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禄,男,汉族,1968年6月生,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吴国禄的:人物履历、人物事件等介绍

中文名

吴国禄

简介

2018年9月6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人物履历

2003年9月8日起任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局长,

2014年6月10日起任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4月7日,据青海省纪委消息:经青海省纪委研究并报省委同意,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吴国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5年6月,免去其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职务。

强制措施

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由青海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审查起诉

2015年10月12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对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吴国禄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被告人吴国禄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一案,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0日以北检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该院于2016年6月11日至7月10日建议该院延期审理。

一审宣判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国禄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6)青0105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国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国禄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

2018年9月6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吴国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332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466.58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原判认定上诉人吴国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检察员出庭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