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1.19碎尸案是1996年发生在南京,一名女大学生被故意杀害并碎尸的刑事案件。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南京“1·19”碎尸案的:背景、案件经过、网络推理、追诉期、家属追责、相关作品等介绍

中文名

南京“1.19”碎尸案

别名

南大碎尸案;刁爱青案

发生时间

1996年1月19日

发生地点

南京市新街口华侨路

主要人物

刁爱青

简介

1996年1月19日,一位清洁工在南京市新街口华侨路附近发现一个手提包,误以为里面装的是猪肉,遂拿回家准备自己吃,但清洗时发现里面有三根手指头,于是报案。南京警方于多地发现尸体碎片共两千多片,调查后确认死者是刁爱青(南京大学鼓楼校区信息管理系成人教育一年级学生)。

为侦破此案,警察广泛地调查了可能的涉案人员,还成立了专案组进驻南京大学,调查范围涉及数千人,但由于暴雪天气毁灭了很多证据,且凶手的作案手法给调查增加了极大的难度,在持续三个多月的调查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后,专案组于三个月后撤离。本案在发生后曾多次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公安机关也表示会继续坚持侦破此案,但本案直到2022年尚未侦破。

背景

刁爱青是江苏姜堰市沈高镇人,1995年9月,未满20岁的刁爱青从老家到南京大学鼓楼校区读专科,专业是信息管理系现代秘书与微机应用。1996年1月10日,据报道,当日刁爱青的舍友因违规使用电器被学校处罚,刁爱青作为舍长被连带处罚,于是其可能状态不佳,晚饭后独自出门散心,自此失踪。目击者最后见到刁爱青的地点是南大边上的青岛路,她当天身穿红花格子外衣,黑色衬里。

南京“1·19”碎尸案

案件经过

群众报案

1996年1月19日,南京经历了低温暴雪天气。一位清洁工人在南京市新街口华侨路附近发现了一个黑色手提包,打开发现里面是已经切好并摆放整齐的肉片,大致有五百多片。她本意是拿回家清洗后自己烹饪食用,结果清洗时发现有手指夹杂在肉片中,她意识到这可能是人肉,遂向警局报案。

警方调查

身份确认

南京警方随后两天便在南京大学南边的大锏银巷、华侨路工地、小粉桥、南大校门及体育场等地发现尸块,总共发现2000多片碎片。肉片被精细切割,摆放齐整,其中死者的头和内脏均有被加热的迹象。由于抛尸地点均位于南大附近,警方很快便将受害人锁定在南京大学,警方认为刁爱青是受害人的可能性很大,并当天通知其父亲,让其来南京。

南京“1·19”碎尸案

一位曾参与本案调查的警官称,当年各种刑侦技术并不完备,DNA技术也不成熟,法医只能确认受害人为女性。直到后来警方侦查时发现受害人的头颅和衣物并重组了尸体后,才确认了受害人是刁爱青。

调查过程

南京为本案投入了大量警力,据一位警察回忆,当时南京大多数警察都以各种形式参与到本案的调查中,还并成立了专案组入驻了南京大学。凶手抛尸地点为华侨路、小粉桥、南大校门等五六处,人员混杂,给调查增加了较大难度。警方对曾出现在抛尸地点的人都进行了逐一调查。根据凶手的作案手法,警方推断凶手很有可能是医生或者屠夫,注重调查了涉案范围的该两类人员。

被害人是女大学生,在南京大学附近的青岛路失踪,学校附近也是抛尸地点之一。于是警察对校内的师生也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一位老师回忆称,当时警方划定了嫌疑人的大概特征,“一是单身中青年男性,身体很强壮,而且有单身宿舍,有炉子和刀等器具;二是情感生活受到过挫折,精神有偏执的倾向”。经摸查后,未发现校内老师符合上述情形。

此外,警方还对附近的居民进行了地毯式的搜查,但是由于死者为大一新生,性格单纯内向,人际关系较为狭窄,加上尸体损坏严重,暴雪天气毁灭了很多证据,警方历时三个月的侦查并没有发现突破性线索,且未找到第一案发现场。

调查结果

截至2022年该案尚未侦破。

网络推理

黑弥撒

2008年6月19日,一位网名为“黑弥撒”的网友,发布帖子《关于南大碎尸案的一点想法》,对此案进行了详细的推理。黑弥撒描述了整个过程,对凶手的作案动机和手法进行了推测,认为凶手与刁爱青是通过“打口碟”认识的,还详细描摹了凶手的杀人过程,并且给出了凶手的画像:“男性,案发时年龄在30岁至40岁之间,亦有可能在30岁以下,相貌端正,气质成熟稳重,性格内向,为人谦和,单身,受过高等教育,文化素质较高,喜欢听音乐,亦有可能爱好文学,住在南大附近,独居,懂得一些医学方面的知识,但没有人知道。”由于黑弥撒的描述较为细节,且看上去非常真实,许多网友据此猜测黑弥撒就是凶手。后记者采访黑弥撒,了解到他是法学专业的,在法院和律师事务所都工作过。且黑弥撒称自己在1996年时只有14岁,2008年在网上发帖只是想吸引大家一同探讨。警方对网友的关注表示感谢,表示黑弥撒发帖没有恶意,大多数情况仅为主观猜测,但会根据相关线索继续追踪本案。

黑弥撒发布的帖子不仅引起了网友的讨论,还吸引了《南都周刊》以及南京的主流媒体,如《现代快报》对此进行了报道,部分媒体还对黑弥撒进行了采访。

南京“1·19”碎尸案

悼红轩主人

2008年7月4日,网名为“悼红轩主人”的一位网友前往刁爱青老家,准备自费调查本案,他拜访了刁爱青的父亲并向其了解情况。刁爱青的姐夫怀疑其身份后报警,警方采集了相关信息并确认其身份。一位民警回应记者“重提此事可能会对受害人家属造成伤害”。

“悼红轩主人”回家后发帖记录了他此行的见闻,包括刁爱青的房间的布置等,并公开征集本案的线索。后“悼红轩主人”称王大进很可能是知情人,因为王大进于1998年在《收获》杂志上发表了一篇中篇小说《纪念物》,小说中对本案有较为详细的描述。据报道,王大进案发当时曾在南京大学作家班学习,2008年引起网友关注,2022年时是江苏省作家协会专业作家。王大进表示小说中对本案的描述均是想象的产物。

追诉期

2016年1月19日,南京本土一个微信公众号“老南京”发文称,刁爱青于1996年1月10日失踪,1月19日发现其遗体,因此按照20年的追诉期,最迟于2019年1月19日该案的追诉时效将到期。网友对此义愤填膺,希望能够严惩凶手。

1月20日下午,公安部刑侦局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辟谣”,“南大碎尸案”已在侦查中,属于已经发现的犯罪,不适用追诉期的规定,警方将依照刑法规定追查到底。

南京“1·19”碎尸案

2020年2月23日,南京医科大学(原南京医学院,1993年更名)女大学生林某遇害案告破,该案时隔28年后警方终于抓获凶手。该案告破使得南大碎尸案再次引起公众关注,警方通报南大碎尸案仍在侦办,必将依法追查到底。

家属追责

请求赔偿

刁爱青遇害后,学校退还给刁爱青父亲2000元的学费和2000元补偿金。2010年,刁爱青父亲患病,学校同意再给补偿1万元,但条件是“不再找学校麻烦”。(也有报道称,1996年学校便补偿了刁爱青父亲1万元,让其不要再来学校)

起诉

2021年3月29日,刁爱青的姐姐刁爱华和代理律师周兆成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材料,请求南京大学赔偿162万元,主要理由是:(1)学校有责任加强校园管理,及时有效预防校园内相关违法活动。1996年1月10日,学校因同宿舍女生的过错,连带惩罚舍长刁爱青,滥用惩戒权,致使刁爱青心情不佳,离开学校后遇害。(2)1996年1月10日刁爱青离校后一直未归,南京大学一方未能及时发现并告知家长,怠于履行管理职责。(3)刁爱青遇害后,凶手选择的抛尸地点均位于南京大学附近,无法排除刁爱青在校内遇害的可能性,因此南京大学在管理上是失职的。同时刁爱华表示自己诉讼的目的不是索要赔偿,而是其父母已年迈,父母希望有生之年能够得到一个说法。

南京“1·19”碎尸案

撤诉

2021年4月6日,刁爱华发文称出于种种原因,有自己的无奈和苦衷,故已撤诉,希望网友谅解,但表示南京大学尚未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回应。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也表示该案的当事人已撤诉。

南京“1·19”碎尸案

相关作品

1998年,一位叫王大进的职业作家在双月刊杂志《收获》上发表了小说《纪念物》,小说以第一人称的口吻描写了本案,是最早把南京1.19碎尸案艺术化的小说。

2010年,陈九歌在天涯论坛发布小说《血色天都》,曾是悬疑类小说阅读榜第一,小说以南大碎尸案为背景,根据网友对本案的推理和合理猜测进行写作,对本案进行了推理。该剧被改编为多人有声剧,并于2021年12月推出。

2010年,天涯论坛网名为“蜘蛛”的作者(本名王黎伟)出版了恐怖小说《十宗罪》,引用了南大碎尸案,但最终结果也和现实一样没有结论。该小说2016年被改编为网剧,讲述由四个警察组成的蜘蛛特案调查凶杀案的故事。

2014年,推理小说作家周浩晖在他的作品《死亡通知单》中提到了南大碎尸案,采用的是黑弥撒的所推测作案方式,认为凶手与刁爱青是通过“打口碟”认识的。

2016年,北京广播电视台创作了实验性网络音频作品《寻找刁爱青》,该剧以刁爱青案线索,打破了传统的广播剧形式,通过网络平台与听众互动,并吸收听众对于剧集的反馈,使得听众间接地参与到节目制作中,创作者称它为“众筹破案剧”。该剧获得了第十二届“东方畅想”全球华语广播创新大赛的铜奖,还被展现在2016年上海广播节的舞台上。

注释

[a]

打口碟,也称打口带,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属于国外的正版碟片,但是因生产过剩或其他原因没有销售出去,于是唱片公司在碟片上打个口或者扎个眼表明其被销毁,随后便作为“洋垃圾”流入中国,是盗版的音乐制品,即便被打口,仍然有许多音乐可以正常播放,且因为物美价廉的原因,其非常受当时的年轻人欢迎。

[b]

现已注销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第4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d]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