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抗癫痫协会(Guangdong Association Against Epilepsy, GDAAE)是卫生厅主管、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省内一级协会,是由致力于癫痫治疗、预防与控制的神经内科、外科、儿科和电生理专业工作者及精神、心理和社会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医药企业和社会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赢利性社会民间组织。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广东省抗癫痫协会的:协会贡献、协会规章制度等介绍

外文名

Guangdong antiepileptic association

地点

广东

协会贡献

广东抗癫痫协会作为全省的学术团体组织,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发挥专家优势和学术优势,真正成为癫痫专业工作者交流、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为专业性的社团组织,将积极承担政府部门交付的任务,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加强与完善学科规范,促进学科发展。广东抗癫痫协会将真正担负起造福于癫痫患者、造福于社会的使命,推动广东的抗癫痫事业蓬勃发展。

协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抗癫痫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AssociationAgainstEpilepsy,GDAA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为全省性的由致力于癫痫控制与预防的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组成人员和单位包括从事医疗、科研、公共卫生的相关专业人员,劳动、教育、社会福利部门的有关人员,部分癫痫病人及家属,地方性相关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团结广大热衷于癫痫控制与预防的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为促进广东癫痫防治和科学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卫生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号12楼(中山一院东山院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癫痫防治的常识;为病人、家属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癫痫防治专业知识、就医、康复、劳动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促进、协调和规范癫痫的防治和研究工作;开展培训活动;重点加强社区卫生人员处理癫痫的能力;

(三)开展癫痫相关领域的公益活动;

(四)开展省内、国内和国际癫痫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国内外新抗癫痫药物提供试验基地,为促进国内外癫痫防治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五)积极维护癫痫病人的合法权益,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癫痫防治领域的专业人员或热衷于抗癫痫事业的各界人士与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通知本人(单位)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至少每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作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员代表大会交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会长每人每年200元

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每人每年100元

常务理事每人每年50元

理事每人每年30元

会员每人每年20元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卫生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卫生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卫生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卫生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