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1958年9月15日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出生,曾担任厦门远华(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经法院宣判,为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赖昌星的:人物关系、人物经历、个人案件、衍生作品、图集等介绍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生日期

1958年9月15日

职业

原厦门远华(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

中文名

赖昌星

出生地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简介

赖昌星生于贫困家庭,十岁上小学后读到三年级便辍学,后在垃圾处理厂工作。改革开放起在螺丝厂做工人,在积累经验后和家人合资办纺织厂,生意不断做大,落户香港。他在香港进行房地产投资,为了获取暴利,于1994年开始,成立了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和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逐步形成了走私集团。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纪检组和监察局接到一封长达74页的检举信,2000年初,中共中央派出的“四二〇专案调查组”,纪检等多部门协同办案,案情被基本查清。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引起社会和国际的广泛讨论。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赖昌星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00亿元。案发后,赖昌星外逃加拿大,

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从加拿大被遣返回国。2012年5月18日,厦门中院作出判决,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赖昌星未提出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同月29日生效。

人物经历

早年经历

1958年9月,赖昌星出生于泉州晋江市青阳镇烧厝村(今泉州晋江市西园街道烧厝社区),其父为赖永等,母亲为王注治,母亲共产下了4子4女,赖昌星排行第三。在同村人的记忆中,那时赖昌星一家住在祖屋七八十间房子中的三间里,“非常挤”。而在赖昌星本人的印象里,贫穷也一直是故乡留给自己的童年记忆,也是因为家里贫困,赖昌星直到10岁才开始上学读书,童年时期的赖昌星,就表现出了与同龄人不同的经济头脑。儿时玩伴赖永独回忆,早在读小学时,赖昌星就跟他一起卖过油条、包子、冰棒,还从果农手里买进水果,再在公路边卖给路人。关于赖昌星的经济头脑,他的弟弟称其为“从小就想赚钱”。之后他上了三年学便辍学了,学历为“小学三年级”。

辍学之后,他就做起了小买卖。后来为了多挣钱,他跟着大哥到晋江、南安一带打工,干得最多的是挖水井。1977年,赖昌星回到烧厝村,和村民集资办起了汽车配件厂。靠着年轻肯干,他挣到了第一桶金。

随着1979年改革开放,赖昌星开始在大队办的螺丝厂做工人,重新积累资本。经过三年多在工厂的工作,赖昌星自认对这个行业非常了解,并且他察觉了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的发展,他想要办纺织厂。当时做纺织机械的人不多,而且可以赶上了改革开放后的来料加工型经济大潮——浙江、福建和广东的沿海村镇蓬勃发展的制衣业,可以为他的厂子带来了巨大的市场。昌星便提出想要合资办厂。他和家里人合资1500元,买锻工工具来加工零件,赚了一些钱后,在1977年办机厂生产汽车配件和一个纺织配件厂。1985年,赖昌星到无锡请师傅开始生产纺织机,据赖昌星自述:“每台卖7万5千元,成本只有2万5,我做了几百台。做这种纺织机的,全国当时只有三家。有的大件我做不了,因为没有龙门刨等设备,就到厦门工程机械厂和铸造厂加工;小件则自己在厂里自己做。”生意供不应求,这之后随着业务拓展又办了服装厂、雨伞厂、印刷厂。

赖昌星在1986年因工作前往香港后,震撼于香港的繁华昌盛,更加震撼于香港那些富商巨贾,通过多方打听和疏通关系,赖昌星先是落户于西北的一个贫困县,在1991年4月,赖昌星将户口迁到了香港,通过关系取得香港居民身份。

香港投资

赖昌星看准了房地产行业蕴藏的暴利,他先注册了香港美好企业有限公司,专营房地产投资兼做成衣贸易,但他始终想要追求超高利润率,于是在1993年6月成立了香港远华国际有限公司。赖昌星从某领导人的儿子口中得知军队和国家急需大量电脑软件。于是,他利用香港公司与某军工企业秘密进行电脑芯片贸易,获得大量原始积累。

为了方便交易,1994年初,赖昌星以港商的身份回到福建,成立了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之后又于1996年成立了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逐步形成走私集团。原远华集团的房地产项目有位于厦门同安的远华影视城、88层的远华国际大厦、远华国际中心等。赖昌星还曾经买下佛山佛斯弟足球俱乐部,改名厦门远华足球俱乐部。1999年,远华案案发。其后,成为远华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厦门远华足球队也因而去掉“远华”二字。赖昌星走私集团从电脑芯片走私开始,之后走私范围迅速扩张至植物油、石油、香烟、汽车、化工原料、纺织原料、通讯器材等。香烟类货物会以厦门作为中转口,将集装箱替换为空的,将真正的集装箱暗度陈仓;汽车走私则先从国外进口货物,在海关处将高利润的汽车货物集装箱掏空,放入一部分与伪报物品相符的物品,从而通过海关查验。赖昌星一方面注册更多公司来偷逃税和开展更多业务,同时,赖昌星还利用已形成的走私渠道招揽他人合作走私,收取代为通关的费用。庄如顺原为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局长,与赖昌星称兄道弟,为121辆走私汽车非法办理《罚没证》。在1999年6月至8月,中央专案组进驻厦门着手调查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活动时,庄如顺又利用身份获取重要信息,主动向赖昌星通报,与赖昌星先后通话20多次,庄如顺在公安机关缉捕赖昌星的关键时刻,用赖昌星为其提供的境外电话芯片三次与赖昌星通话,把公安部严令抓捕的有关情况告诉赖昌星,并出谋划策极力劝告赖昌星尽快出逃。

1991年至1999年间,赖昌星直接经手或指使走私集团成员,以各种名目先后向64名党政领导干部及海关、边防、海监、港务、公安、税务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贿送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00余万元,使之利用职便放纵、帮助走私集团实施走私活动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赖昌星被查出其名下的厦门远华公司进行国际走私,走私货物的总金额高达500多亿元人民币,偷逃税款超过300亿元人民币。而其在国内生活一直阔绰、糜烂,其为贿赂政府官员和作为自己消遣所盖的“红楼”,一度成为警示官员勿贪污腐化的反面教材。

个人案件

案发潜逃

举报信件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纪检组和监察局接到一封长达74页的检举信,信中检举揭发了厦门远华走私犯罪集团利用各种手段走私,涉案金额达500亿元的大案。1999年9月,中央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决定,将这一案件正式列为中央直接抓的大案,从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抽调力量进驻厦门,全面展开查处工作。2000年初,中共中央派出的“四二〇专案调查组”,纪检、监察、海关、公安、检察、法院、金融、税务等部门协同办案,赖昌星厦门远华走私案开始受到关注。

难民申请

1999年8月,赖昌星携家人外逃到加拿大。2000年3月,赖氏一家签证到期,加拿大移民局向其发出有条件离境令,4个月后赖昌星开始向加政府提出难民申请(所谓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本国或经常居住的国家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依据国际法上的“不推回原则”(不推回原则,是指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个社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上边界。),一旦难民身份被确认,该难民将不得被强行送回使他遭受迫害的国家。加拿大的难民上诉程序非常复杂,要经过听证会、复审、上诉等一系列司法环节,而在司法程序未完之前,加拿大移民部则无法将其驱逐出境。

2000年11月,赖昌星旅游签证过期,并且拒绝离开加拿大,加移民局以非法移民罪将赖昌星夫妇拘捕。2001年7月,赖昌星向加难民委员会裁判庭提出诉讼,要求承认他的难民身份。赖昌星花重金聘请的律师马塔斯也施展出种种手段,力图为他争取难民身份,甚至把中方关于赖昌星涉嫌大量走私、行贿犯罪的主张曲解为政治迫害,并妖魔化中国的司法制度,声称赖昌星一旦被遣送回国,会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

申请被拒

2002年6月21日,加难民委员会裁判庭裁定赖昌星“不可信”,并有足够理由相信赖昌星犯有“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驳回了赖昌星的难民申请。2002年8月26日,赖昌星又向加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议,要求撤销难民裁判庭的裁决。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赖昌星及其家人所谓“难民资格”的上诉。加拿大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对媒体表示:“赖昌星和他妻子曾明娜不值得信赖,他们所提供的证词也不足以采信。赖昌星是一个普通的罪犯,所以不能受到难民保护。”加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意味着,赖昌星的“难民资格”官司司法程序已经结束。因为中国和加拿大之间尚无双边引渡条约,接下来由加拿大移民部启动行政程序,对赖昌星进行遣返前的风险评估。

回国阻碍

2006年5月初,加拿大联邦公民身份及移民部最终完成对赖昌星的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于当年5月26日将他遣返回中国。当赖昌星被试图带上飞机时,为拖延时间他以头撞柱。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蒙蒂尼裁定,加拿大联邦公民身份及移民部所作出赖昌星遣返风险评估“缺少对赖昌星回国可能遭到虐待的机制上的可信保证”,需交由另一名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对赖遣返中国风险重作报告,以重新裁决是否应遣返赖昌星。2009年1月22日,依据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条例》第206条的规定,已经进入加拿大的外国人,如果没有工作就不能自立,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获得工作许可:一是已经提出避难申请,但加拿大政府对其申请尚未做出决定;二是加拿大政府已经拒绝其避难申请,而且下令将他驱逐出境,但政府发出的驱逐令因故无法执行。加拿大移民部是根据移民法“外国劳工”申请工作许可有关规定作出的。按此规定,赖昌星属于符合申请条件中的“不是移民又不是难民,但也无法被遣返的人士”。由此,赖昌星获得加拿大移民部的工作准证,此后并相继申请到卑诗省工卡和医保卡,可以找工作并享受卑诗省医疗保险。

遣返回国

2009年,前加拿大总理哈珀与中方会谈,在胡锦涛、温家宝与哈珀的交流中,中方仍然要求加方尽快遣返赖昌星,了结相关案件。而在同年,赖昌星获得加拿大劳工证后,中国政府也在第一时间向加方表达希望遣返赖昌星回国接受中国法律审判的立场,并对此提出严正交涉。2010年,正值中国领导人访问加拿大和二十国集团峰会在多伦多召开。6月24日,随同访问加拿大的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表示,中方要求加方将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首犯赖昌星遣返中国接受法律审判。2011年7月12日,加拿大法院经过3个多小时的聆讯后,于温哥华时间下午6时作出判决,驳回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决定执行赖昌星的遣返令,至此,赖昌星遣返案的所有法律程序结束。

提起公诉

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从加拿大被遣返回国,中加双方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了有关交接手续。随后,中国公安机关依法向赖昌星宣布了逮捕令,并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6日提起公诉,指控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2012年4月6日至2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赖昌星进行了公开审理。

案件审判

开庭受审

2012年4月6日,经庭前通知和公告等法定程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赖昌星案,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部分群众、国家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参加了旁听。赖昌星的部分亲友也申请参加了旁听。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起,被告人赖昌星通过在香港、厦门等地设立公司、建立据点、网罗人员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团。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赖昌星犯罪集团采取伪报品名、假复出口、闯关等手段,走私香烟、汽车、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纺织原料及其他普通货物,案值共计人民币273.95亿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9.99亿元。为实施走私活动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赖昌星于1991年至1999年间,直接经手或指使犯罪集团成员先后向64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钱款、房产、汽车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12.89万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昌星的行为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行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两罪并罚。赖昌星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审判结果

法院认定,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案官员

机关名称

姓名

职位

刑罚

党政机关

李纪周

公安部原副部长

开除党籍、公职,死缓

詹少敏

共青团福建省委原书记

开除党籍、公职

刘丰

厦门市委原副书记

无期徒刑

张宗绪

厦门市委原副书记

开除党籍、行政降级

郭晓菱

厦门市委原常委

有期徒刑11年

蓝甫

厦门市原副市长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苏水利

厦门市原副市长

开除党籍、公职

林金栋

厦门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

有期徒刑11年

厦门海关

杨前线

原关长

死刑(一审)

接培勇

原副关长

有期徒刑20年

卢远征

侦查分局原局长

有期徒刑10年

杨上进

调查局原副局长

无期徒刑

王燕平

调查局原副局长

有期徒刑7年

王天炸

办公室原主任

有期徒刑11年

蔡海鹏

调查局情报处原处长

有期徒刑15年

童敏

情报技术处原副处长

有期徒刑14年

陈蔓菁

教育处原处长

有期徒刑10年

王鹭滨

监管处原处长

有期徒刑5年

周振庭

东渡办事处原主任

在逃

刘必武

东渡办事处原副主任

有期徒刑12年

吴宇波

东渡办事处船管科原科长

死刑(已执行)

方宽荣

东渡办事处船管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陈育强

东渡办事处船管科

无期徒刑

黄志忠

东渡办事处船管科

无期徒刑

谢东风

同安办事处原副主任

在逃

施营平

同安办事处原副主任

有期徒刑6年

陈毅森

同安办事处原负责人

有期徒刑15年

黄印路

象屿海关原关长

有期徒刑2年

曲鹭勇

龙岩海关原副关长

有期徒刑9年

据统计,厦门海关涉案人员达160多人,占全关总人数的13%

公安系统

庄如顺

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

死刑(一审)

张永定

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二支队原队长

无期徒刑

廖金波

厦门市边防支队司令部原副支队长

有期徒刑15年

黄金铁

厦门市边防支队司令部原参谋长

有期徒刑9年

王振波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副支队长

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

黄少熙

厦门市公安局同安交警队原大队长

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商检局

罗良玉

厦门商检局原副局长

有期徒刑8年

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

曾太平

厦门港务局原副局长

有期徒刑5年

吴振文

厦门海上安全监督局原副局长

有期徒刑2年

罗良玉

厦门海上安全监督局原处长

有期徒刑13年

罗良玉

厦门海上安全监督局原局长助理

有期徒刑2年

外代、外运

朱建雄

厦门船务代表公司原总经理-

有期徒刑9年

郑振泰

外代原经理

有期徒刑1年半

张北辰

厦门船务代理公司船务部原经理

有期徒刑10年

蔡国钦

中外运厦门公司原总经理

有期徒刑16年

税务系统

林溪辉

厦门国税局原局长

有期徒刑11年(一审)

李鹭琪

厦门国税局总会计师妆稽查局局长

有期徒刑15年

金融系统

陈国荣

中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长

无期徒刑

林贞木

中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长

有期徒刑15年

陈建銮

中行福建省分行原副行长

有期徒刑16年

叶季湛

工商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

死刑(已经执行)

周忠泽

交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

有期徒刑10年 (转自2002年11月25日)

参考资料:

案件影响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被当年媒体称作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之大、人员之多,案情之复杂,经济犯罪和腐败问题之严重,堪称跨世纪的经济犯罪大案,受到高度关注,审判活动经由公开庭审也成为社会焦点。

案件评价

《中国青年报》评价:“10多年后回头看,远华走私案是一场悲剧,在特定时代背景下,上演着欲望的挣扎、权钱交易以及毁灭。赖昌星的故事结束了,而人性善恶如故,市场不能没有游戏规则,但贪欲与规则的冲突肯定还将继续。”

《人民法院报》评价:“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极为复杂、危害极其严重的举世瞩目的走私犯罪案件。这一案件的查处,是全国深入开展打击走私和惩治腐败斗争所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打私反腐的坚定决心,有力地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震慑了走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弘扬正气、鞭挞邪恶、鼓舞斗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法院网评价:“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审理,彰显了党和国家严厉惩治腐败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国家以法治力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懈努力,在我国依法审理大要案的法治实践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该案的圆满审结,增强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公正公开透明的信心,展示了中国司法领域的长足进步和辉煌成就,有力地推动中国追逃和反腐败工作的进程,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效果,具有深刻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新华网评价:“厦门特大走私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极为复杂、危害极其严重的走私犯罪案件。多年来,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采取进口货物不报关、伪报贸易性质、伪报货物品名等手法,疯狂走私,偷逃巨额税款,牟取暴利,并以金钱、女色等为手段,有预谋地拉拢腐蚀一批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走私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和庇护,不仅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诱发了大量的腐败现象,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造成重大危害。”

衍生作品

赖昌星的逃亡生涯纪录片 (2010)

讲述赖昌星在20世纪90年代,从卖鱼丸出身的人摇身一变成为富商。又用短短三年的时间制造了中国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走私大案——厦门远华案。

赖昌星

图集

赖昌星

赖昌星

赖昌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