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剑威,男,2006年4月11日,因犯绑架罪被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5年9月9日起执行至2011年9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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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被告人杨剑威伙同李文吉、曾文超、徐柔(均已判刑)等人合谋抢劫作案,雇请两辆货车和搬运工,携带铁剪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大朗村东街自编3号的仓库,采取威胁、捆绑的手段控制仓库值班门卫,然后再撬开广东花城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仓库的铁门,抢劫了一批光碟,并将劫得光碟分批运至同案人李文吉事先租赁的出租屋藏匿。

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音像制品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同案人供述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剑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