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因无法偿还高利贷,2016年4月14日之前,债权人吴学占指派手下上门催债并且对债务人苏银霞进行侮辱行为。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催债人对苏银霞进行肢体暴力及侮辱,于欢为保护其母,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等各大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于欢故意伤害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延伸出正当防卫的认定与限度、执法民警的失职渎职等争议问题。201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于欢故意伤害案。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于欢故意伤害案,于欢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2018年2月1日,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18年6月20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8批指导性案例。2020年11月18日,于欢减刑出狱。
案件背景
于欢母亲苏银霞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经营源大公司,曾三次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于欢的父母于西明、苏银霞两次向吴学占、赵荣荣借款共计1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苏银霞先后偿还184.8万元,其后,于西明、苏银霞未如约还款。期间,吴学占、赵荣荣指使他人采取在苏银霞公司院内支锅做饭、强行入住于家住房等方式催债。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案件经过
2016年4月14日下午16时左右,赵荣荣联系郭彦刚、杜志浩等人到源大公司讨债。晚上20时许,杜志浩和杜建岗赶到源大公司。21时53分,杜志浩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杜志浩对苏银霞、于欢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将烟头弹到苏银霞胸前衣服上,杜志浩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苏银霞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马金栋、李忠劝阻下,杜志浩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银霞闻,杜志浩等人又对于欢实施了肢体暴力。从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民警朱秀明接报警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离开接待室。于欢、苏银霞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被杜志浩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志浩等人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志浩等人不要靠近。杜志浩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持刀捅伤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等人。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经鉴定,严建军、郭彦刚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审理
一审结果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于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死亡赔偿金29098.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共计30598.5元。判决于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医疗费49693.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交通费1800元, 共计53443.47元。判处于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误工费890.85元,护理费890.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以上共计2231.7元。根据一审判决书反映,于欢母子被十余人的催债队伍限制自由及被侮辱的事实存在;于欢持刀捅伤被害人在后,被害人限制于欢母子跟随警察离开接待室在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于欢和受害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高检介入
自一审结束,于欢故意伤害案引发广泛舆论关注,201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于欢故意伤害案对外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调查民警
2017年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于欢故意伤害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经调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时许,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报警电话后,民警朱秀明(女,26岁)带领两名辅警携带执法记录仪迅速赶到冠县源大工贸公司现场,对现场十余名讨债人员采取口头制止和警告措施,针对现场人员众多、警力不足的情况,及时拨打电话请求增援,在离开接待室中心现场后,继续在厂区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情况,于欢伤害行为发生后及时收缴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证据。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已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了党政纪处分。
二审结果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应认定属于防卫过当。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附带民事部分。
高检答疑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案,法庭审理结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于欢案件的调查工作情况、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是如何认定于欢行为性质、检察机关为什么认定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问题进行了答疑。
舆论影响
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发布《刺死辱母者》一文,于欢故意伤害案走进了公众视野。随后,各大媒体对此案也进行了报道。从3月23日《刺死辱母者》 一直到3月28日,关于于欢故意伤害案的事件相关数据量共143746条, 各舆论平台呈全面爆发态势,其中微博113070条,微信公众号 25563篇,新闻网站2695篇,纸媒156篇,其他平台1390篇。3月26日,于欢姑妈于秀荣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杀人事件情况说明》的打印材料。在这份情况说明中,苏银霞除了详细描述当日情况外,还称其子于欢的行为属于激情自卫。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阅读了本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和有关新闻报道。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一时间,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延伸出正当防卫的认定与限度、法与情的思考、高利贷行业的现状,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等多个命题。
案件后续
吴学占等人涉黑案
2018年5月11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等人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幺传行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个月至两年不等的刑期。一审结束,吴学占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自2017年5月以来,山东已先后4次通报查处涉及吴学占涉黑团伙案的公职人员情况。通报显示,涉案公职人员已达16人,其中12人分别受到了警告、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2人被辞退,2人被移送司法。
于欢父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于欢及家人出狱
2019年12月14日,于欢的母亲苏银霞从山东省女子监狱出狱。2020年11月18日,山东冠县“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2021年5月31日于欢的父亲于西明刑满释放,从山东省监狱出狱。于欢出狱后积极承担家庭责任,帮助母亲公司还钱,给工人发工资。
案件争议
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结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论,社会大众及专家学者对一审判决结果围绕着“正当防卫”与“定罪量刑”展开了争议与讨论。
正当防卫
案发时杜志浩等人对于欢、苏银霞持续实施着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肢体暴力及侮辱行为;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欢和苏银霞想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逼近,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于欢是在人身自由受到违法侵害、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且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其靠近围逼的人。因此,可以认定其是为了使本人和其母亲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性质。
杜志浩等人组成的催债队伍在催债过程中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且双方没有发生激烈对峙和肢体冲突。于欢持刀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人系被背后捅伤,故应当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定罪量刑
本案中,杜志浩等人有错在先,限制于欢母子的自由,对于欢实施推搡,拍打行为,对于欢母亲实施侮辱行为。于欢连续捅刺四人,但捅刺对象都是当时围逼在其身边的人,且对每人捅刺一刀未对同一人连续捅刺。可见,于欢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并离开接待室,没有追求或放任致人死亡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故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于欢对四人伤亡持听之任之的态度,构成防卫过当情形下的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社会影响
法治建设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用了微博直播的形式来公开二审,这是全国省级高院首次在微博上对敏感刑事案件的终审环节进行“图文 + 视频”的直播。公开直播不仅合理回应了社会关切,更是推动了司法公开及法治政府的建设。
2018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2018年2月1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于欢案列入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典型案例。2018年6月20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8批指导性案例。
折射问题
正当防卫的认定与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一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二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防卫对象,即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四是防卫意图,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卫认识和意志。五是防卫限度,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
本案中,于欢在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即杜志浩等人阻止于欢母子离开接待室,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下人身自由受到违法侵害、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且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其靠近围逼的人。因此,可以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而于欢持刀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人系被背后捅伤,故应当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高利贷行业的现状
高利贷是以收取远高于一般标准利息而投放的一种借贷。此案中苏银霞向吴学占借的债务,需要支付10%的月息,并且以苏银霞丈夫名下一套住房作为抵押。放贷人吴学占在苏银霞夫妻无法清偿债务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身安全等行为进行催债,将借贷人苏银霞一家推入绝境。一时的饮鸩止渴借下高利贷,最后给放贷人的是灭顶之灾。政府应对高利贷持以明确态度,坚决打击和取缔。
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
由于中小微企业自身局限性决定了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一般较弱。而地方中小银行能力有限,不能充分覆盖到中小微企业。因此,更多的民间信贷顺风而生,本案中苏银霞的企业映射着广大中小微企业的现实困难,一时的饮鸩止渴,带来的是灭顶之灾。因此,政府应该给予中小微企业政策支持,国有银行充分地履行社会责任,帮助中小微企业成长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