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2018年3月16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设置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机构职责
宣传和贯彻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帮助委员了解社会和法制建设的情况;广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听取和反映他们对社会和法制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就国家社会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通过专题调查、座谈讨论等活动,向国家机关及其有关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本会讨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有关部委、民主党派中央、人民团体、有关研究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开展同国外有关组织、团体的友好往来。
机构领导
第十四届
主任:徐令义
副主任(12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少峰、王尔乘、刘晓梅(女,蒙古族)、江广平、阮成发、李民斌、杨万明、吴社洲、陈国庆、姚增科、钱锋(福利保障界)、徐立全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军胜、田培炎、白少康、皮剑龙、成平(女)、毕彦超(女)、吕红兵、吕国泉、朱新力、刘钊、刘石泉、刘德伟、汤涛、孙洁(女)、孙茂利、严建文(回族)、苏绍聪、李丹、李文章、李汉宇、李庆忠、李连祥、李迎新(女,满族)、时和兴、吴楠、邱庭彪、何蓉(女)、佘德聪、沈亮、张峰、张毅、张少康、张来明、张其成、张金英(女)、张建民、张春生、张雪樵、陈思源、罗益昌、金学锋、周源、周汉民、赵昌华、胡建淼、胡静林、柯希平、贺小荣、聂鑫、莫荣(苗族)、徐平、黄宝荣、曹普、韩泳江、景亚萍(女)、程凯、傅振邦、解冬(女)、蔡振红、熊选国、魏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