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典当物的行为。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典当的:历史沿革、概念解释、典当范围、典当类型、相关业务、运作机制、法律法规、作用、风险、问题及建议、典当行、不同国家典当制度、影响、相关术语等介绍

中文名

典当

外文名

pawn

别名

质库、质肆等

应用领域

金融业等

简介

典当有融资、支持生产、活跃流通、解危救难、方便群众、稳定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等作用,只要是来源合法、产权明晰、可以依法疏通的有价值的物品或者是财产权利都可以进行典当,比如有房地产、车辆、民品等。从典当的不同目的来看,可以分为投资性典当、消费型典当,借贷型典当、变卖型典当等,其主要的相关业务有典当理财和典当融资。截止2023年,典当行的数量比较多,但发展情况良莠不齐,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比如信用风险和资金流动风险等。

典当具有灵活性、便利性和快捷性,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的一些空缺,更为中国的社会小规模高频次的融资活动带来了更多的选择。

历史沿革

在中国的历史发展

兴起

典当在中国产生最早的描述是在《后汉书》中,东汉末年(公元25~220年)黄巾起义,甘陵相刘虞奉命攻打幽州时与部将公孙瓒发生矛盾,刘虞本来打算将朝廷赏赐质押给胡人,但是却被公孙瓒所劫,这是历史上“典当”最早的一次应用。典当行是最早出现的民间金融机构之一,最早称“质库”或者是“质肆”“质舍”,开始于南北朝时期,起源于南齐时代(公元479~502年)。

典当

唐宋元时期

唐宋时期质库更加发达,在市场上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宋朝时期,城内有产业资本的商贾和民众都开设质库,寺院经营工商业,也开质库来谋取利益。到了元朝,典当行被称为“解典库”等,有的解典库已经同时经营信用放款。

明清时期

明朝除了旧的称呼外,又有了典当、当铺等称呼,从此以后,典当或者是当铺成为通称,规模比较小,取利比较重的,称为“小押当”。明朝中期至清朝初叶,中国典当行超过2万家。清朝康熙时期(公元1662~1722年),为了缓和社会矛盾,鼓励开设典当,对典当实行了轻赋税政策,户部颁发的《则例》规定每当只需缴纳正税银二两半至五两半。乾隆年间,全国当铺共18075 座,仅“京城内外,官民大小当铺六、七百座”,年收典税9万两白银,乾隆皇帝还给典当业题词:“缓急相同、利国利民”。中国古代典当业发展到明清时期达到空前兴盛的阶段,原因在于明清商品货币经济的发达以及政府的“利典”政策,为明清典当业兴盛提供了良好社会环境。清末民初,在军阀混战、外国资本介入、近代化的钱庄( 银行) 及借贷业务的兴起等多种原因共同作用下,旧有的封建地主经济制度与小农经济规则被打破,新的经济体制的创立、引进,古老的典当业在内外多种“合力”下显得“不合时宜”、逐渐走向衰败。

20世纪50年代后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在消灭“剥削”和“高利贷”的过程中,通过典当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在部分城市,成为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专门办理小额抵押贷款的职能部门,从而典当业被人民政府取缔。

1987年底,四川成都市成立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贸典当服务商行,自此典当业开始慢慢兴起。1993年8月开始由人民银行主管。2000年7月,典当业的监管部门由人民银行变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典当行由金融机构变更为非金融机构。2001年8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台了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

政府机构改革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公安部于2005年2月联合公布了《典当管理办法》,此条例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随后在对典当行进行规范的同时,也批准设立了若干家典当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典当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设分支机构,截止到2015年底全国共有典当行8050家,分支机构928家。

发展现状

1.典当行规模一般比较小。《典当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00 万元。”导致典当行准入门槛比较低,另外根据现行现行金融监管政策,典当行没有获取融资的途径,只能依靠自有资金开展业务。

2.典当行数量比较多。由于典当行业的准入门槛比较低,很多的企业和个人一般通过典当行的形式涉足金融业,同时由于典当行的日常监管相对宽松,导致典当行数量较多,供大于求。

3.典当行发展参差不齐。很多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因为抽逃注册资金、发放信用贷款、不良贷款涉嫌诉讼等原因成为“空壳”企业或者是“僵尸”企业,当然也有业务合规、财务规范的典当行存在,所以会出现典当行的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

其他国家的历史发展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订完整典当业法规的国家。1338年英国爱德华三世(Edward III)和1415年亨利七世(Henry VII)为与法国作战,曾典当珠宝以筹集资金,西班牙女王伊莎贝拉(Isabella)也典当过她的珠宝,以资助哥伦布(西班牙语:Cristóbal Colón)第一次航行到新大陆。187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英国历史上第一部典当法律《1872年典当法》。《1872年典当法》延续一百多年,直到1985年被《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取代。另外,英国典当行的设立和监管需要遵循《2002年企业法》和《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一般规定。在英国,法规仅对典当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未限制典当行经营范围,经营业者在获得消费信贷A类许可证后,即可经营消费信贷所有业务,其中就包含典当。

美国

美国典当业的发展时间很短,但美国却是世界上惟一的尚未建国就有典当行的国家,并且是银行与典当行始终并行发展的国家。美国许多城市在18世纪末期开始大力兴办典当,19世纪初期,美国典当业逐渐走向比较繁荣的阶段。1911年,美国全国共有注册典当行1976家,1914年,美国典当行的数量达到近代史上的最高峰,成为许多中小客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渠道。20世纪末,典当业开始进入成熟发展期。截止2022年美国拥有的典当店铺总数约20000家,数量最多的是,约有1500家,该行业约有80000名从业人员。

德国

德国的典当最早在15世纪发端于德国雷根斯堡。德国为了统一各州在典当领域里的经营行为,于1961年实施了《关于典当行业经营的规定》。该《规定》把典当行的经济收入限定在所发放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的范畴,保证了典当业的健康发展。截止2005年,德国现有典当行约200余家,它们在2003年的营业额总和为4.7亿欧元,拥有常年当户约有110万。德国2022年12月通货膨胀率为9.6%,一些面临财务压力的德国人选择通过典当行获得短期贷款来应付物价上涨。一直到2023年,德国的典当行业务都呈上升趋势。

概念解释

定义

不同的书籍和法律对于典当的认知也不相同,如《美国百科全书》中认为典当是以个人财产向典当商质押借贷,当户偿还约定的费用后可回赎当物的行为;美国《印第安那州典当业法》中提到,典当是指个人财产由典当商占有作为贷款担保;英国第一部典当法《1872年典当商法》中规定,典当指典当商以财物或者动产作压放贷。典当在中国产生最早的描述是在《后汉书》中,中国现行《典当管理办法》中提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典当物的行为。

特征

1.典当是以“质押”为基础的。典当最早是以人为质的,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产品逐渐增多,“以人为质”逐渐过渡到“以物为质”的阶段,虽然质押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但是以质押为基础的核心一直没有改变,“质押”使得典当行在放贷的时候不用以信用作为条件,只注重当户持有的当标的合法性和价值。

2.典当的服务对象是社会贫苦阶层。每个社会都有贫富分化现象,像是地主、商人等,他们有可靠的收入来源,不需要或者是很少通过典当融资,但是生活困苦,手头拮据的人群,往往对于典当会有依赖性。

典当行

典当行也叫做典当公司或当铺,主要是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借贷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公司最主要的是融资服务功能,也是社会的首要功能,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行的货币交易功能。

典当范围

可收物品

原则上来说,只要是来源合法、产权明晰、可以依法疏通的有价值的物品或者是财产权利都可以进行典当,但是不同的典当行所包含的业务范围不同,可以作为典当物品的主要有5大类:

典当

1.房地产。房地产包括合法拥有的产权住宅和办公商用房。

2.车辆。车辆包括平时的生活用车,也可以是货运车等。

3.民品。民品包括金银的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古董、邮币卡、电脑等。

4.物资。物资包括原材料、生产好的成品等大宗通用物资。

5.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包括流通的股票、基金和各类不记名、不挂失的国债、企业债券等。

不得收当的财物

1.依法被查封、扣押、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了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以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类型

按理财目的分类

从理财目的的角度来看,典当可以分为投资性典当和消费型典当。

1.投资性典当是指通过利用手中的限制的物资和财产等,从典当行质押并且获得一定量资金,然后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利用投资、融资的时间差来获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典当方式。

2.消费型典当根据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正常消费型典当和非正常消费型典当。正常消费型典当指的是当户为了满足某种生活消费,通过典当的方式来实现;非正常消费型典当指的是当户为了满足畸形消费的典当方式,比如通过典当获得资金参与赌博等。

按交易目的分类

从交易目的的角度来看,典当可以分为借贷型典当与变卖型典当。

1.借贷型典当指的是当户为了理财而进行的典当,当到了典当期限时,就赎回当物。

2.变卖型典当指的是当户将当物按照典当的方式卖掉,通常不会赎回当物。

按当物性质分类

从当物性质的角度来看,典当可以分为动产型典当与权利型典当。

1.动产型典当指的是以动产作为当物向典当行进行融资的典当方式,属于传统典当类型,在各国和地区是比较流行的。

2.权利型典当又称为财产权利型典当,指的是把财产权利作为典当物进行的融资,是一种后期的新兴典当类型,通常比动产典当的交易数量少。

按交易目的分类

从交易目的的角度来看,典当可以分为融资型典当与保管型典当。

1.融资型典当指的是,当户通过典当行以物换钱的融资功能来获得资金达到筹款目的的典当类型。

2.保管型典当指的是当户利用典当行对当物的保管功能,将自己的贵重物品送到典当行进行保管,达到储物安全的目的,通常这一类当户是不缺资金的。

按理财迫切程度分类

从当户理财迫切程度的角度来看,典当可以分为应急型典当与非应急型典当。

1.应急型典当指的是很多普通家庭因为天灾人祸、生老病死等情况急需用钱,所以将家中的金银首饰、电器等贵重物品向典当行质押获得资金的典当方式。

2.非应急型典当指的是当户通过典当交易获得相应的资金以后,并不是用于突发事件的典当方式。

相关业务

主营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动产质押典当是指企业将动产 (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典当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作为质押物,并且质押物在典当行的监控下流动,企业以此向典当行申请贷款的业务。质押物的品种是具有多样性的,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都可以作为质押物。

典当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条规定,以下的权利可以进行质押: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特点有: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质物,通俗来说就是债务人必须把典当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或第三人称出质人;具有依法可让与的财产权,如以亲属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抚养请求权等;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财产权,在第三人知悉有该特约时,该财产权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当品;特别明确不得让与、查封或者供作担保的财产权,不能作为当品;不动产物权、矿业权、渔业权和水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当品。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典当指的是个人、企业名下的已经取得房产证的全款住宅、别墅,按揭房,写字楼、商铺和经营性用房、厂房、土地等。房地产典当的特点是额度大,不会影响房子本身的正常使用,是一种短期大额应急资金的首选。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行为称为绝当,典当行可以按照规定来处理绝当的物品。绝当的处理规定如下:

(1)绝当物的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是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2)绝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3)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经过批准以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4)绝当物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典当行不得自行拍卖或者是折价处理,应该在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之下进行处理。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客户带典当品来到典当行时,典当行会派出专业的鉴定人员进行评估,鉴定人员会仔细检查物品的品质、完整性、市场价值等因素,并给出一个相对准确的估价。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比如民品典当等业务,包括黄金饰品、金条、纪念币、翡翠、白玉、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和一些高端奢侈品等。

不得经营的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典当理财

典当理财指的是当户在典当行以物换钱的过程。当户将有价值的财物送到典当行,在经过典当经济师鉴定以后,典当行向当户发放贷款,典当是以质押担保为条件,金钱借贷为基础的定期有偿理财方式。其特点如下:

1.小额性。典当行给当户发放当金的数额一般比较小,通常会比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小很多。

2.短期性。典当行给当户发放当金的期限一般比较短,通常会比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期限短很多。

3.高利性。典当行给当户发放当金的费率一般比较高,通常会比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很多。

典当融资

典当融资指的是中小企业在短期的资金需求中,利用典当行救急的特点,通过质押或者是抵押的方式获得一定的资金的快速融资方式,典当行业的飞速发展顺应了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飞速发展,通过正式的典当行业进行融资是比民间高利贷进行融资健康得多,并且手续便利,不限制资金用途,能为企业解燃眉之急,典当融资具有以下特点:

典当

1.典当融资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典当物品的灵活性、典当期限的灵活性、典当费用的灵活性、典当手续的灵活性上。

(1)典当物品的灵活性。典当融资主要是抵押物品给典当行来进行融资的方式,一般来说,被抵押的物品种类广泛,样式灵活,可以是金银首饰,古玩珠宝,也可以是家用电器,机动车辆,还可以是生活、生产资料等,这样广阔的典当范围,使得中小企业在典当融资方面更容易筹得资金。

(2)典当期限的灵活性。通常典当行的最长当期是6个月,如果当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在期限内是可以提前赎回被当的当物的,如果因为一些原因无法在档期内将物品赎回,也可以通过申请,经由典当行同意进行续当。

(3)典当费用的灵活性。典当行的息率和费率是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设定的,但不能超过法定的最高范围,息率和费率可以根据典当融资的淡旺季节、期限长短、资金供求状况等来制定或调整,也可以根据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当物风险大小等来制定。

(4)典当手续的灵活性。根据当物性质的不同,典当行会采取不同的典当手续,像是金石玉器之类的典当物,典当行就会当场当物当场付款,手续一般比较简单;如果当物是一些需要进行鉴定和试验的物品,典当行的相关人员会以最快的速度解决问题,避免手续过于复杂。

2.典当融资的限制条件少,主要体现在对当物的限制条件少、对信用要求和贷款用途限制少上。

(1)对当物的限制条件少。中小型企业的一些价值较高的生产设备、生产资料等都可以作为典当的质押物品,除了国家规定的少数不能典当的物品外,只要是获得典当行的同意,中小型企业的任何财产都可以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典当。

(2)对信用要求、贷款用途限制少。一般来说,典当行对于客户的信用是没有严格要求的,对于企业贷款的用途也不会过多的进行询问,与银行贷款不同,典当行承担的资金风险比较小,假如贷款企业在当期内无法赎当和交付利息,典当行有权拍卖当物,避免遭受损失,但是银行无法做到如此,因此银行对于企业的信用和贷款用途会有严格的限制。

运作机制

典当流程

1.当户出具有效的证件并且交付当物;

2.典当行受理当物进行鉴定;

3.当户与典当行约定评估价格、当金数额和典当期限,并确认法定息费标准;

4.双方共同清点、封存当物,并且当物由典当行保管;

5.典当行向当户出具当票,发放当金。

相关内容

1.不同业务流程所需证件。

相关类型所需证件

典当类型

证件

房地产

户主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且需要现场查看房产

车辆

车主的身份证以及准备典当的汽车的相关证件

民品

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被典当的物品的发票(有发票,可以适当提高价格)

物资

本人身份证以及相关的物资财产证明

有价证券

本人身份证,深沪股东账户卡且一般需要签约监控

2.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典当的最短期限为5天,不足5天的按照5天来计算,最长期限时6个月。典当到期以后,5天内,客户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赎当。

典当

3.收费标准。典当是一种融资行为,是需要有偿使用的,典当行一般按照当金来收取相应的费用。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典当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综合费在典当时就预扣,当金的利息一般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执行。具体的费用标准根据不同典当行、不同业务种类也各有不同,客户需要以典当行的公告为准。

法律法规

典当行业的法律规制与银行等其他的金融机构不同,规范典当行业的相关规定效力层次低、形式散乱。截止到2023年,2005年公安部、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典当管理办法》是典当行业实践中的主要法律依据。

2012年商务部发布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其主要的目的是规范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

2020年银保监办发布的《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作出了对加强行业监管的一些原则性规定,除此之外,还有部分针对个别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典当制度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总体来看,对于典当行业,暂时还是缺乏相关的高位阶的法律层面的规范,以上提到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更多的是对于典当行业的管理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性批复,也是对已经发生纠纷进行司法裁判的意见。

作用

1.典当具有融资的作用,在从传统的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资金的不足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典当业开辟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对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来说,是一种有益的补充,能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

2.典当能够起到支持生产、活跃流通、解危救难、方便群众的作用。典当行向个体经营者以及各类企业质押放款已经成为了中国典当行业的一项重要主营业务,并且向城乡居民质押放款也是中国典当业的一项传统业务,这些业务内容支持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

3.典当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急需要资金的群体可以用自己的财物作为典当物取得资金,避免了一部分社会不法行为的发生,并且典当行的经营是受到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管理的,对民间高利贷行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4.房地产典当的运作,有利于置业投资的发展。由于典当行经营范围的扩大,当户可以将自己的房产进行典当,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住房自有化和住房制度的改革,扩大人们的投资领域。

5.典当具有鉴定评估的作用。典当行需要对当品进行评估以后,根据当品的品相来进行估价,因此评估环节非常重要。每一个典当行都会有专业的评估鉴定人员,来为每一件进行估价,确定生意的可行性。

6.典当具有一定的销售作用。典当期限届满或者是续当期限届满以后,当户应该在5天内赎当或者续当,如果没有进行赎当或者是续当为绝当,绝当的物品典当行具有一定的售卖权利。典当经营机构可通过变卖、拍卖、折价或直接归自己所有等法律许可的方式处理当物,典当的当物销售功能是最后发挥的,其必须晚于典当的其他功能来发挥作用。

风险

1.信用风险。典当行的抵押式贷款是信用社会的一种补充形式,与其他的信用贷款一样面临着信用风险,又叫违约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当户到期之后不能按照约定偿还或延期偿还当金本息,导致典当行的收益受损的可能性。尽管当户提供了当物作为保障,但是当物的处置也是要耗费人力物力的,增加不必要的劳动支出和成本,并且也难以保证本息的足额偿付,如何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典当行也一直在探索改进,除了在一定程度上压低当物估价以外,其中当票书写和当品的保管在风险控制中也同样重要。

典当

2.人才风险。由于典当的经营是由人来操作的,经营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经营的成败,所以典当业对人才的要求极高,具备多方面知识并且可靠的人少之又少。由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让典当行如同雨后春笋一般迅速增长,导致规模较大的典当行面临后续人员“断档”的风险。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在典当行的经营过程中因为内部的原因以及各种主观的失误等意外事故引发典当行收益、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引发典当经营风险的因素主要为:典当行员工业务操作程序错误或鉴定评估失败;典当经营决策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会导致决策失误;典当行员工或顾客的不法行为;典当设备性能不够稳定,服务效果也不稳定。

4.政策法规风险。国家对于典当行业要求比较严格,一些政策决定了典当行的准入和退出,对典当行的生存与发展也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法规风险是典当行经营中最大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经营范围受到法律限制,很多法律法规在资本金构成与使用管理、经营范围、绝当处理方面剥夺了典当行作为企业应该享有的权利,限制了典当行的发展;容易触犯法律法规,很多法律法规在不对典当行的经营方面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及时关注,可能会产生法律风险,导致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5.资金流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典当行在没有足够资金清偿债务或者满足客户典当需求的情况下,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主要表现为两方面:无法控制资金流出,典当行在经营的过程中,没有办法预知新的业务何时来临以及无法准确地判断当户申请的当金金额,但是典当行必须随时满足新客户的资金需求,所以要保持足够的资金流动性;无法掌握资金收入,负债的典当行时刻面临到期资金的清偿问题,如果典当资金的流动性变差,典当行可能会面临信誉、收益受损的情况。

问题及建议

问题

1.相关法律不健全。中国没有针对典当的立法,仅有2005年商务部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的《典当管理办法》,其属于我法律三级层次的第二层次的行政法规,通过2019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惠金融部出台的《关于征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可以看出,对于典当行业的业务规范的法律法规,还是有待完善的,并且《典当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内容也限制了中国典当业的发展,《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典当行的典当资金来源只有自有资本与银行贷款两条渠道,影响了中国典当业规模的扩大。

2.业务范围较窄。虽然在《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典当行的经营范围比较广泛,但是在实际实践中,大部分典当行经营的业务范围都是比较窄的,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大部分典当行的业务范围都集中在房产、股票和机动车的典当上,像是珠宝首饰、古玩字画、手表等传统业务严重萎缩,趋同化的经营策略导致本就不大的市场产生恶性竞争。

3.相关专业人才不足。在典当的整个流程之中,对于当品的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一方面会直接关系着当金的多少,另一方面也会关系到典当企业的风险高低,对于当品的鉴别也是一项对专业技术要求非常高的的工作,但从事该环节的专门人才很少,正因如此,专业人才的缺乏成为了制约典当行发展的最大瓶颈,例如在 2013 年全国共发生多起利用新型高仿钻石骗当案, 使多地典当行暂停了钻石典当业务,主要还是因为典当行业中缺乏钻石鉴定方面的专业人才,造成了鉴定环节的风险较大。

建议

1.完善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完善立法,尽快出台专业的法律法规 ,使得典当行行业的监督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各地的金融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法务部门,加大对典当行业的监管,为企业的和合法经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应该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部分规定,逐步拓宽典当业的资金来源,使典当行的资金来源不再局限于自有资本与银行贷款,可以利用货币市场进行回购,利用期货市场进行期货交易等融资渠道。

2.实行“连锁”差异化经营。差异化经营是典当企业未来发展的走向,将会是典当企业实现经营战略、经营目标的核心,在高度同质化的市场竞争中,由地方监管部门主导,重新清理现有的典当公司,严格准入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以及违规的典当行进行取缔,对于符合条件的典当行,积极推进“集团控股形式”“连锁店形式”经营战略,调整行业的产品结构,可以减少来自于同质产品典当行的竞争压力,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

3.积极引进、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教育部门可以联合高校通过开设典当管理、典当鉴定等相关的专业和课程为典当业提供高素质专业典当业人才,再有就是可以与相关的专业机构达成合作,比如国内外出色的鉴定机构,基于这些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和实力,便能够极大的降低鉴定风险,同时也能够相对的降低人才培养成本,达成一种共享共赢协作的模式,其次也可以引导专业人才加入典当行业,提高薪酬待遇,提升行业的吸引力,人才是技术的基础,技术是风险管控的保障,做好人才工作,也就是为整个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典当行

典当行是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典当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典当行在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设立条件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典当行应该具有以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设立典当行所需要的资料有: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应该对每个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并且各分支机构的运营总金额不能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典当行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需要提交的资料为:

分支机构条件

设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的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所需资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典当行设立程序

1.申请:申请人自查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的,按照申报材料准备相关申办材料,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材料。

2.受理:区(市)监管部门辅导审核后向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报材料。

3.初审:市级监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审批,各省辖市金融局审查申办材料。

4.决定: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决定是否准予设立。

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应该建立以下安全制度: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应该建立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经营范围

典当行经营范围

可经营的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不得经营的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不得收的财务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不可有的行为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

不同国家典当制度

美国

美国在尚未建国时就有典当行,而且银行与典当行地位相当。美国的典当行业是比较发达的,美国自1823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典当法规制定以来,各州的典当法相继出台,逐渐形成了特色的美国法律系统。在监管体制上,美国主要将典当机构作为消费信贷组织来进行监督管理的,根据接受物品的不同,分为专业性典当行和综合性典当行。综合性典当行可以接受一切的合法物品,专业性典当行只接受少数特殊物品,比如珠宝钻石等,美国的一些典当行通过发布股票上市,融资渠道非常广泛,由于典当机构的小额信贷定位,美国各州对典当行发放贷款额度也是有一定规定的,其中一些州没有发放的上限金额,但是对于达到一定的额度的利率不再调整,以此来约束典当行贷款的发放。美国的典当利率计算有两种方式:非差别月利率,最高的月利率为25%,最低是3%,无论高低,每个月利率固定不变;差别月利率,一是按照当金大小来决定利率高低,二是按照当期时间来决定。

德国

德国的典当历史悠久,典当行业准入门槛严格,与中国的典当行业注册资金类似,一般成功的典当行需要30万欧元的投入,比较大的城市一般在50万欧元以上,附属于珠宝或者是钟表行的一般需要至少15万欧元的注册资金,再有的话是息费比较固定,德国的典当行法规定当息每月一分并且需要额外支付当物的保管费,通常费率为3%。德国的绝当处理是有期限的,绝当的物品必须交给规定的拍卖行或者是法院进行拍卖,必须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的10个月内进行,并且在拍卖前一到两周发布拍卖公示。德国最大的特色在在于公益典当行的设立,主要的资金来源于政府,公益典当年利率低,主要是帮助收入低微的人群进行资金周转,帮助私营企业、中小企业发放薪酬。

日本

日本承袭了德国的典当制度,最初分为公益典当和盈利典当,但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益典当逐渐消亡。根据日本的法律规定,典当共有三种形式:设立有限公司,但是注册资金要达到300万元以上;成立股份公司,注册资金要求达到1000万元以上;个人独资经营,没有明确的注册资金要求。日本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保险体系逐步健全,福利状况大幅提升,因此典当行业遭受挤压。截止到2010年,日本典当行资金少、规模小,多为私立店。由于日本典当的手续简便,服务对象固定,贷款金额大都在5到15万元之间。关于绝当,日本是当期届满以后,如果没有按时赎当,当铺可以取得当物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出当人支付了相应的利息本金等费用以后,还是可以赎回物品的。

影响

1.典当行业历史悠久,它除了有收取、存放、抵押物品获得一定资金的功能外,还具有融通性资金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商业性质,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小企业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融资困境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典当融资具有灵活性、便利性和快捷性,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使其能够保持活力、良性运转。

2.对于中国城乡居民来说,典当行能够为维持手工业和农业生产提供资金来源,也能够在生活急需资金时,解决资金困难,减少了居民对于民间借贷的选择,维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支持了农业的生产,稳定了社会发展,是在中国还没有钱庄、票号、银行时的重要金融机构。典当行融通了资金,活跃了市场,促进了商品的经济发展,典当行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特别适宜于深入农村和基层,可以为银行贷款及其它融资方式查缺补漏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的一些空缺,更为中国的社会小规模高频次的融资活动带来了更多的选择。

3.在美国,典当行业的地位跟银行不相上下,美国典当行业在美国贫穷和接近贫穷的人数持续增加、主流银行对支票账户及其他银行服务收费增加以及低收入地区银行分行较少的情况下,越来越繁荣。这导致了很多经济不好的人群越来越依赖典当,一些贫困地区典当行数量超过了银行,导致使穷人越来越穷。

4.在英国,典当行业的发展呈上升趋势,截止2014年,英国典当行总营业额达到10亿英镑。在金融危机时期,英国的典当行由于其信用门槛较低,手续简便等特点,帮助很多家庭获得了一定的收入,满足了信用较低人群小额短期融资所需。

相关术语

典当术语

相关术语

术语解释

当户

将一定的物品交至典当行作质押来换取相应当金的人,也称为出当人等

当物

当户与典当行在实施货币借贷行为时,置留在典当行用于债权担保的信物,也称为当品

交当

当户执合法有效证件及当物所有权证明将当物交付给典当行营业务员的行为

验当

典当行营业员查验当物以及当物相关情况的行为

估当

典当行的营业员根据相关的市场行情,对当物做出估价的行为

折当

典当行营业员根据评估结果跟当户协商,按照一定比例的折扣来确定当金金额的行为

写当

典当行营业员根据与客户协商的金额以及当期、费率等填写当票,签订借贷契约的行为,旧时也称为“写票”

管当

典当行营业员凭借当票保管联收妥当物,当面封签,将当物放到库房进行保管的行为,也称为“存当”

当出

典当行营业员根据当票的实际金额向当户支付当金的行为,也称为“放当”

续当

典当期限届满时,当户不能够偿还本金,经过双方同意仍然以原当物继续典当,续签当票或合同的行为,俗称“展期”

赎当

用户按期偿还当金本息来赎取当物的行为

绝当

典当期限满5日以后,用户既没有赎当也不续当的行为,也称为“死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