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20世纪30年代,美国出现了独立董事制度(北美国家称独立董事为外部董事,英国和英联邦国家则称独立董事为非执行董事),并于1940年写入《投资公司法》。20 世纪 60 年代,真正的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被首次明确提出 。随后在 1970 年,美国国会从法律上加强了独立董事的地位和作用。 20世纪 90 年代,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内容包含非执行董事),并在2001 年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文件,明确阐述了独立董事的定义、职责、任职时间、人数等内容。(在叙述中中国立法者常称非执行董事为“外部董事”,其含义是指“独立非执行董事”)从职责方面来看,非执行董事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是扮演监督、审查和平衡的角色,以维护公众利益和少数股东的权益。同时,非执行董事日常需要跟踪和关注公司的运营数据和信息,以便为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供有价值的见解。
非执行董事往往具有丰富的行业和管理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良好的价值。但同时非执行董事制度也存在一定缺陷,例如可能缺乏独立性,工作受到所在公司其他高管掣肘的情况。
发展历程
国际
起源
非执行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美国较多使用的是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概念,而英国和英联邦国家则主要使用非执行董事概念。
20世纪30年代,美国出现了独立董事制度,并于1940年写入《投资公司法》。但此时的独立董事制度并不具有普遍性,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制度。真正的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开始形成是在20世纪60年代,当时美国首次明确提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在这一时期,全球范围内的研究报告揭示了董事会职能的减弱,公司往往受到内部董事和以高层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集团控制的现实情况。这时,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引起了更广泛的关注。
发展
20世纪60年代后期,随着公司对股东利益的损害增加,特别是大公司的倒闭不断发生,人们开始广泛质疑董事会的作用,尤其是非执行董事的作用。
1968年,加拿大发布了《劳伦斯委员会报告》(Lawrence Cmmittee Report),强调了非执行董事对公司绩效提升的重要性。1978年,英国公司治理专家鲍勃·特里克(Bob Tricker)强调,非执行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和管理层,并在董事会中发挥主导作用,以打破由执行董事主导的格局。1982年,英国成立了“非执行董事促进协会”。
1992年,英国“财务治理委员会"发布的《良好行为准则》中规定,在董事长兼任公司总裁的情况下,必须引人一定数量的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要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关键职员的任命等作出独立判断。董事会中要设立不少于3名非执行董事参加的审计委员会,其职责和权力由董事会作出书面的规定。
在20世纪90年代,各发达国家对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视持续增强。根据国际经合组织(OECD)在1999年的调查显示,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为: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德国为19%。

中国
起源
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199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首次提出了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的概念,尽管当时没有硬性的具体要求。
发展
为了适应中国内地公司在香港、美国等地上市的要求,1999年3月29日,中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了对中国境外上市公司如何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然而,这些要求仅适用于中国境外上市公司,因为中国香港、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对在其所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有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非执行董事在公司内不享有董事之外的经营管理权,因此也被称作外部董事。在中国的政策文件中,“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这一称谓主要针对国有独资公司。这种称法的来源是中国国务院国资委推进的外部董事制度试点。2009年,中国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其中第3条明确定义“专职外部董事”为中国国务院国资委任命在试点企业中专门担任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的人员。这些专职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内,不得在所在企业或其他单位担任其他职务。到了2021年,中国国务院国资委又提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强调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应代表股东,尽职尽责,站在出资人的立场上为董事会和公司运营提供建议,同时不能损害出资人在经理层的权益。

基本信息
概念介绍
国际
在国际上,非执行董事通常是指董事会中除执行董事以外的其余董事,也就是中国语境中俗称的“外部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例如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非执行董事也叫独立董事(Outside Director)。另外,根据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占比情况,一些国家通常会将董事会分成两种:单层董事会和双层董事会。其中单层董事会是指董事会成员全部或绝大多数属于执行董事的董事会;双层董事会是指非执行董事占绝大多数的董事会。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其他普通法国家都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模式,也就是说在英、美、加、澳等国企业董事会中,非执行董事占比都比较少。
中国
与独立董事不同,中国的监管部门并没有对非执行董事的设立进行规定, 也从未对此进行过说明与定义。但王华和黄之骏(2006)、张力和潘青(2009)曾对非执行董事概念进行过深入研究,指出:首先中国的董事会一般由执行董事、独立董事以及非执行董事这三类董事组成,其中,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并非同一概念,非执行董事往往是公司股东派入董事会的“代理人”,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具体的行政职务、不领取薪酬的董事,且大多是股东单位的管理人员或代表。非执行董事的主要职责应该是对公司战略进行评估,保障股东的利益。
特点
全世界有关非执行董事的要求,都是必须保证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以及非执行董事对供职企业负有监督责任。如下所示为非执行董事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独立性:非执行董事的最重要特点之一是独立性。他们不与公司建立业务、财务或其他关系,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担任公司相似的业务,也不能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任何通过从事这些业务或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必须归公司所有。虽然他们可以获得公司的津贴和持有股票,但这不应影响他们的独立性。公司治理准则通常没有具体规定持股比例。
1998年发布的《联合准则》要求非执行董事人数比例应不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1/3。
禁止股票期权和绩效相关薪酬:非执行董事不得获得公司的股票期权、与绩效相关的薪酬或领取养老金。这有助于确保他们的决策不受与公司绩效相关的利益影响。
这些特点共同确保了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兼职性,以有效履行他们的监管和指导职责。
在非执行董事任期方面,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存在略微不同。中国的《公司法》规定,在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非执行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然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值得注意的是,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而其他国家通常没有类似的规定。

作用
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扮演着特殊而重要的角色,他们之所以备受重视,主要是因为以下三个方面:独立性、客观性以及他们在公司和行业之外积累的丰富经验,而他们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技能对于董事会的决策过程非常有价值。作用如下:
非执行董事具有积极监督作用,降低管理层的代理成本。
由于非执行董事是由具有影响力的公司股东指派,代表公司重要股东的利益,对管理层的代理问题能够起到更好的监督效果。
从管理层的内部信息优势来讲,非执行董事通常就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甚至有些董事就 是公司重要股东,与任职公司的长久接触使得他们与一般外部人或监督机构相比,对公司内部信息更加熟悉,与管理层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会相对更低。
由于自身往往就是股东单位的管理层,具有丰富的公司管理经验,这也有助于他们识别管理层的自利行为,如是否通过盈余操纵进 行负面信息管理等。
选任要求
提名方式
非执行董事既可以是公司内部职员,也可以是公司外部职员,通常由大股东和其他对公司有重要影响力的股东提名和选举。
人数要求
良好公司治理的一个主要原则是确保董事会中有足够数量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维持适度的权力平衡,防止董事会被个别或极少数人操纵。
根据《联合准则》(1998年版本),其要求如下:
随后,《联合准则》(2003年版本)提高了独立性的要求,并给出了具体的定义。然而,鉴于这些新要求可能增加了小型上市公司的遵守难度,《联合准则》为大型公司和小型公司制定了不同的要求。小型公司是指不属于英国金融时报全球证券指数(FTSE)350范围的公司。根据《联合准则》A.3.2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司董事会具有足够的独立声音,以促进透明度、负责任和公正的公司治理。
任期要求
非执行董事在未到达任期届满前,只能在股东大会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免职。非执行董事的任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通常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当非执行董事的任期届满时,他们有资格连任,前提是获得公司和股东的同意。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董事的连任受到适当程序和控制的限制。
任职资格
非执行董事通常来自公司外部,常见于两种情形:一是代表股东,监督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行为,以防止滥用权力损害股东权益;二是作为独立外部人士,参与公司决策,确保公司合法合规,保持利益平衡。
这些非执行董事的特点包括:外部身份、独立性、广泛的背景和职业经验。非执行董事通常在董事会中担任监督、咨询和权力平衡的角色,对董事会的监督效果至关重要。
选任条件
法律要求
美国
2010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第16条规定了非执行董事必须符合的条件:不得是公司雇员;不得与公司进行任何业务上的交易;不得是公司的顾问或律师;不得是与公司竞争的任何企业的高管或董事。
英国
2006年颁布的《公司法》(Companies Act)第156条规定了非执行董事需要满足:必须年满16岁;不能是破产者;不能是未经判决的罪犯。
中国香港
2018年通过的《公司法》(Companies Ordinance)第455条规定上市公司非执行董事满足:必须年满18岁;不能是破产者;不能是未经判决的罪犯;没有被取消或被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的记录。
自身要求
候选人应诚实和正直,具有丰富的相关领域的经验,对公司治理以及非执行董事的角色和职责有理解,对风险管理流程有理解。能够以坦诚合作的方式审查和质疑高级管理层和其他董事,能够理解和处理不同观点和问题。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同时有准确的商业和业务判断力,发展良好的战略能力,足够的财务素养,能够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并评估管理层提供的财务信息。
选举流程
识别和选择候选人的过程
在选择非执行董事的过程中,可能会使用专业中介机构来识别和评估候选人。这些中介机构可以帮助广泛搜寻候选人,并对他们进行评估,以确保他们符合公司的要求。
确保考虑多样化的候选人
为了确保多样化,公司会采取措施来考虑不同背景和经验的候选人。这可能包括积极寻求和吸引具有不同性别、种族、文化背景和专业领域的候选人,并确保候选人池具备多样性。
提名、薪酬和治理委员会(NRG委员会)的角色
提名、薪酬和治理委员会在非执行董事的选择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董事的提名程序,确保程序公正和透明,并与中介机构合作以获取合适的候选人。NRG委员会还负责评估候选人的资格和符合性,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候选人提名
董事会希望提名一个人作为董事会的潜在候选人,应该通知 NRG 委员会主席。这样的提名并不排除外部候选人,所有由搜索过程确定的候选人都根据其自身的优点进行考虑。在提名非执行董事时,董事会应该考虑候选人的资历、经验、专业技能、背景、独立性等因素。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可以就候选人的背景、资历、经验、是否符合独立董事标准等方面提出问题和意见。最终,股东大会会就候选人进行表决,以确定是否选举该候选人为非执行董事。

工作内容
对董事会负责
制定战略方向(Strategy):协助企业制定战略,并对执行董事(ED)提出战略方向的质疑,确保战略的合理性和长期可行性。
监督绩效(Monitor):监督执行董事的绩效,特别关注公司是否在实现战略和目标方面取得进展,确保公司按计划运营。
风险管理(Risk):非执行董事通常是审计委员会和风险委员会的成员,他们的责任是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并保障公司的风险管理系统健全。他们还参与制定风险监控政策,以应对潜在风险。
人员管理(People):作为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成员,非执行董事在执行董事的任命、继任、解职、薪酬制定方面承担重要责任。他们确保公司高层管理团队的合适性和薪酬公平性。
这些职责有助于确保董事会的有效运作,维护公司的稳健性,以及保护股东和公众的利益。
对公司负责
提供独立和外部的观点:非执行董事应带来真正独立和外部的观点,以激发董事会辩论并加强决策。他们应该能够独立思考,并为公司的长远利益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为战略和战略发展提供增值投入:非执行董事应为公司的战略和战略发展提供增值投入。他们应参与审查、核准和持续监测战略计划,检查组织能力是否符合既定目标,并根据目标审查财务业绩。此外,他们还可以提供有关筹集资金、审查重大变化(如财务或行政结构)、提供重大投资或撤资建议以及监控法律、道德、风险和环境合规性(ESG)方面的建议。
充当变革的催化剂并挑战现状:非执行董事应在适当的时候充当变革的催化剂,并挑战现状。他们应持续关注公司的发展和市场趋势,并提出创新和改进的建议,以确保公司保持竞争力和适应变化的环境。
保持最高道德标准、诚信和诚信:非执行董事应始终保持公司的最高道德标准、诚信和诚信。他们应以诚实和透明的方式履行职责,并以公司整体而非任何特定股东群体的最佳利益为导向。
帮助管理风险:非执行董事应帮助执行团队管理风险。他们应参与监测和评估公司的风险状况,并提供建议和指导以确保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得以采取。
在董事委员会中发挥领导作用:非执行董事应在董事委员会中发挥领导作用。他们应积极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并与其他董事合作,推动公司的整体发展和目标的实现。
帮助首席执行官管理执行团队:非执行董事还应在帮助首席执行官管理其执行团队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他们可以提供具体和相关的培训,以支持首席执行官在其角色中的成功,并确保执行团队的有效运作。
优点及缺点
优点
专业知识和广泛视角:非执行董事拥有与企业运营相关的经济、财务、工程、法律等多领域的知识和一定的经验,这使得他们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和广泛的视野影响董事会的决策,提高决策的客观性。
增强信心:他们的存在增强了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经营的信心,因为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背景让人们更有信心公司会以透明和负责任的方式经营。
双重特性:非执行董事具备独立性和专业知识的双重特性,这使得他们在监督和指导公司管理层时能够平衡考虑各种因素。
缺点
缺乏独立性:非执行董事如果有意担任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可能会影响他们在未来工作事务中的态度和立场。
受到招聘歧视:许多公司不愿意聘请非执行董事,这可能限制了他们发挥作用的机会。此外,非执行董事的建议有时可能不被执行董事重视。
时间限制:非执行董事可能兼任多家公司的董事,导致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履行其职责,可能会分散精力,难以全面关注每个公司的事务。
注释
[a]NRG委员会是美国独立非营利组织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核能规管委员会)的简称。该委员会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部分,负责监督和监管民用核能活动,并确保核能行业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