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模式
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创新型的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模式。
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





律所文化
精细
无流程不系统
通过可视化工具将复杂、繁琐的事实、法律关系简洁化,并将每一个案件都转化为富有表现力、一目了然的系统化图表。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在每一阶段都有资深的主管律师或高级顾问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不疏漏任何一个法律细节、关键节点。大鲲律师致力于为您提供至精至细的可视化、书面化、标准化的法律服务。
流程
无流程不效率
大鲲律师为每一项民商法律事务设计了严密高效的案件流程,所有事务都经过五大阶段的标准化流程处理,您可以像物流信息查询一样随时了解案件的进程和发展态势;并且每个阶段都有专人负责,对案件关键节点进行精确质量控制和信息反馈,确保大鲲办理案件的品质和效率。
团队
无团队不聚力
集聚青年律师、原法院资深法官、金融证劵投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行业精英、高等院校教授及学者,组成业务秘书、辅庭律师、出庭律师、主管顾问和执业团队,按照系统化的业务流程分工协作。大鲲律师所承办的每一个重大疑难案件都提交团队会议讨论,并进行模拟法庭演练。大鲲的理念是凝聚团队的智慧、整合团队的资源为您提供更为精准的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
金融资本法律事务
1、金融与银行法律服务
2、保险法律服务
3、民间金融(借贷)法律服务
4、不良资产处理法律服务
5、融资租赁法律服务
6、项目建设及资本运作法律服务
合同法律事务
1、合同履行争议法律服务
2、合同违约赔偿法律服务
3、合同解除、撤销、无效法律服务
4、合同款项催收法律服务
5、合作(合伙)合同争议法律服务
6、产品质量争议法律服务
公司法律服务
1、中小股东权益争议法律服务
2、公司股权争议法律服务
3、公司应收账款法律服务
4、公司相关投资(资产)争议法律服务
5、劳资争议法律服务
6、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事务
1、房屋买卖、租赁争议法律服务
2、物业管理争议法律服务
3、土地一级开发争议法律服务
4、工程建设争议法律服务
5、材料款、工程款争议法律服务
行政法律事务
1、房屋买卖、租赁争议法律服务
2、物业管理争议法律服务
3、土地一级开发争议法律服务
4、工程建设争议法律服务
5、材料款、工程款争议法律服务
刑事法律事务
1、房屋买卖、租赁争议法律服务
2、物业管理争议法律服务
3、土地一级开发争议法律服务
4、工程建设争议法律服务
5、材料款、工程款争议法律服务
案例了解
2014年3月10日,长沙市某区交通运输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本辖区内非法营运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林某涉嫌在长沙市某区地段从事非法营运,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林某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营运的事实,执法人员当场作出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林某用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实施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林某的非法营运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某区交通局对林某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林某于2014年3月26日缴纳罚款1万元。其后林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撤销长沙市某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退还所交罚款1万元。
原告林某诉称:被告长沙市某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着制服,违反了道路执法人员着装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特向某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退还罚款1万元。
解析
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郭超律师、孙昱律师接受长沙市某区交通运输局的委托,就案件争议焦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某区交通运输局作为长沙市某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具有长沙市某区城市客运市场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某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正当合法;
三、林某在没有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营运,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某区交通运输局对林某的车辆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措施法律依据充足。
综上所述,某区交通运输局作为长沙市某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依法对林某非法营运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合法,法律依据充足,林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根据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长编委发[2012]19号关于印发《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及《关于理顺城区公共客运执法体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某区交通局具有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营运行为的执法主体资格,某区交通局提供的现场视听资料记录了林某有主动停车揽客、主动报价议价、主动让乘客上车的过程,且林某在其亲笔书写的《陈述申辩书》和《保证书》中也承认其从事非法营运的事实,林某在未取得车辆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非法营运,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某区交通局在对林某实施行政处罚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了林某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制作了询问笔录,执法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某区交通局对林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林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林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旦生效,其法律效力不仅及于行政相对人,也及于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被撤销。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时,行政行为才能够被撤销:
一、行政机关赖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该主要证据应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所依据的证据,而不是诉讼阶段重新收集的证据。
二、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错误地适用了不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或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款。
三、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违反了法定程序。
四、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附:交通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流程
【交通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