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乒乓球协会(简称中国乒协,英文名:CHINESE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CTTA)成立于1955年,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总部设在北京市。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中国乒乓球协会的:发展历程、建设宗旨、组织机构、协会领导、组织章程、排名改革、社会活动、业务范围等介绍
中国乒乓球协会(简称中国乒协,英文名:CHINESE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CTTA)成立于1955年,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总部设在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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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乒乓球协会
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
CHINESE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
北京市
1955年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代表中国乒乓球项目活动的国家级社会团体,并且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 际乒乓球活动及国际乒联的唯一合法组织,也是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的常设办公机构。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该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020年08月20日,中国乒乓球协会发布公告,将于2020年底正式组建国家乒乓球青少集训队和国家乒乓球少儿集训队。国青队将由年龄范围在11-14岁的男女各32名队员组成,国少队则是由年龄在7-10岁的男女各32名队员组成。
两支队伍将采用集训制,根据每年的赛事安排,举行不少于2次的集训,由协会负担经费并发放装备,入选运动员将有机会代表中国队参加同年龄段国际赛事。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有资产,树立行业管理权威,提升国际话语权。团结全国乒乓球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乒乓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乒乓球项目的社会各界人士,不断深化乒乓球运动改革,推动乒乓球运动的普及与提高,为国争光,增进与各国乒乓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乒联和亚乒联盟的联系与合作。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会下设六个专项委员会:
教练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
器材委员会
科研委员会
少年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各专项委员会职责是:
教练委员会职责
⑴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⑵编写教练员教材。
⑶组织教练员培训。
⑷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⑸负责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⑹ 为各级国家队的组建、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管理等提供建议。
裁判委员会职责
⑴审查、批准、公布:《乒乓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⑵ 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由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⑶编写裁判员教材。
⑷组织裁判员培训。
⑸审批国家级裁判员。
⑹指导和监督裁判员选派工作。
⑺向中国乒乓球协会推荐申报国际级裁判员名单。
器材委员会职责
⑴ 加强与国际乒联器材委员会的联系,传递国际乒乓球运动器材生产、经营等信息。
⑵ 制定、修改乒乓球器材的标准,审批中国生产的乒乓球器材。
⑶ 探讨、革新乒乓球运动器材,促进器材生产的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⑷ 组织学术讨论和技术交流,组织乒乓球运动器材生产单位进行开发和研究。
新闻委员会职责
⑴就中国乒乓球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⑵ 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
⑶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乒乓球新闻宣传。
⑷指导和监督乒乓球比赛电视、广播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乒乓世界》及其它报刊的出版工作。
科研委员会职责
⑴对乒乓球训练、比赛的理论和实践及乒乓球运动发展规律,进行学术研究和探讨。
⑵为中国乒乓球运动在科学训练上提供科学依据、知识和指导。
⑶为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提供建议和指导。
少年委员会职责
⑴指导、协调全国少年乒乓球运动的发展。
⑵对少年乒乓球运动的组织、管理、训练、竞赛等提出建议。
⑶指导和监督由中国乒乓球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少年比赛。
主席:刘国梁
秘书长:秦志戬
副主席:王励勤、张雷、柳屹、高亚翔、李一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简称“中国乒协”。
英文为“ CHINESE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为:“CTTA”。
第二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代表中国乒乓球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并且代表中国参加相应
的国际乒乓球活动及国际乒联的唯一合法组织,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协会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乒乓球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国
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下团结全国乒乓球工
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指导发展中国的乒乓球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乒
乓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进与各国乒乓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
加强与国际乒联和亚乒联盟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
性运动协会。该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活动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有关法规以及国际乒联的有关规
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乒乓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提高,促进亚洲
和世界乒乓球运动的进步。其协会活动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乒乓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乒乓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
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
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
进与各国和地区的乒乓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乒乓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
联系与交流,增进乒乓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后施行。
五负责协调、组织乒乓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乒乓球运动员、教练
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
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乒乓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乒乓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乒乓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它乒
乓球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乒乓球活动拥有控制权。中国
乒协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乒乓球协会,而该乒乓球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
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各会员协会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长期从事乒乓球项目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中国乒协,必须以书面形式报
告中国乒协,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乒乓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中国乒协会员协会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须经协批准,取消其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
资格:
一不向中国乒乓球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中国乒乓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中国乒乓球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中国乒协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协商推选中国乒协领导人。
五审议中国乒协财务预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
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
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
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
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
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全面负责乒乓球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在中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六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七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八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使用于中国乒乓球项目的发展,促进乒乓球运动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不得兼任。财务管理接受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协会全国委员会和财
务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
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章
电视广播
第四十二条
一中国乒乓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在乒乓球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
行直播、选播的权利。
二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乒乓球协会负责。
第七章
比赛
第四十三条
一中国乒乓球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乒乓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乒联或亚乒联盟委托中国乒乓球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乒
乓球协会直接管理。
三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
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乒乓球协会申报并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未在中国乒乓球协会注册的会员协会、俱乐部,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
加中国乒乓球协会举办的正式乒乓球比赛。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
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
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乒乓球协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8年4月18日,中乒协通过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了2018年第一季度运动员积分排名,并将努力形成制度。
中国乒协相关负责人表示,全新积分排名办法主要基于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各级比赛的运动成绩、运动水平,用于中国乒协运动员参加各类各级比赛的选拔和国内赛事的种子选手确定。相比于国际乒联的积分排名办法,中国乒协将国内赛事统筹纳入积分办法,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反映运动员的实际水平。
中国乒协积分排名的权重由赛事级别确定,国际赛事基本依据国际乒联的相应赛事确定分值,国内赛事也有对应分值,比如代表国内竞赛水平最高的全运会单打冠军3000分、亚军2700分、季军2400分,全国锦标赛单打冠军2550分、亚军2295分、季军2040分。该积分排名办法以过去12个月的国际国内比赛成绩为依据,选择运动员成绩最好的一定次数单打和一次团体比赛成绩计入总分。
另据了解,中国乒协未来每季度都将公布最新积分排名,还会将更多赛事纳入积分体系,打通各级运动员上升通道,力求覆盖中国乒协注册的所有选手,扩大竞争范围。与此同时,让选拔工作更简单明确,更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加速乒乓球人才的培养,进一步调动运动员积极性,也有利于全社会监督。
2020年2月15日,据国际乒联官方消息,中国乒乓球协会通过国际乒联协助在海外购置的60万个医用口罩,今天已在海外发货地陆续开始打包,将尽快发到武汉等疫情防控一线地方。国乒在这批物资上留言写道,“等春来,让我们摘掉口罩,紧紧拥抱;去想去的地方,见你相见的人!”
(一)制定中国乒乓球运动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
(二)充分发挥中国乒协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指导单位会员和地方协会开展乒乓球运动;
(三)研究制定乒乓球项目的全民健身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实施乒乓球大众健身等级标准,组织大众健身系列竞赛活动,建设协会会员竞赛积分系统,推动群众乒乓球运动的发展;
(四)组建、管理、运营国家乒乓球队,制定实施国家乒乓球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弘扬国家乒乓球队的优良传统,开展技术创新的研究和实践,选拔并组织乒乓球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亚运会等国际赛事,制定实施国家乒乓球队运动员和教练员入队选拔标准,组建复合型团队;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有关乒乓球项目市场开发行为的指导和监管;
(六)负责规范和加强协会、国家乒乓球队及其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和器材装备事宜;负责运动员的奖励实施工作,以及制定教练员的薪酬、待遇和奖励办法;
(七)制定实施竞技后备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和推进体教结合的发展规划,组织各级各类全国性集训活动,对全国教练员进行培训,推行乒乓球青少年训练大纲,根据奥运备战工作需要,选定、命名中国乒乓球协会专项训练基地;指导中国乒乓球运动学校和中国乒乓球学院的建设发展,组织乒乓球运动科学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
(八)健全和规范全国性乒乓球竞赛体系,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性乒乓球竞赛活动,制定全国性乒乓球竞赛计划、竞赛规程、竞赛指南、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注册办法和等级评定标准、运动员积分排名办法,审定乒乓球竞赛规则和竞赛成绩;
(九)制定我国乒乓球项目参加国际活动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乒乓球比赛和活动,推荐教练员到境外任教,运动员出国比赛和训练;代表我国参加相应的国际组织活动;
(十)制定实施我国乒乓球运动文化推广计划,组织各类文化推广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乒乓球文化,指导中国乒乓球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
(十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实施各级各类俱乐部建设标准、乒乓球器材行业管理标准以及竞赛类器材准入和认证标准、乒乓球行业数据统计标准;制定乒乓球项目产业发展规划,乒乓球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建设乒乓球项目大数据库和协会网络服务平台,保护利用中国乒协名称、旗帜、会徽、会歌等知识产权;
(十二)开展行业自律,规范与乒乓球项目有关的竞赛、健身、培训、咨询等活动,规范行业内相关经营行为,积极开展和组织与乒乓球运动项目有关的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充分利用乒乓球项目的优势,为乒乓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十三)完成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依法成立的各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乒乓球协会及其他全国性行业乒乓球协会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监护人担保的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且已经成为中国乒协单位会员中的会员,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服从本协会的组织领导,能够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可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经批准代表本协会组队参加相关的国际比赛;
(六)参加本协会举办的乒乓球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先权;
(七)申请举办(或承办)本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八)申请获得乒乓球有关技术等级的考评资格;
(九)单位会员对本辖区或本行业内乒乓球赛事、活动以及乒乓球俱乐部和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等乒乓球从业人员进行注册、培养和管理;
(十)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宜;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辖区的会员提供服务、指导、监督;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主席、理事会及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会员、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的提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按期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遇有特殊重大事项,可决定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增补或罢免部分副主席,但最高不超过原副主席总数的1/3,增补、更换后的副主席任期应不长于该届其他副主席的任期;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办公会;
(二)对协会日常业务进行决策;
(三)提名副主席、秘书长、理事等人选;
(四)指导、监督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
(五)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六)维护本协会正面积极形象,以确保本协会的使命价值、战略目标和政策规划得以实现;
(七)发展本协会与国际乒联及其会员、有关国际组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八)行使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主席办公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人员组成。主席根据需要决定其它出席会议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主席办公会的职责:
(一)督促、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听取秘书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本协会日常各项工作的决策。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该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该协会各项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若因特殊原因,秘书长无法履行该章程规定的职责时,秘书长可以书面委托副秘书长代理部分或全部职责。
第三十一条 该协会设置若干分支机构,是协会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依据其职能,制定该专项领域内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经主席办公会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二条该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党组织接受体育总局党组的领导,以及上级党组织在党建、纪检工作方面的领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该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入本协会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对本协会党建工作的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三十四条 该协会党组织负责人应由协会秘书长以上人员兼任或专职担任,党组织负责人是参加主席办公会的组成人员,履行有关党建工作和监督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该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国际组织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该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该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该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该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该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相关制度规定,接受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对协会资产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协会应当将资产管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该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该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该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该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该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该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该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该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该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该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该章程经2018年12月1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该章程的解释权属该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该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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