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男,汉族,陕西乾县人,1966年11月出生,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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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王勇

性别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籍贯

陕西乾县

出生日期

1966年11月

民族

汉族

职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

简介

2022年12月30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勇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

人物履历

1986.09--1990.07,宁夏农学院农业经济系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0.07--1995.01,宁夏农学院农经系教师、政治辅导员(其间:1992.08--1994.07清华大学人文社会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习,攻读法学学士);

1995.01--1996.05,宁夏农学院团委副书记;

1996.05--1996.11,宁夏农学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1996.11--2000.09,共青团银川市委副书记;

2000.09--2003.05,共青团银川市委书记;

2003.05--2007.09,银川市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7.09--2008.01,银川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政务大厅主任;

2008.01--2008.05,银川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主任,市双拥办主任;

2008.05--2012.12,银川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主任;

2012.12--2017.01,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2017.01--2017.12,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2017.12--2018.01,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提名银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人选;

2018.01--2018.02,银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2018.02--2018.11,银川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8.11--2021.08,银川市委常委、秘书长,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

2021.08--2021.09,银川市政协主席候选人,市委常委、秘书长、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

2021.09--2021.12,银川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候选人;

2021.12,银川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任免信息

2021年12月28日,银川市政协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王勇当选政协主席。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4月消息,银川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王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撤销资格

2022年4月24日,政协第十一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第九十次主席会会议通过,鉴于王勇涉嫌违法,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自治区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政协第十一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第九十次主席会议决定,撤销王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委员资格,提交政协第十一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追认。

2022年6月17日,政协第十一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追认,鉴于王勇涉嫌违法,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自治区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政协第十一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第九十次主席会议作出了撤销王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并已向社会公布,现予以追认。

依法双开

2022年11月消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银川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勇政治觉悟低下,党性修养缺失,纪法观念淡漠,个人利益至上,政绩观扭曲,贪婪成性,甘于被围猎,贪图享受,私欲泛滥,生活腐化,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核查期间,与他人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赃款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长期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无视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规调动选任干部,违规干预国企员工录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乃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王勇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提起公诉

2022年11月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勇(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中卫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中卫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勇利用其担任银川市旅游局局长,银川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兼市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主任,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银川市副市长,银川市委常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

2022年12月30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勇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

中卫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9月,被告人王勇在担任银川市旅游局局长、银川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兼市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主任、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银川市副市长、银川市委常委、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子女入学、工作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7次非法收受24个单位、个人所送人民币、轿车、住房免费装修、茶台等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8.22387万元和美元1.5万元。

中卫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坦白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王勇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