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2015年8月13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黄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楼宾馆原总经理朱丽霞。
被告人朱丽霞在担任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楼宾馆总经理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犯罪数额136.56万元,个人分得85.75万元;受贿43.3万元,共计个人违法所得129.05万元已全部退缴。
被告人谢东红在担任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楼宾馆财务部经理期间,共同贪污犯罪数额162.6万元,个人分得48万余元,其已经退缴违法违纪款61.2万元。
被告人汪得天在担任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楼宾馆总经理期间,共同贪污犯罪数额51万余元,个人分得28万余元,受贿数额9.6万元,个人违法所得共计37.6万元,其近亲属向黄山市纪委代其上缴违法违纪款49.54万元,已包括37.6万元违法所得。
被告人许智彪在担任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楼宾馆财务部副经理兼会计期间,参与共同贪污犯罪数额162.6万余元,个人分得24万余元,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被告人张俊在担任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楼宾馆财务部出纳期间,参与共同贪污犯罪数额59.66万余元,个人分得6.1万余元,其已退缴6.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丽霞、谢东红、汪得天、许智彪、张俊利用各自国家工作人员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条件,采取虚报冒领、截留等手段,单独或分别结伙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朱丽霞单独或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且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得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朱丽霞、汪得天触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部分贪污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丽霞、汪得天、谢东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智彪、张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朱丽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
被告人谢东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汪得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被告人许智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被告人张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朱丽霞、谢东红、汪得天、许智彪、张俊贪污违法所得分别为八十五万七千五百元、四十八万元、二十八万元、二十四万元、六万一千元,返还被害单位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楼宾馆。
被告人朱丽霞、汪得天受贿违法所得分别为四十三万三千元、九万六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