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国,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江西瑞昌人,大学学历,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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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

汉族

籍贯

江西瑞昌

出生日期

1965年12月

出生地点

江西瑞昌

政党

中国共产党

学历

本科学历

简介

2019年6月20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国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人物履历

1994年08月——1996年12月,任江西电视台第二套节目编辑部副主任;

1996年12月——2001年04月,任江西电视台第二套节目编辑部主任;

2001年04月——2001年12月,任江西电视台台长助理兼第二套节目编辑部主任;

2001年12月——2003年11月,任江西电视台台长助理兼都市频道总监;

2003年11月——2004年03月,任江西电视台副台长;

2004年03月——2012年04月,任江西电视台党组成员、副台长;

2012年04月——2012年05月,任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

2012年05月——2018年12月,任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9月4日,据江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李建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8年12月4日,据江西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委对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李建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李建国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报销个人费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收受下属红包礼金,违规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职工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李建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性观念缺失,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委决定给予李建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依法逮捕

2019年1月14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李建国(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建国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一审判决

2019年6月20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李建国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7年,李建国在担任江西电视台节目制片人、编辑部主任、副台长、江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江西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某、江西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等7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776.9308万元,并为这些人员在电视节目的立项、节目业务的承接、设备的租赁使用、电视剧的采购、款项的支付以及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另查明,在江西省纪委对李建国纪律审查过程中,其主动交代了组织在初核阶段未掌握的违纪和涉嫌犯罪问题,系坦白。李建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李建国积极退缴涉案全部赃款776.9308万元。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776.930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李建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李建国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根据宽严相济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