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简称“中华儿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华儿慈会从医疗、成长、教育、文体等方面,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等处于困境或者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开展帮扶活动。中华儿慈会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48号楼,理事长为王林。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创立背景、发展历程、建设宗旨、救助领域、救助渠道、组织架构、志愿者、相关文化、获得荣誉、相关事件、章程(节选)等介绍

中文名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英文名

China Charities Aid Foundation for Children

别名

中华儿慈会

成立日期

2010年1月12日

所属地区

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48号楼

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成立宗旨

以慈为怀,从善如流,呵护未来,促进和谐

原始基金

2000万

现任会长

王林

简介

中华儿慈会由魏久明、李启民、袁正光等人共同创办,上海企业家袁祥支持捐赠了2000万作为基金会的原始基金。2009年9月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获国务院批准。2010年1月12日,中华儿慈会正式成立,这是继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之后,中国成立的又一家以少年儿童为救助对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华儿慈会累计募集资金超过50亿元,救助困境少年儿童1000余万名。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曾荣获“中国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卓越组织”称号、2018年“中国慈善榜”第一名、2019中基透明指数FTI第一名、“自律透明奖”“2021中国慈善榜十大慈善项目”称号、“2022中国慈善榜“年度榜样基金会”称号等。

创立背景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的孤儿有90余万,艾滋病致孤儿童10余万,受坏人诱惑或一时冲动触犯法律的问题的青少年有增加的趋势,9年义务教育后未达到就业年龄而闲散于社会的少年有数百万,因人口大流动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加,而出现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流动儿童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中华儿慈会创始人之一的魏久明认为在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贫富差别悬殊,城乡与东西部发展失衡的社会发展阶段,关注这些青少年的问题,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生存条件,为他们开辟出成长、成才之路,是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此,魏久明、李启民、袁正光等人决定共同创办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并得到上海企业家袁祥先生的支持,捐赠2000万原始基金。

发展历程

2009年9月10日,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获国务院批准。同时得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支持,其中新湖集团捐赠5000万元。

2010年1月12日,中华儿慈会正式成立,这是继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之后,中国成立的又一家以少年儿童为救助对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同年玉树地震后,中华儿慈会益童成长中心从赴灾区将102名孤儿接到北京抚养,并计划抚养至18岁。

2012年至2015年,在《福布斯》公布的以“透明”为指标的中国慈善基金会排行榜中,分别名列中国公募基金会第二、第二、第五和第四名。

2014年5月,中华儿慈会少儿健康专项基金在延安宝塔区南川五乡(镇)对近三千名儿童进行健康体检,并成功救助一名严重烫伤的儿童。同年11月,“健康教育延川行”在延安市延川县启动,向延川县慈善协会捐赠100万元。少儿健康专项基金是中实集团在中华儿慈会下设立的专项基金。

2016年9月1日荣获民政部颁发的首批《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017年7月,中华儿慈会“爱健康”公益慈善联盟举行了启动仪式。“爱健康”公益慈善联盟由儿慈会爱健康专项基金创办,该联盟是由社会爱心机构、爱心企业自愿组成,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主导开展慈善救助活动的公益慈善联盟。同时,中华儿慈会成立七年,救助了260余万困境儿童,各方捐款近11亿元,其中个人捐款占比61%。

2020年1月,中华儿慈会成立十年,与社会各界公益伙伴建立了170余个救助项目,涉及医疗、成长、生存、心理、技能五大领域,救助了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困境少年儿童600余万人,救助范围涉及中国内外。

2021年5月,第十八届 (2021) 中国慈善榜发布,中华儿慈会再度荣获“年度榜样基金会”称号。中华儿慈会自主项目“回家的希望”荣获“2021中国慈善榜十大慈善项目”称号。

2022年3月,中华儿慈会与中国文物学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围绕“乡村儿童美育发展”主题,共同发起“美之芽·传统村落美育计划”。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华儿慈会累计募集资金超过50亿元,救助困境少年儿童1000余万名。

2022年12月,基金会中心网发布中基透明指数FT12022榜单,中华儿慈会再获满分。2023年5月18日,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荣获“年度榜样基金会”称号。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建设宗旨

中华儿慈会的宗旨是“以慈为怀,从善如流,呵护未来,促进和谐”;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有效”的原则;倡导“人人助我,我助人人”的精神;走“民间性、资助型、合作办、全透明”的道路;按照“管理、运作、监督”三结合的工作模式,从医疗、成长、教育、文体等方面,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等处于困境或者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开展帮扶活动,传播慈善理念,弘扬慈善文化。

救助领域

紧急救助

紧急救助实施领域为:医疗、卫生健康、灾害救援和志愿者服务等,开展各项儿童医疗网络救助工作、儿童疾病紧急救治通道、儿童大健康医疗服务和灾害救援志愿服务等,已设立了“9958 儿童紧急救助中心”项目。

关爱救助

关爱救助为儿童青少年重大疾病的公益救助工作,救助项目涵盖医疗科普、优生优育、疾病预防、疾病筛查、大病医保、医疗费紧急救助、生活补助、患者关爱、医务社工、爱心小家、共享厨房、心理疏导、舒缓治疗等。 对接社会各界的爱心与资源,落实到每一名大病患儿的救助。 截止2020年底,共有15个项目。其中包括爱心家园救助项目、瞳爱救助项目 (《读 者》光明行动)、微笑行动专项基金、众爱专项基金、大病医保专项基金等。

成长发展

成长发展领域于2020年4月设立,从儿童营养、安全、心理、阅读、陪伴等多个维度对社会上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开展帮扶工作。截至 2021年12月,共有54个项目,累计受益儿童超过250万人次。其中包括回家的希望项目、圆梦专项基金、柠檬果项目、强国有我项目、零碳未来项目等。

教育助学

教育助学领域于 2020年4月设立,根据教育项目重点发展方向围绕学前儿童发展、素质教育发展、师资能力提升、科技及教育创新、汇聚社会力量等五个方面打造教育领域品牌计划,整合社会资源共同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其中包括益童教育工程项目、起点工程项目、关爱明天计划项目、雏鹰公益专项基金、顶固专项基金等。

生态环境

支持少年儿童了解并开展废弃物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宣传教育进课堂、从小普及保护森林及水资源、科普并保护生物多样性。深入企业推广减塑降排理念等绿色可持续发展活动以及参与地方NGO(非政府组织)的各类环保活动,支持生态环保类公益项目。其中包括绿色换药专项基金、儿童营养健康专项基金、青少年健康成长教育专项基金、青少年生态环境教育专项基金、生态校园行动项目等。

文化体育

文化体育领域涉及足球、马拉松、太极拳、冰球等体育公益项目和影视类、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等文化公益项目,通过线上、线下模式的结合,推动各种富有参与性、互动性、倡导性的少年儿童文化体育公益活动的开展。其中包括星联星、守护未来项目、健康教室公益行动项目、手牵手城乡社区计划项目、数写青春公益专项基金等。

童缘联劝中心

2014年,中华儿慈会推出“童缘联合劝募计划”,搭建儿童公益领域NGO的联合劝募平台,帮助民间公益组织进行项目筹款和建设。截至2020年12月,先后有179家民间公益组织加入,该中心提供平台、募集资金、培训、行业交流等支持。

救助渠道

创建“博爱儿童新村”,在各地需要的地方建立集抚养、教育、生活服务为一体的和家庭、学校、社区相结合的“博爱儿童新村”,帮助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排忧解难,保护他们健康成长。

创办少儿“慈善服务之家”,对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进行收养、寄养、托养、带养、和安置等,对有困难的少年进行心理咨询和文化技术教育,提高其知识技能水平和生活就业能力;对闲散在社会上的少年开展技能培训和道德法规教育,为其进入社会创造条件;以及为其他少年儿童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搭建“就业发展桥梁”,对老少边穷地区9年义务教育后的少年提供免费的专业技术职能培训,使他们拥有走向社会的一技之长。设立“自强奋进奖”,为有特殊困难的学生设立奖学金,鼓励他们“好学上进,建功立业”,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办好“慈善救助通道”,对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实施直接救助。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是一个强调“资助型”工作方式的基金会,即基金会本身的主要职责是募集资金,然后通过非政府组织(NGO),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组织架构

中华儿慈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监事名单

职位

姓名

理事长

王林

副理事长

李圣泼、姜莹、王佳

理事

叶正猛、李圣泼、吴锡添、金飞鸿、高皓、陶传进、程刚、蔡伟荣

监事长

莫天全

监事

刘铭、安雅敏

书记

王佳

副书记

靳剑惠

秘书长

姜莹

总会计师

舒伟红

副秘书长

舒伟红、卫中、王昱、靳剑惠

来源参考: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志愿者

中华儿慈会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服务于基金会慈善活动,接受基金会管理的人。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通过媒体、网络等发布招募通知。志愿者自愿接受招募的,提交报名表,基金会审核后,将申请人纳入基金会志愿者数据库。志愿者可自愿退出。但在参加志愿活动时,志愿者不得无故退出志愿活动。

相关文化

中华儿慈会英文简称的五个字母分别化成五张笑脸, 采用五种柔和的色彩,组成活泼欢乐跳跃的儿童形象,寓意着救助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帮助他们获得生存与成长的平等机会和基本条件。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获得荣誉

时间

获得荣誉

2012年

《福布斯》以“透明”为指标的中国慈善基金会排行榜第二名

2013年

《福布斯》以“透明”为指标的中国慈善基金会排行榜第二名

2014年

《福布斯》以“透明”为指标的中国慈善基金会排行榜第五名

2015年

《福布斯》以“透明”为指标的中国慈善基金会排行榜第四名

-

“中国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卓越组织”称号

2016年11月

中基透明指数FTI第一名

2018年

“中国慈善榜”第一名

2018年

“中国慈善信用榜”民间筹款型慈善组织第一名

2018年

中基透明指数FTI第一名

2019年12月17日

入选《2019中国最透明慈善公益基金会排行榜》

2019年12月19日

2019中基透明指数FTI第一名

2019年12月19日

“自律透明奖”

2020年6月16日

2020年中国慈善榜年度慈善项目

2021年5月20日

“年度榜样基金会”称号

2021年5月20日

“2021中国慈善榜十大慈善项目”称号

2022年5月

“2022中国慈善榜“年度榜样基金会”称号

2022年5月

“年度慈善项目”称号

2022年11月

南方周末“2022年中国公益品牌榜基金会十强”

2022年11月

入选“2022年中国公益品牌榜公益项目十强”

2023年5月18日

“年度榜样基金会”称号

来源参考:

相关事件

2023年9月12日,网传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下属9958儿童紧急救助中心项目一柯姓负责人以“配捐”之名诈骗患儿家属,卷走千万善款。13日,9958儿童紧急救助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回应称,目前该事件已在河北廊坊立案,涉事的柯某某正在公安部门接受调查,其余信息不便透露。 涉事项目为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9958儿童大病紧急救助项目,服务于0至18岁的困境儿童群体。中华儿慈会13日发布声明,表示中华儿慈会账号从未收到过“网传的1000万元资金”,否认柯某孝是其工作人员,表示他当过短暂的志愿者,未委托其个人为9958儿童紧急救助项目筹集资金。同时,中华儿慈会表明会对因病陷入经济困境又遭遇“配捐”骗局的家庭开通绿色通道,进行专项救助。

章程(节选)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帮扶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帮助他们获得健康成长的平等机会和基本条件,资助民间公益慈善组织为少年儿童服务,坚持以慈为怀,从善如流,呵护未来,促进和谐的理念,倡导人人助我,我助人人的精神。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群体,以及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开展医疗、成长、教育和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帮扶工作;

(二)对少年儿童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三)开展海内外少年儿童慈善工作交流及帮扶活动;

(四)以资助和能力建设等方式支持民间慈善公益组织实施少年儿童服务项目;

(五)进行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基金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在少年儿童教育、研究领域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士;

(二)热心少年儿童慈善事业的社会贤达、慈善家、专家学者和对少年儿童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三)从事少年儿童慈善工作、服务团体及机构派出的代表;

(四)无危害社会的犯罪记录;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制订、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查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三)参与确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基金会工作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六)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参加基金会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基金会重大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胜任本工作,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危害社会犯罪记录;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及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与秘书长职权。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基金会所有捐赠收入和帮扶使用的资金物资,都应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处于困境或者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的帮扶事业;

(二)改善农村地区困境少年儿童的教育事业;

(三)资助民间公益慈善组织为少年儿童服务或政策研究项目;

(四)实施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

(五)必要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

(六)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活动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单笔投资额超过500万,且合计超过1000万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投资活动。

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照国家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全国性或在境外的募捐;

(三)单次募集款物价值预计5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以上内容来自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