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英文名称: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缩写UNGA),简称“联大”,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决策和代表机构,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关之一,是唯一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所有成员国拥有平等代表权的联合国机构。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联合国大会的: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及权力、运作方式、议事规则、相关机制、会议地点、经费来源、影响力和意义、中国参与、部分重要决议、历届主席等介绍

中文名

联合国大会

英文名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缩写UNGA)

别名

联大

成立日期

1945年

总部所在地

联合国总部大楼(位于美国纽约市)

官方语言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领导人

丹尼斯·弗朗西斯(Dennis Francis)(联大第78届会议主席)

成员国

193个

上级组织

联合国

下级组织

管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会、理事会和团队、工作组和其它等

简介

联合国大会设立于1945年,由联合国所有193个会员国组成。1946年1月10日,第一次联大会议召开,有51个国家出席了大会,1月24日联大通过了第一个决议。从1946年第一届大会至2023年,联大共召开了78届常会。从1947年召开的第一届有关“巴勒斯坦”的特别会议至2023年,联大已就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召开了32次特别会议。从1956年11月1日召开第一届有关“中东问题”紧急特别会议至2023年,联大已召开了11次紧急特别会议。

联大每年9月至12月在位于美国纽约的联合国大会会议厅举行年度会议,其后1月至9月根据需要举行会议。联大受权就其职权范围内的国际问题向各国提供建议,还对联合国的所有支柱包括政治、经济、人道主义、社会和法律事务方面采取行动。联大设主席1人,副主席21人,由联大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主席(或副主席)负责主持联大年度全体会议。联大下设管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会、理事会和团队、工作组和其它等附属机构。

联大为就《联合国宪章》所涵盖的全部国际问题进行的多边讨论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论坛,其在制定标准和编纂国际法进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还在为维持和平筹措资金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联大的决议对于会员国而言一般不具有强制力,仅具有象征意义。

历史沿革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联大同时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1946年1月10日,第一次联大会议在伦敦威斯敏斯特中央大厅召开,有51个国家出席了大会;1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一个决议,主要内容为和平使用原子能和消除原子能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同年挪威的特里格夫·赖依被任命为首位联合国秘书长。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在巴黎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为了纪念,每年12月10日成为国际人权日。1956年11月5日召开了联合国大会第一次紧急特别会议,讨论了苏伊士运河危机问题,并决定建立第一个联合国维和部队-联合国紧急部队。

联合国大会

1966年10月27日,联合国大会剥夺了南非对西南非(纳米比亚)的统治权。1968年6月12日,联大通过了《核不扩散条约》,并呼吁各国批准。

1971年10月25日,联大投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并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承认其政府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

联合国大会

1974年11月13日,联合国大会承认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为“巴勒斯坦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1978年5月-6月,联合国大会第一次召开了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次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公民价值观。

联合国大会

1981年11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该宣言申明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及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包括不受以宗教或其它信仰为由实施的歧视。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联合国大会

1994年6月23日,在被中止大会席位24年后,南非重返联合国大会。1996年9月10日,大会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这是核裁军和防核扩散历史上的转折点,两周后该条约开放供签署。同年12月17日,大会以鼓掌的方式,任命来自加纳的科菲·安南为第七任联合国秘书长,任期为1997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005年1月,联大第28届特别会议纪念纳粹集中营解放60周年。3-4月先后通过了《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的宣言》及《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公约》。6月,举办了特别会议,审查和评估《全球人居议程》的实施;在大会第26届特别会议中,成员国通过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承诺宣言》;同时,大会以鼓掌的方式任命科菲•安南连任第二任期,从2002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12月联大设立了建设和平委员会,以帮助摆脱冲突的国家实现可持续的和平。

2006年3月设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了拥有60年历史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为负责人权事务的主要联合国政府间机构。主要目标是解决侵犯人权的情况,并提供建议。同年10月13日,提名潘基文为联合国秘书长。12月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其是21世纪第一个综合性人权条约,也是首个开放供区域一体化组织签字的人权公约,标志着人们对待残疾人的态度和方法发生了“示范性转变”。

2010年7月2日,联大创立了联合国妇女署,负责性别平等和女性赋权方面的工作。

联合国大会

2011年7月14日,第65届联合国大会以鼓掌方式一致通过决议,正式接纳在5天前独立建国的南苏丹共和国为联合国第193个会员国。次年11月,联大通过决议,给予巴勒斯坦非会员观察员国地位。

2015年9月28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发表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讲话。

2016年9月19日,联大举行了一次高级别会议,讨论难民和移民的大规模流动问题,会议旨在团结各国,共同采取更加人道、协调一致的方式。10月,大会以鼓掌方式任命古特雷斯为联合国秘书长,任期从2017年1月1日起。

2018年12月19日,联大通过《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契约》是联合国有史以来首个关于国际移民事务共同方针的全球协议。这是改善移徙方面的国际合作、加强移徙者和移徙行为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的历史性机会。

联合国大会

2021年9月,为纪念《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二十周年,大会举行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级别的高级别会议,主题为“非洲人后裔的赔偿、种族正义和平等”。大会在第75/237号决议中决定,会议将通过一项简明扼要的政治宣言,旨在调动政治意愿,从而充分有效地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及后续进程。

2022年5月10日,第77届联合国大会投票,确认捷克获得人权理事会成员资格。6月7日,联合国大会选举匈牙利外交官克勒希为第77届联大主席。7月18日,联合国大会和粮食安全委员会联合举办了高级别特别会议,主题为“立刻采取共同行动:协调全球粮食危机应对之策”。

2023年6月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标志性的联大会堂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外交官丹尼斯·弗朗西斯(Dennis Francis)被选举为第78届联大主席。联大于6月22日就《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通过决议,强调应均衡实施战略“四大支柱”。9月5日,第78届联合国大会正式开幕。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阿米娜·穆罕默德(Amina Mohammed)代表古特雷斯秘书长在开幕式上发言强调,联大代表着“我们共同的人性”以及对和平、可持续发展和人权的“共同承诺”。联大主席丹尼斯·弗朗西斯在就职演说中概述了本届联大的四个主要优先事项:和平、繁荣、进展和可持续性。

联合国大会

机构设置

大会主席和副主席

联大设主席1人,副主席21人,由联大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联大全体会议由大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联大193个会员国按照地理位置分为5大区域组:即非洲国家组、亚太国家组、东欧国家组、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组以及西欧和其他国家组,大会主席一职在各区域组之间轮任。 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是当然的副主席,其余副主席席位则按地区分配原则选出。即非洲6席、亚洲5席、东欧1席、拉美3席、西欧及其他国家2席。大会主席所属地区的副主席名额减少1个。

大会应在会议开幕前三个月选举主席及副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应在六个主要委员会主席选出后进行。主席和副主席在该届会议开幕时履行职务,并任职到该届会议闭幕时为止。大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某次会议或会议的一部分时,应指定副主席一人代行主席职务。

主要委员会

联大可设立它认为执行其职务所必需的委员会。与同一类议题有关的项目应交负责处理该类议题的一个或数个委员会讨论,委员会不得自行增加新项目。

联大设有6个主要委员会,所有主要委员会应至少在会议开幕前三个月选出主席一人。每个会员国可派遣代表一人出席各主要委员会,也可委派顾问、技术顾问、专家或同等地位人员出席这些委员会。主要委员会负责讨论大会分配给该委员会的议题并提出建议。各委员会的建议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然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1.裁军及国际安全委员会(第一委员会):负责处理裁军和有关的国际安全问题等议题。

2.经济及金融委员会(第二委员会):负责处理国际经济议题。

3.社会、人道及文化委员会(第三委员会):负责处理关于社会、人道主义等议题。

4.特别政治及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负责第一委员会不处理的各种政治问题以及非殖民化问题。

5.行政及预算委员会(第五委员会):负责处理行政以及预算事务。

6.法律委员会(第六委员会):负责讨论关于国际法的议题。

其他委员会

联大还下设总务委员会和全权证书委员会两个程序性委员会。

总务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和21位副主席以及六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组成,并由大会主席担任主席,负责大会议题分配及组织工作。

总务委员会中不得有两个成员同属一个代表团。全体会员国都有权参加的其他委员会的主席,有权列席总务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无表决权。总务委员会应于每届会议开始时审议临时议程和补充项目表,并就有关项目列入议程、拒绝列入请求、或将其列入将来某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而向大会提出建议。

全权证书委员会:由大会每届会议任命,就代表们的全权证书状况向大会提出报告,负责审查各国代表团成员资格。

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主管大会及会议管理事务,包括:选举、发言人名单、工作方案、提交议案、处理会议文件、编制会议记录、保管归档文件、分送文件等大会事务及相关政府间事务。

秘书处的秘书长负责提供和领导大会和相关委员会或附属机构所需要的工作人员。

附属机构

类别

机构

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贸易和发展理事会

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

裁军事务咨询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局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委员会

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

专门委员会

裁军审议委员会

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

国际法委员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联合国巴勒斯坦和解委员会

联合国建设和平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咨询委员会

其他委员会

投资委员会

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

联合国人口奖委员会

会费委员会

方案和协调委员会

会议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东道国关系委员会

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全权证书委员会[在大会每届常会开始时任命]

总务委员会

联合国原子辐射影响问题科学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拟定一项打击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为的全面国际公约

联合国内部司法问题特设委员会

追究联合国官员和特派专家的刑事责任特设委员会

宣布为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提供自愿捐款的大会特设委员会

宣布为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自愿捐款的大会特设委员

拟订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全面综合国际公约特设委员会

反腐败公约谈判特设委员会

印度洋特设委员会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保护范围问题特设委员

咨询委员会:

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

联合国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协助方案咨询委员会

独立审计咨询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

高级别委员会:

审查发展中国家间技术合作高级别委员会

特别委员会

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

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

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行为特别委员会

大会及理事会

大会: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环境大会

理事会:

人权理事会

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理事会

联合国大学理事会

工作组及其他

团队

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外聘审计团

工作组

联合国财政情况特别委员会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经费筹措问题工作组

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

联合国经济和社会领域各次主要会议和首脑会议结果的统筹协调执行及后续行动大会特设工作组

不限成员名额海洋生物多样性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非正式特设工作组

振兴大会特设工作组

不限成员名额推动拟订一项武器贸易条约,建立常规武器进出口和转让共同国际标准工作组

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

非洲境内冲突起因和促进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

安全理事会席位公平分配和成员数目增加问题及与安全理事会有关的其他事项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

审议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目标和议程,包括能否设立筹备委员会的问题的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

加强对老年人的人权保障的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

其它

联合国上诉法庭

联合国争议法庭

联合检查组

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问题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进程

主要职能及权力

多边谈判论坛

1.每年9月至12月举行会议(常会)。在会议续会期间,大会在大会主席组织的高级别专题辩论中审议当前问题,同时就广泛的实质性议题进行非正式协商,以通过新的决议。

2.根据需要在1月至9月举行会议,包括处理第四委员会和第五委员会未完成的报告。

职能及权力

联大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国际问题向各国提供建议,可对联合国的政治、经济、人道主义、社会和法律事务等方面采取行动。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具有如下职能及权力:

1.审议和核准联合国预算,并确定各会员国的财政摊款;

2.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和联合国其他理事会和机关成员,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任命秘书长;

3.审议合作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进行裁军的一般原则,并就此提出建议;

4.讨论与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的任何问题,并就其提出建议,但涉及安全理事会正在商讨的争端或局势的情况除外;

5.讨论《宪章》范围内的问题或影响到联合国任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的问题,并就其提出建议,但存在与上文相同的例外情形;

6.开展研究,提出建议,以促进国际政治合作、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以及经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教育和健康领域的国际合作;

7.就可能损害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局势提出和平解决的建议;

8.审议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的报告;

9.大会还可在安全理事会因一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而未能采取行动时,根据其1950年11月3日的“联合一致共策和平”决议,就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采取行动,立即审议有关事项,并向其会员提出采取集体措施的建议。

做出决定

大会193个会员国各拥有一票。如有关和平与安全问题的建议、安全理事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员的选举以及预算问题,进行的表决需要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其他问题则以简单多数票(超过半数)决定。

然而,在会员国就提案进行非正式磋商后,大多数决议都是未经表决(即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联大采取努力就各种问题达成共识,而不是以正式表决加以决定。主席在与各代表团咨商并达成一致之后,可提议不经表决通过一项决议。

振兴大会的工作

持续努力振兴大会,使大会的工作更有侧重点,更具有现实意义。已经做了相关振兴工作:

1.以精简议程,改进各主要委员会的做法和工作方法,增强大会总务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主席的作用和权威,并审查大会在遴选秘书长进程中的作用。

2.为大会主席制定了就职誓言和道德守则,并规定与大会主席职位的候选人进行非正式互动对话。

3.秘书长定期在大会非正式会议上向会员国介绍他最近的活动和旅行情况,增进了秘书长与会员国之间的交流。

振兴大会进程取得了直接成果:举行高级别专题互动辩论。

其他职能

1.任命全权证书委员会。

2.举行年度一般性辩论,会员国可通过辩论表达对重大国际问题的看法。在辩论首日,秘书长提交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一般性辩论结束后,大会开始审议议程上的实质性项目。大会把相关项目按工作领域分配给六个主要委员会。委员会讨论议程项目下的事项,并向大会提出决议和决定草案供审议和采取行动。

3.设立履行大会职能所必需的附属机构。

4.为了选举以及协商和促进程序性工作,大会形成了各种区域组。大会的区域组分别是:非洲国家组、亚洲-太平洋国家组、东欧国家组、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组、以及西欧和其他国家组。各区域组轮流担任大会主席。

4.除了常会之外,大会还可召开特别会议和紧急特别会议

运作方式

会议类别

常会

大会常会每年于九月从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二开始举行,从至少有一个工作日的第一个星期起算。联合国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主要会议从9月开始至12月结束。次年1月复会,讨论所有和议程有关的问题,直到下届会议开始之前。从1946年第一届大会开始,至2023年共召开了78届常会。

特别会议

经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提出召开特别会议的请求,或得到会员国过半数赞同开会的通知后,联大可于15天内召集特别会议。从1947年召开的第一届有关“巴勒斯坦”的特别会议,至2023年大会已就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召开了32次特别会议。截至2023年10月22日,最近一次特别会议为2021年第三十二届有关“预防和打击腐败面临的挑战和措施及加强国际合作”会议。

紧急特别会议

当有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发生时,如果安理会由于常任理事国缺乏一致意见,而使其无法履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七个理事国或由联合国过半数会员国请求,大会在24小时内召开紧急特别会议进行审议。

从1956年11月1日召开第一届有关“中东问题”紧急特别会议开始,至2023年,大会已就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召开了11次紧急特别会议。截至2023年10月22日,最近一次紧急特别会议为2022年2月27日议题为“2014年2月28日乌克兰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的紧急特别会议。

联合国大会

常会流程

每届联大常会开幕时,各国都要派外交部长或其他部长级官员率代表团出席,一些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也到会,出席一般性辩论并发表讲话。

常会通常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一般性辩论(General Debate of the UN General Assembly),第二阶段为大会审议列入议程的各项议题。

自2005年第60届会议以来,大会当选主席在与各会员国、现任大会主席和秘书长进行非正式讨论的基础上,为即将举行的一般性辩论提议一个全球关注的会议主题,并告知全体会员国将大会发言重点放在这一主题上。在一般性辩论首日,秘书长提交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联合国各会员国代表可通过辩论表达对重大的国际问题发表各自看法。一般性辩论给会员国提供了平等讨论国际问题的机会,各国代表均可利用这一机会展示自己,表达自身关切,阐明立场和观点,发出呼吁和倡议,每个成员国都有15分钟的时间就当年的主题发言。

一般性辩论结束后,大会开始审议议程上的实质性项目。由于议程项目众多,大会把相关项目按工作领域分配给六个主要委员会。委员会讨论议程项目下的事项,并向大会提出决议和决定草案供审议和采取行动。主要委员会的决议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然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成为大会决议。

文件记录

联大的文件一般有会议议程、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联合国日刊》等。所有联合国大会文件的开头用字母A/,后加数字。

会议议程:包括会议组织情况,列出与某项目相关的以往文件及帮助确认会议需要的主要文件等。在大会一个会期内印发的所有文件都会被指定一个议程项目,如未指定则无法在联合国大会上印发。

会议记录:分为逐字记录(一般文件号为PV)和简要记录(一般文件号为SR)两种。

正式记录:全体会议和各主要委员会的会议记录、补编及附件。补编,包括其它主要机构的报告、附属机构的报告、大会的决议和决定。附件,包括按议程项目编排的选定文件。

大会决议:大会的决议作为单独的文件印发,各届会议把决议和决定汇编成册发行,作为大会正式记录的补编。特别会议和紧急特别会议汇编,以及曾今的常会汇编是最终补编。

联合国日刊》:由大会和会议管理部日刊股编写,载有关于当天会议的信息,包括摘要在内的所有与正式会议有关的内容,以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全年印发。

议事规则

联大常会每年于九月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二开始举行,联大也可自定日期,召集特别会议。大会应在联合国总部(美国纽约市)举行。联大任何决定必须在有过半数的成员国出席时才能作出,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的每一个会员国都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国代表团由代表、副代表(均不超过五名),以及代表团所需的顾问、技术顾问、专家和同等地位人员(任何名额)组成。有关重要问题的决定,例如关于和平与安全、接纳新会员国和预算事项的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则以简单多数(超过半数)决定。

联合国大会

会议

议程设置

大会常会每年于九月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二开始举行,大会也可自定日期,召集特别会议。大会应在联合国总部(美国纽约市)举行,但可按照前一届会议所作出的决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的请求,在其他地点举行。

常会临时议程由秘书长草拟,至迟于会议开幕前六十天分送联合国会员国。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或主要机构或秘书长可请求在议程内列入补充项目,但至迟须于开幕日期前三十天提出。此类项目应列入补充项目表,至迟于该届会议开幕前二十天分送各会员国。

经安全理事会请求而召开的特别会议的临时议程,至迟应于会议开幕前十四天分送各会员国。应会员国过半数的请求,或因会员国过半数对任何会员国的请求表示赞同,而召开的特别会议的临时议程,至迟应于会议开幕前十天分送各会员国。紧急特别会议的临时议程应与召开会议的通知一并分送各会员国。

形式及规则

公开和非公开会议:公开会议:大会及其主要委员会的会议,其他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会议,应公开举行,特殊情况除外。非公开会议:大会在非公开会议上作出的所有决定应尽早在大会的一次公开会议上宣布。在各主要委员会、其他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每次非公开会议结束时,主席可通过秘书长发表公报。

全体会议:大会在举行紧急特别会议时,应召开全体会议(除大会另有决定),直接审议,无须先交总务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委员会讨论。大会至少须有三分之一大会成员国出席,主席才可宣布开会并准许进行辩论。任何决定必须在有过半数的成员国出席时才能作出。大会之每一成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的重要问题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的选举,托管理事会理事国的选举,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的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的停止,会员国的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除此之外的其他问题,由出席并参加表决之成员国过半数决定。

代表团

会员国代表团由代表、副代表(均不超过五名),以及代表团所需的顾问、技术顾问、专家和同等地位人员(任何名额)组成。

各代表的全权证书应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颁发。每届会议开始时应任命全权证书委员会。委员会由大会根据大会主席提议而任命的九个成员组成。委员会审查各代表全权证书并应提出报告。

行政和预算

任何涉及开支的决议应附有秘书长编制的支出预算,由委员会建议大会通过。秘书长预计需要费用的任何提案,需由行政和预算委员会(第五委员会)说明该提案对联合国预算的影响后,大会才能予以表决。

秘书长应将各委员会建议大会通过的一切决议的估计费用详情随时通知各委员会。

大会应任命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成员二十一人,负责对联合国方案预算进行专业审查,并负责协助行政和预算委员会(第五委员会)的工作。

相关机制

语言及文字:联大使用的正式语文为6种,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按英文字母排列顺序;工作使用语言是英文和法文。。 以大会6种语文中的任何一种语文所作的发言,大会同时口译成其他五种语文;所有决议和其他文件以此6种语文印发。任何代表可用此6种大会语文以外的任一种语文发言;在此情况下,他应自行安排,将发言口译成大会6种语文之一,秘书处口译人员可再将发言口译成大会其他语文。

记录形式:一是分逐字记录和简要记录:大会的任何机构在此两种记录方式只能采取其中一种。大会与裁军和国际安全委员会(第一委员会)会议采用逐字记录,由秘书处编制。二是分会议记录和录音记录:大会及各主要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制成录音记录。如各附属机构和特别会议作此决定,其会议过程亦应制成录音记录。

默祷:在大会每届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布开幕后,及最后一次全体会议闭幕前,各位代表默祷或默念一分钟。

接纳新会员国:安全理事会如推荐申请国为会员国,并以出席大会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对该国的入会申请作出决定。

主要机构的选举:各理事会理事国的任期应自理事国由大会选出后的一月一日开始,直至其继任理事国选出后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在安全理事会对秘书长人选提出推荐后,大会应举行非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法进行表决。

大会应在每年常会期间选举五个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两年。

会议地点

联合国大会堂,是纽约联合国总部巨大建筑群中的一座,每年的联合国大会都在这里举行。大会堂是一幢坐东朝西的长方形建筑,整个建筑结构呈斜坡状,四边状若天穹,顶端是薄薄的圆屋顶。大会堂的北端通向一个绿化广场,是进入总部楼群的主要公共入口。建筑物用特别设计的半透明玻璃板饰面,玻璃板嵌入大理石支柱内,给大厅一种大教堂特有的柔和的采光。

联合国大会

大会堂共有三层,分别位于大会堂大楼的第二、第三和第四层。在大会堂的前部是几张会议桌,直对着稍稍抬高的演讲台。各成员国的代表就坐在这些桌子后面。在演讲台旁边就坐的是大会主席,坐在主席右侧的是联合国秘书长,坐在左边的是主管大会事务和会议事务的联合国副秘书长。通常情况下,代表们离席走上讲台发言;如有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发言,则由联合国的礼宾官员从主席台墙后迎入会场,登上讲台。

联合国大会

每个代表团被分配6个座位:3个正式代表在会议桌后面就坐,另外3个副代表坐在正式代表身后。位于楼座上方阳台的座位专供新闻媒体人员及供公众人士就坐。座位都配备了耳机,听者就可以使用耳机“收听”,或收听由口译转译成的大会6种官方语言之一。

在演讲台上方靠后的地方有大型显示屏,显示的是联合国各成员国的名字,以及投票的结果。各国代表前面的桌子上有绿色、红色和黄色三个按钮。绿色按钮表示支持,红色按钮表示反对,黄色按钮则表示弃权。

经费来源

联合国主要的经费来源是各会员缴纳的会费,用于支付维持联合国机构正常运转所需要的经常性开支。联合国各会员国应按照分摊比例向维持和平捐款。联大根据具体的经费分摊比额表(由会员国设计的复杂公式得出)分摊维持和平费用。该公式主要考虑各会员国的经济财富状况,五个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需缴纳更大份额,因为他们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特殊责任。如果会员国拖欠的会费额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的会费,就会失去在联大的投票权,除非可以证明这种情况是由不可控因素造成的。同时,被取消投票权的国家只要支付规定的最低金额,便可恢复其投票权。 

影响力和意义

联大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决策和代表机构,它为就包括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在内的所有国际问题开展多边讨论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平台,在为维持和平筹措资金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还在制定标准和编纂国际法进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联大仅有权就其职权范围内的国际问题向各国提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但它已经在政治、经济、人道主义、社会和法律领域采取行动,对世界各地千百万人的生活产生了影响。

联大的决议对于会员国而言一般不具有强制力,仅具有象征意义。相关事例一为,2017年12月21日,联大以压倒性多数通过决议,认定任何宣称改变耶路撒冷地位的决定和行动“无效”,事实上起到了反对美国在当年12月6日承认耶路撒冷为以色列首都的作用。然而该决议通过后,美国仍于2018年5月14日将美国驻以色列大使馆迁往耶路撒冷。事例二为,反对美国对古巴禁运议案事件。美国从1962年开始实施严重违反人权的对古巴经济封锁(或称禁运)。从1992年至今,联大已经连续27年通过反对美国对古巴禁运的议案,但美国仍然维持对古巴的禁运。

中国参与

参与情况

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1971年10月25日,联大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承认其政府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

2015年9月28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发表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讲话。表示中国决定设立为期10年、总额10亿美元的“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支持联合国工作,促进多边合作事业。中国将加入新的联合国维和能力待命机制,决定为此率先组建常备成建制维和警队,并建设8000人规模的维和待命部队。中国决定在未来5年内,向非盟提供总额为1亿美元的无偿军事援助,以支持非洲常备军和危机应对快速反应部队建设。

中国自2016年成为联合国第二大维和摊款国,2019年成为第二大会费国。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始终支持联合国工作,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实际行动践行多边主义。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职务

姓名

常驻联合国代表

张军(Zhang Jun)

常驻联合国副代表

戴兵(Dai Bing)耿爽(Geng Shuang)

部分重要决议

1946年原子能决议

1945年8月6日,为迫使日本投降,美军飞机在广岛市区上空投下一颗代号为“小男孩”的原子弹,房屋毁坏率达70%以上,全市24.5万人口中死伤总人数达20余万。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将核武器用于实战,广岛成为第一座遭受原子弹轰炸的城市。1946年1月24日,联大通过了第一项决议:和平使用原子能和消除原子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此后,联合国以和平为己任,从斡旋区域冲突到组织维和任务,从推动多边裁军到倡导核不扩散,世界总体保持了和平与稳定。

1950年共策和平的决议

1950年11月3日,联大通过第A/RES/377(V)号有关“联合一致共策和平”的决议,在出现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动的情况下,如安全理事会因常任理事国没有一致同意而不能采取行动,大会可采取行动。大会有权立即审议该事项,以便建议会员国采取共同措施,包括在出现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的情况下,必要时使用军队,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1971年恢复中国合法席位决议

1971年10月25日,联大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承认其政府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关于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问题,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是: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表决结果为锡兰、智利、古巴、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厄 瓜多尔、埃及、赤逬几内亚、埃塞俄比亚、芬兰、法 国等国76票赞成,中非共和国、日本、高棉共和国、新西兰 、菲律宾、沙特阿拉伯 、南非、美利坚合众国、澳大利亚 巴西等35票反对,哥伦比亚、塞浦路斯、斐济、希腊、印度尼西亚等17票弃权,通过决议。

联合国大会

1981年消除宗教歧视的宣言

1981年11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该宣言申明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及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包括不受以宗教或其它信仰为由实施的歧视。

2012年有关给予巴勒斯坦观察员国地位的决议

2012年11月29日第67届联合国大会11月29日以138票赞成、9票反对、41票弃权通过决议,决定在联合国给予巴勒斯坦观察员国地位。巴勒斯坦由“观察员实体”升为“观察员国”,可在联合国会议上获得更大发言权。中国、土耳其、埃及、巴西、阿尔及利亚、阿根廷等近70个国家为该决议草案的共同提案国,共有188个会员国参加投票,其中法国、俄罗斯、中国等国投了赞成票,德国、英国等国弃权,美国、以色列和加拿大等国投了反对票。

2014年有关维护乌克兰主权独立的决议

2014年3月27日,联大通过决议要求维护乌克兰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反对克里米亚公投。“乌克兰的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指出各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中,不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并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决议强调,必须继续在乌克兰进行反映其社会多样性且乌克兰各地区都有代表参加的包容性政治对话,并敦促各方立即谋求通过直接政治对话和平解决乌克兰局势。根据现场宣布的表决结果,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100个国家投赞成票,俄罗斯、古巴、朝鲜、委内瑞拉等11个国家投票反对,中国、巴西、印度、南非、乌兹别克斯坦等58个国家弃权。

2016年有关国际移民组织加入联合国系统的决议

2016年7月25日,联大通过决议,批准《联合国同国际移民组织间关系协定》的决议草案,同意国际移民组织成为联合国系统的相关机构。这一协定旨在加强双方合作,增强各自履行任务的能力,对今后的合作与协调方式等作出一系列具体安排。决议草稿由全体会议一致通过。

2022年有关暂停俄罗斯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资格的决议

2022年4月7日,联合国大会召开乌克兰问题紧急特别会议,以93票赞成、24票反对、58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投票通过一项关于暂停俄罗斯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资格的决议。中国在表决中投了反对票。

2023年有关乌克兰问题“和平公式”的决议

2023年2月23日,联合国大会继续就乌克兰局势召开紧急特别会议,通过了包括乌克兰在内的75国共同提交的“和平公式”决议草案。该草案强调在乌克兰寻求符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全面、公正与持久和平的紧迫性。会议以141票赞成,7票反对,32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决议草案,中国代表团投弃权票

2023年巴以问题相关决议

2023年10月27日,第十届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就巴以相关决议草案进行投票,最终草案以120票赞成、14票反对、45票弃权,同意票达到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获得通过。美国、以色列等投票反对。该决议草案由约旦等超过48国共提。草案呼吁立即实行持久和持续的人道主义休战,立即向整个加沙地带的平民提供基本物资和服务,保护平民及国际机构,呼吁撤销以色列关于撤离北加沙的命令,谴责所有针对巴勒斯坦和以色列平民的暴力行为。

历届主席

联合国大会历届主席

届次

年份

姓名

国家

第一届会议

1946年

保罗-亨利·斯巴克先生

比利时

第一届特别会议

1947年

奥斯瓦尔多·阿拉尼亚先生

巴西

第二届会议

1947年

奥斯瓦尔多·阿拉尼亚先生

巴西

第三届会议

1948年

H. V. 伊瓦特先生

澳大利亚

第四届会议

1949年

卡洛斯·P. 罗慕洛先生

菲律宾

第五届会议

1950年

纳斯罗拉·安迪让先生

伊朗

第六届会议

1951年

路易斯·帕迪利亚·内尔沃先生

墨西哥

第七届会议

1952年

莱斯持·B. 皮尔逊先生

加拿大

第八届会议

1953年

维贾雅·拉克希米·潘迪特夫人

印度

第九届会议

1954年

埃尔科·N. 范克里劳斯先生

荷兰

第十届会议

1955年

何塞·马萨先生

智利

第一届紧急特别会议

1956年

鲁德辛多·奥尔特加先生

智利

第二届紧急特别会议

1956年

鲁德辛多·奥尔特加先生

智利

第十一届会议

1956年

旺·威泰耶康·瓦拉旺亲王

泰国

第十二届会议

1957年

莱斯利·孟罗爵士

新西兰

第三届紧急特别会议

1958年

莱斯利·孟罗爵士

新西兰

第十三届会议

1958年

查尔斯·马利克先生

黎巴嫩

第十四届会议

1959年

维克托·安德列斯·贝朗德先生

秘鲁

第四届紧急特别会议

1960年

维克托·安德列斯·贝朗德先生

秘鲁

第十五届会议

1960年

弗雷德里克·H. 博兰先生

爱尔兰

第三届特别会议

1961年

弗雷德里克·H. 博兰先生

爱尔兰

第十六届会议

1961年

蒙吉·斯陵先生

突尼斯

第十七届会议

1962年

乔杜里·穆予默德·查弗鲁拉·汗爵士

巴基斯坦

第十七届会议

1962年

乔杜里·穆予默德·查弗鲁拉·汗爵士

巴基斯坦

第四届特别会议

1963年

乔杜里·穆予默德·查弗鲁拉·汗爵士

巴基斯坦

第十八届会议

1963年

卡洛斯·索萨·罗德里格斯先

委内瑞拉

第十九届会议

1964年

亚历克斯·奎森-萨基先生

加纳

第二十届会议

1965年

阿明托雷·范范尼先生

意大利

第二十一届会议

1966年

阿卜杜勒·拉赫曼·帕日瓦克先生

阿富汗

第五届特别会议

1967年

阿卜杜勒·拉赫曼·帕日瓦克先生

阿富汗

第五届紧急特别会议

1967年

阿卜杜勒·拉赫曼·帕日瓦克先生

阿富汗

第二十二届会议

1967年

科尔内留·曼内斯库先生

罗马尼亚

第二十三届会议

1968年

埃米略·阿雷纳莱斯·卡塔兰先生

危地马拉

第二十四届会议

1969年

安吉·布鲁克斯-伦道夫女士

利比里亚

第二十五届会议

1970年

爱德华·汉布罗先生

挪威

第二十六届会议

1971年

亚当·马利克先生

印度尼西亚

第二十七届会议

1972年

斯坦尼斯瓦夫·特雷普钦斯基先生

波兰

第二十八届会议

1973年

莱奥波尔多·贝尼特斯先生

厄瓜多尔

第二十八届会议

1973年

莱奥波尔多·贝尼特斯先生

厄瓜多尔

第六届特别会议

1974年

莱奥波尔多·贝尼特斯先生

厄瓜多尔

第二十九届会议

1974年

阿卜杜拉齐兹·布特弗利卡先生

阿尔及利亚

第三十届会议

1975年

加斯东·托恩先生

卢森堡

第三十一届会议

1976年

阿梅拉辛格先生

斯里兰卡

第三十二届会议

1977年

拉扎尔·莫伊索夫先生

南斯拉夫

第八届特别会议

1978年

拉扎尔·莫伊索夫先生

南斯拉夫

第九届特别会议

1978年

拉扎尔·莫伊索夫先生

南斯拉夫

第十届特别会议

1978年

拉扎尔·莫伊索夫先生

南斯拉夫

第三十三届会议

1978年

因达莱西奥·利埃瓦诺先生

哥伦比亚

第三十四届会议

1979年

萨利姆·萨利姆先生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第六届紧急特别会议

1980年

萨利姆·萨利姆先生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第七届紧急特别会议

1980年

萨利姆·萨利姆先生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第十一届特别会议

1980年

萨利姆·萨利姆先生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第三十五届会议

1980年

吕迪格尔·冯韦希马尔先生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第八届紧急特别会议

1981年

吕迪格尔·冯韦希马尔先生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第三十六届会议

1981年

伊斯马特·基塔尼先生

伊拉克

第九届紧急特别会议

1982年

伊斯马特·基塔尼先生

伊拉克

第七届紧急特别会议 (续会)

1982年

伊斯马特·基塔尼先生

伊拉克

第十二届特别会议

1982年

伊斯马特·基塔尼先生

伊拉克

第三十七届会议

1982年

伊姆雷·霍拉伊先生

匈牙利

第三十八届会议

1983年

豪尔赫·伊留埃卡先生

巴马拿

第三十九届会议

1984年

保罗·卢萨卡先生

赞比亚

第四十届会议

1985年

海梅·德皮涅斯先生

西班牙

第十三届特别会议

1986年

海梅·德皮涅斯先生

西班牙

第四十一届会议

1986年

胡马云·拉希德·乔杜里先生

孟加拉国

第十四届特别会议

1986年

胡马云·拉希德·乔杜里先生

孟加拉国

第四十二届会议

1987年

彼得·弗洛林先生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第十五届特别会议

1988年

彼得·弗洛林先生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第四十三届会议

1988年

丹特·卡普托先生

阿根廷

第四十四届会议

1989年

约瑟夫·南文·加尔巴先生

尼日利亚

第十六届特别会议

1989年

约瑟夫·南文·加尔巴先生

尼日利亚

第十七届特别会议

1990年

约瑟夫·南文·加尔巴先生

尼日利亚

第十八届特别会议

1990年

约瑟夫·南文·加尔巴先生

尼日利亚

第四十五届会议

1990年

吉多·德马尔科先生

马耳他

第四十六届会议

1991年

萨米尔·谢哈比先生

沙特阿拉伯

第四十七届会议

1992年

斯托扬·加内夫先生

保加利亚

第四十八届会议

1993年

塞缪尔·因萨纳利先生

圭亚那

第四十九届会议

1994年

阿马拉·埃西先生

科特迪瓦

第五十届会议

1995年

迪奥戈·弗雷塔斯·多阿马拉尔教授

葡萄牙

第五十一届会议

1996年

拉扎利·伊斯梅尔先生

马来西亚

第十九届特别会议

1997年

拉扎利·伊斯梅尔先生

马来西亚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两次续会)

1997年

拉扎利·伊斯梅尔先生

马来西亚

第五十二届会议

1997年

赫纳迪·乌多文科先生

乌克兰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续会)

1998年

赫纳迪·乌多文科先生

乌克兰

第二十届特别会议

1998年

赫纳迪·乌多文科先生

乌克兰

第五十三届会议

1998年

迪迪埃·奥佩蒂先生

乌拉圭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续会)

1999年

迪迪埃·奥佩蒂先生

乌拉圭

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

1999年

迪迪埃·奥佩蒂先生

乌拉圭

第五十四届会议

1999年

西奥-本·古里拉布先生

纳米比亚

第二十二届特别会议

1999年

西奥-本·古里拉布先生

纳米比亚

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

2000年

西奥-本·古里拉布先生

纳米比亚

第二十四届特别会议

2000年

西奥-本·古里拉布先生

纳米比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00年

哈里·霍尔克里先生

芬兰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续会)

2000年

哈里·霍尔克里先生

芬兰

第二十五届特别会议

2001年

哈里·霍尔克里先生

芬兰

第二十六届特别会议

2001年

哈里·霍尔克里先生

芬兰

第五十六届会议

2001年

韩升洙先生

大韩民国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续会)

2001年

韩升洙先生

大韩民国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两次续会)

2002年

韩升洙先生

大韩民国

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

2002年

韩升洙先生

大韩民国

第五十七届会议

2002年

杨·卡万先生

捷克共和国

第五十八届会议

2003年

朱利安·罗伯特·亨特先生

圣卢西亚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两次续会)

2003年

朱利安·罗伯特·亨特先生

圣卢西亚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续会)

2004年

朱利安·罗伯特·亨特先生

圣卢西亚

第五十九届会议

2004年

让·平先生

加蓬

第二十八届特别会议

2005年

让·平先生

加蓬

第六十届会议

2005年

扬·埃利亚松先生

瑞典

第六十一届会议

2006年

哈亚·拉希德·阿勒哈利法女士

巴林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两次续会)

2006年

哈亚·拉希德·阿勒哈利法女士

巴林

第六十二届会议

2007年

斯尔詹·克里姆先生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第六十三届会议

2008年

米格尔·德斯科托·布罗克曼先生

尼加拉瓜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续会)

2009年

米格尔·德斯科托·布罗克曼先生

尼加拉瓜

第六十四届会议

2009年

阿里·阿卜杜萨拉姆·图里基博士

利比亚

第六十五届会议

2010年

约瑟夫·戴斯先生

瑞士

第六十六届会议

2011年

纳西尔·阿卜杜勒阿齐兹·纳赛尔先生

卡塔尔

第六十七届会议

2012年

武克·耶雷米奇先生

塞尔维亚

第六十八届会议

2013年

约翰·威廉·阿什先生

安提瓜和巴布达

第六十九届会议

2014年

萨姆•卡汉巴•库泰萨先生

乌干达

第七十届会议

2015年

莫恩斯·吕克夫特先生

丹麦

第七十一届会议

2016年

彼得·汤姆森先生

斐济

第七十二届会议

2017年

米罗斯拉夫·莱恰克先生

斯洛伐克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续会)

2017年

米罗斯拉夫·莱恰克先生

斯洛伐克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续会)

2018年

米罗斯拉夫·莱恰克先生

斯洛伐克

第七十三届会议

2018年

玛丽亚•费尔南达•埃斯皮诺萨•加西斯女士

厄瓜多尔

第七十四届会议

2019年

蒂贾尼·穆罕默德·班迪先生

尼日利亚

第三十一届特别会议

2019年

蒂贾尼·穆罕默德·班迪先生

尼日利亚

第七十五届会议

2020年

沃尔坎·博兹克尔先生

土耳其

第七十六届会议

2021年

阿卜杜拉·沙希德先生

马尔代夫

第十一届紧急特别会议

2022年

阿卜杜拉·沙希德先生

马尔代夫

第七十七届会议

2022年

克勒希·乔鲍先生

匈牙利

第七十八届会议

2023年

丹尼斯·弗朗西斯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