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曾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2023年10月19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王大伟受贿一案。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物履历
1983年09月至1987年07月,东北林业大学森林采运工程系森林采运工程专业学习;
1987年07月至1990年07月,东北林业大学森林采运工程系森林采运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0年07月至1992年01月,国家林业投资公司林业森工项目部综合处干部;
1992年01月至1992年12月,国务院经贸办秘书局干部、助理工程师;
1992年12月至1994年05月,国务院经贸办主任科员;
1994年05月至1997年10月,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1997年10月至1998年09月,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
1998年09月至1998年12月,中国联通公司计划市场部副部长;
1998年12月至1999年02月,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工作人员;
1999年02月至2001年03月,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副局级)(其间:1999年09月至2000年01月,中央党校进修班学习);
2001年03月至2003年06月,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正局级)(其间:2001年06月至2003年06月,挂职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副市长);
2003年06月至2007年01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副市长(2000年09月至2006年01月,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7年01月至2009年07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其间:2008年09月至2009年01月,中央党校培训班学习);
2009年07月至2013年03月,黑龙江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正厅级);
2013年03月至2013年04月,辽宁省公安厅党委书记、督察长(兼);
2013年04月至2017年02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督察长(兼);
2017年02月至2018年01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督察长(兼);
2018年01月至2022年04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担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辽宁省第十二届、十三届委员会委员(2022年免去第十三届辽宁省委委员职务),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2年4月终止)。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3月消息,辽宁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王大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任免名单,决定免去王大伟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辽宁省公安厅厅长职务。
终止资格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王大伟辞去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王大伟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22年9月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辽宁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王大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大伟毫无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为掩盖“裸官”问题,搞假结婚欺骗组织;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他人大额钱款、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大肆卖官鬻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严重破坏任职地区和系统的选人用人制度和政治生态;生活腐化,道德败坏;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徇私枉法践踏纪法底线,贪婪无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大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大伟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第十三届辽宁省委委员职务,终止其辽宁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2年10月消息,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王大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大伟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3年2月消息,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王大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大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王大伟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黑龙江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辽宁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3年10月19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王大伟受贿一案。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大伟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黑龙江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辽宁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孟冰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腕表、汽车、翡翠挂件等财物,以及代为支付购房款、购物款,共计折合人民币5.55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王大伟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大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王大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