组治保主任,中共预备党员,出事后不断上访被关41天,治保主任、预备党员被撤,后为雁门口镇邮政局征订、投递员,月收入千元左右

佘贵林

佘祥林二哥

不堪忍受流言,举家在深圳打工

佘梅林

佘祥林四弟

不堪村民歧视,出走广东打工

倪乐平等7人

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民

1994年12月,倪乐平(时任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党支部副书记)出具见过一名30岁左右、京山口音、张姓精神病妇女的证明后,为了逃避抓捕躲到荆州,时间近3个月;倪乐平妻子聂麦清,突然被关进了京山县看守所,后来甚至要自杀;倪乐平在粮管所上班的儿子,听说公安机关要抓他,不得不外出躲避了3个月。。出现在证明上的倪新海、倪柏青、李青枝、聂孝仁四人,后来均以涉嫌“包庇”等罪名被羁押和监视居住

案件影响

2005年5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专题听取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主要负责人关于佘祥林案件调查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佘祥林案件的发生教训十分深刻。各级人大依法加强对司法的监督,不仅是一项政治制度,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2005年底,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最高检察院表示将建立健全发现、纠正和查办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长效机制。

2006年1月1日,在反思总结佘祥林冤案教训的基础上,湖北省政法机关颁布了《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新规定要求,政法机关讯问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录音录像,并可以通知其律师到场,还要求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进行解剖,对相关重要证据应做DNA鉴定。

2005年,“佘祥林案”被中国青年报、清华大学法学院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联合评选为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2021年,佘祥林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25周年25件典型案例。

案件评价

《人民日报》评:佘案的“标本”意义,足以让它写进法律教科书,以警示所有研习、操作法律的人们。而身为公民,我们所有的期盼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期待冤案不再重演。

《人民日报海外版》评:中国近年来所进行的一系列司法制度改革,目标直指公平与正义,以期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而佘祥林冤案的纠正,则为中国司法改革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南方都市报》评:在中国还没有精神赔偿的2005年,当佘祥林终于领回一大堆“按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赔偿时,如同一位农民工从包工头那里要回了11年发一次的薪水,而他的工作是替人坐牢,每天24小时,节假日不休息。

毛立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评:透过佘祥林一案的反思,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科学和法治,乃是侦查不可或缺的灵魂。

阳红光(时任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评:为了阻止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从根本上避免佘祥林案件再度重演,我们必须对刑事诉讼体制的缺陷与弊端,对刑事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差距与不足,进行认真的质疑、反思和探究。

注释

[a]

1994年10月,京山县划归荆沙市佘祥林案

[b]

1996年12月,京山县划归荆门市佘祥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