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安徽濉溪人,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管理专业毕业。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刘亚的:人物履历、原分管工作、人物事件等介绍

出生日期

1962年10月

民族

汉族

中文名

刘亚

性别

简介

2014年1月,安徽蚌埠市原副市长刘亚日前因违纪违法被安徽省纪委监察厅查办。

2015年8月14日,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

人物履历

历任濉溪县柳孜中学教师,百善区纪检组纪检员(1986年7月至1988年7月在安徽大学经济系学习),濉溪县濉溪镇经委主任、副镇长,古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濉溪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濉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6年4月任濉溪县政府副县长兼濉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7年1月任淮北市烈山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9年2月任淮北市烈山区区委书记、区长,

2000年1月任淮北市烈山区区委书记,

2001年5月任淮北市委委员,烈山区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4年2月至2013年6月任蚌埠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原分管工作

担任蚌埠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负责政府法制、民政、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民族、宗教、救灾、邮电、人防、信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明创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民政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民委(宗教局)、行政执法局、法制办、仲裁委、人防办(民防局)。

联系军队、武警、法院、检察院、文明办、老龄委、邮政局、蚌埠无线电管理处、电信蚌埠分公司、移动蚌埠分公司、联通蚌埠分公司、铁通蚌埠分公司、网通蚌埠分公司。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1月,因违纪违法被安徽省纪委监察厅查办。

2014年7月9日,在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受审。刘亚被指控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三宗罪,涉案金额累计高达1600多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称,刘亚在担任淮北市濉溪县镇长、烈山区区长、区委书记、蚌埠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为他人在提拔晋升、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矿产使用权买卖变更、企业税费减免、子女就业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并索要或收受钱财。

开庭审理

安徽蚌埠原副市长刘亚被控多罪受审 涉案1600万

从副镇长到副市长一路升迁受贿

刘亚

刘亚1994年4月任濉溪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至2004年2月担任蚌埠市副市长只用了10年时间。2013年6月,刘亚在蚌埠市副市长任上被查办。

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六安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起诉的该省蚌埠市原副市长刘亚一案,2013年7月9日在六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刘亚被指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高达1600多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刘亚在担任淮北市濉溪县镇长、烈山区区长、区委书记、蚌埠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要或收受34人的钱财1260万元。为他人在提拔晋升,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工程款结算、矿产使用权买卖变更、企业税费减免、子女就业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手中的权利疯狂谋取私利。

2010年11月份左右,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谷永军为该公司所购香堤荣府地块违章建筑拆迁一事,请托犯罪嫌疑人刘亚给予帮助、协调,刘亚答应帮忙。2011年初,刘亚接受谷永军请托,为该公司免交人防工程押金,授意蚌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宫志祥给予关照。刘亚多次向谷永军提出购房优惠要求。2011年6月、7月份,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分四笔将160.9万元转入刘亚指定的淮北市口子建筑开发公司(所谓谷永军同意采用以支付建房工程款形式出账给刘亚钱的单位)账户,后淮北市口子建筑开发公司再将其款转入刘亚控制的杨浩账户。在2011年7月,刘亚安排、协调蚌埠市城市执法局及蚌山区等相关部门对香堤荣府地块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为感谢刘亚在解决其个人干部身份、编制、职级等方面提供的关照、帮助,现为淮北市烈山区政协副主席、曾任烈山区委统战部长兼洪庄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洪庄村党支部书记等职的颜现明(另案处理)多次送给刘亚现金101.2万元,刘亚均收入囊中。

公诉人认为,刘亚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自1995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亚利用不同的职权,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几乎每年都在持续不断地进行受贿犯罪,先后收受三十四个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共计数百余次。从受贿数额上看,利用担任各种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或直接向他人索要财物,总金额折合人民币高达810余万元之巨。

利用影响力受贿45万

2006年初,被告人刘亚将淮北市烈山区洪庄村洪杨煤矿寻找合作伙伴拟进行改制事宜告知时任蚌埠卷烟厂厂长黄小虎。黄小虎以贝尔通宇(香港)企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拟与洪杨煤矿洽谈合作,并请刘亚帮助协调、疏通与烈山区政府、洪庄村的关系。刘亚接受黄小虎请托,并向原部下时任烈山区委统战部长兼洪庄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颜现明打招呼,推荐黄小虎公司并多次参与双方的洽谈。2006年6月4日,洪庄村委会在未经资产评估、未与其他竞争者实际洽谈情况下,与黄小虎实际控制的贝尔通宇(香港)企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洪杨煤矿协议书》,将洪杨煤矿60%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及每年支付洪庄村委会利润分成款1000万元出售给贝尔通宇(香港)企业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承包经营洪杨煤矿,后使该公司获得了巨大利益。为感谢刘亚在收购洪杨煤矿股权过程中提供的支持、帮助,黄小虎(另案处理)先后5次送给刘亚450万元。

360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检察机关还查明,刘亚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截至2013年6月,刘亚家庭现有财产人民币 2672万多元;历年支出人民币685万多元;合法收入人民币632万余元;能够说明来源,经查证属实的人民币2361万余元。被告人刘亚尚有人民币360万多元不能说明来源。

在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被告人刘亚收受黄小虎财物问题进行调查时,刘亚主动交代了收受多人财物的问题,并在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

刘亚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积极配合侦查,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敛财用于倒卖土地与放贷做投资

刘亚敛财用于投资倒卖土,买卖房屋,投资基金理财产品、放贷、持有公司股权等。

1996年,刘亚借用某铁钉厂名义购买濉溪县溪河乡政府西侧、濉溪县面粉厂南侧一宗土地,建成房屋基础后出售,获利20万元。

2004年,刘亚出资8万元与陈胜、解广海合伙以淮北市新来发公司名义在濉溪镇南关村乾隆湖工业园购买30余亩土地。2005年,陈胜、解广海将这块土地出租给福乐定公司。2005年至2012年刘亚累计收到分红款42万元。2011年,刘亚将其对该地块持有的三分之一股权以80万元价格转让给解广海,获利72万元。

基金理财产品折合人民币530万元:2010年4月,刘亚借用杨浩的身份证开户,存款30万元,购买安徽省建设银行发行的皖江一号基金30万元;2012年5月,刘亚从其所控制的李景柱、杨浩账户汇款计500万元,购买北京荣盛泰发基金公司发行的蚌埠城市发展基金500万元。

债权505.74万元(其中包括任志刚借款应付利息17.74万元):1997年,刘亚以宋继超名义出资70万元,与宋继超合伙共借款150万元给中博陶瓷公司,至今未收回本息;2011年,刘亚夫妇借款50万元给卢占坤,卢占坤已归还19万元,尚欠31万元未还;2013年3月,刘亚借用徐凯、胡立账户通过张广勤借款500万元给任志刚使用,至2013年5月末,刘亚已通过张广勤收回本金113万元、利息30万元,任志刚尚欠本金387万元及部分利息。2013年8月1日,任志刚主动将本金387万元及应付利息17.74万元退缴至安徽省纪委。

警示与忏悔 以权谋私滑向犯罪深渊

从曾经的辉煌到今天的沦落,人生的巨大起伏和反差,实发人深省,令人回味。从中可以受到这样几点启发。

由于个人的努力和组织的培养,刘亚在仕途上一路升迁,从副镇长到副市长仅用了不到10年的时间,职位的不断提升,理想信念却在逐渐消退。错把权力当能力、错把公权当私权,错把利益关系当朋友关系,错把潜规则当行为规则。尤其是在担任淮北市烈山区区长、区委书记和蚌埠市副市长期间内,一次次的权力出租堆积出数百余万元的受贿数额。检察官在提审刘亚的时候,他讲到自己犯罪的根源时,谈到一是副市长多年没有晋升,致使理想信念动摇,萌生做生意挣大钱想法。二是与商人联系较多,时间长了,混淆了工作关系和私人关系的界限,没有保持应有的界限和距离。

一个个行贿人千方百计与刘亚交往,目的对个人利益和商业利益的追逐,实质上就是权钱交易的“对价”过程。

身陷囹圄之时,刘亚以肺腑之言表达迟来的忏悔。

刘亚一案再一次警示我们,领导干部用所掌握的神圣权力谋取私利时,就是滑向犯罪深渊的开始。

依法双开

2014年8月1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经查,安徽省蚌埠市原副市长刘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利巨大;接受他人礼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刘亚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纪违法,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察厅研究并报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刘亚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公开宣判

2015年8月14日上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蚌埠市原副市长刘亚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亚在担任淮北市濉溪县古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濉溪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镇长,淮北市烈山区区长、区委书记及蚌埠市副市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33.76万元、购物卡5.1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1.46万元、欧元1万元、黄金500克,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刘亚通过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450万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刘亚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除其能够说明来源的外,仍对378.324893万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巨大,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刘亚同时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刘亚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与已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属不同罪名,故对其所犯受贿罪以自首论。刘亚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追回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刘亚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刘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刘亚受贿所得733.76万元、购物卡5.1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1.46万元、欧元1万元、黄金500克,利用影响力受贿450万元,来源不明财产378.324893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