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2020年04月02日,四川省巴中市政府原副市长、南江县委原书记刘凯(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物履历
1980.09—1993.11,通江县委办公室工作,1989.04任干事,1993.05任信息科副科长(其间:1990.06—1993.06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3.11—1994.08,通江县委办公室副主任、信息科副科长
1994.08—1996.03,通江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95.12—1996.02挂职任通江县广纳区委副书记)
1996.03—1999.05,通江县广纳区委书记
1999.05—2000.01,通江县委办公室主任(1997.08—1999.12省委党校法律专业本科学习)
2000.01—2002.12,通江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
2002.12—2003.02,通江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
2003.02—2006.11,通江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2003.06—2004.04兼诺水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
2006.11—2009.01,南江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9.01—2009.03,南江县委副书记
2009.03—2011.10,南江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1.10—2016.12,南江县委书记
2016.12—2017.01,巴中市政府党组成员,南江县委书记
2017.01,巴中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南江县委书记
人物事件
立案调查
2019年8月,巴中市政府副市长、南江县委书记刘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3月,经四川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巴中市政府原副市长、南江县委原书记刘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凯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为掩盖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与他人串供,隐匿转移财产,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和旅游;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和录用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甘于被“围猎”,大肆收钱敛财,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
依法双开
刘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凯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第四届巴中市委委员职务;终止其四川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巴中市第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20年04月02日,四川省巴中市政府原副市长、南江县委原书记刘凯(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凯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凯,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