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波,男,1961年出生,毕业于大连工学院,1982年8月大连工学院船舶设计与制造专业本科毕业,2007年7月获得大连理工大学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专业工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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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孙波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性别

出生日期

1961年

民族

汉族

毕业院校

大连工学院

简介

曾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2018年6月16日,孙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孙波作出逮捕决定。

2019年7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孙波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孙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孙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人物经历

1982年8月大连工学院船舶设计与制造专业本科毕业,2007年7月获得大连理工大学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专业工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

孙波

历任大连造船新厂造船技术所科长,副所长;经营处处长、副总工程师、副厂长;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9年12月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兼任中国船舶重工股份公司总经理、大连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2年4月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2015年3月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主要成就

“15万吨苏伊士最大型原油船”,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原中船总公司科技进步奖,辽宁省优秀新产品一等奖,创产值1.56亿美元。

“5.2万吨大舱口多用途船”,获国家新产品奖和省优秀新产品金鼎奖,创产值达2.9亿美元。

《油船完工资料计算程序集》,使用该程序,平均每年可节省计算费用500多万元,并使工厂的完工计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该项目获得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科技进步奖(部级)、省市优秀成果奖。

《油船初步设计系统》和《油船设计系统》,应用该系统设计完成船舶近30艘,平均每年可节省设计费用100多万元,获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科技进步二等奖、全国电子信息展览会优秀奖及大连市优秀成果奖和科技进步一等奖,辽宁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辽宁省首届职工发明创造博览会金奖。

撰写的《船舶报价与设计综合系统》、《关于肥大型油船排水量修正的探讨》、《大型油船结构分析》等十余篇论文,分别在大连国际海事会等国外学术会议以及《船舶工程》等国家、省市学术刊物上发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6月16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孙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8年12月17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孙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孙波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背离党中央的要求,弄虚作假,损害国有企业利益;在接受巡视期间,隐瞒实情,欺骗组织;理想信念动摇,长期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接受组织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家属违规调动工作。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孙波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擅权妄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权钱交易,收受贿赂,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波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逮捕决定

2019年1月,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孙波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孙波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2月,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孙波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孙波,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国有控股公司负责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9年7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孙波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孙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孙波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孙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鉴于孙波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孙波利用担任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船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与大船集团合作成立公司及公司后续经营等事项提供帮助。2000年10月至2016年初,孙波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64万余元;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波为追求其在大船集团任职期间的个人业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孙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查封、扣押在案;滥用职权涉案钱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