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颖,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0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曾任辽宁省辽阳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曹颖的:人物履历、任免信息、人物事件等介绍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籍贯

辽宁灯塔市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62年10月

简介

2023年2月22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曹颖涉嫌受贿罪一案。该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由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丹东市政协全体机关成员旁听了庭审。

人物履历

1984.08—1987.10,辽阳市民政局计财科会计;

1987.10—1989.12,辽阳市民政局计财科副科长;

1989.12—1994.05,辽阳市民政局计财科科长;

1994.05—1996.04,辽阳市殡葬管理处处长、服务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副处级);

1996.04—1998.12,辽阳市民政局副局长;

1998.12—2002.10,辽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2002.10—2006.02,辽阳市白塔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2006.02—2008.01,辽阳市白塔区委书记;

2008.01—2015.12,辽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5.12—2018.01,辽阳市委常委、秘书长;

2018.01,辽宁省辽阳市政协主席。

任免信息

2018年1月10日,政协辽阳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曹颖为辽阳市政协主席。

2022年1月8日,政协辽阳市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曹颖为辽阳市政协主席。

人物事件

接受调查

2022年6月消息,辽阳市政协主席曹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2年12月,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辽阳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曹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曹颖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转移隐匿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向领导干部赠送钱款;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获得银行贷款、拨付工程款、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曹颖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曹颖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第十三届辽阳市委委员职务,终止其辽宁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和辽阳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按程序撤销其第十二届辽宁省政协委员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提起公诉

2023年1月29日消息,辽宁省辽阳市政协原主席曹颖(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曹颖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曹颖利用担任辽阳市政府副秘书长,辽阳市白塔区区长、区委书记,辽阳市副市长,辽阳市委常委、秘书长、政法委书记,辽阳市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拨付工程款、干部任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23年2月22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曹颖涉嫌受贿罪一案。该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由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丹东市政协全体机关成员旁听了庭审。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颖利用担任辽阳市政府副秘书长,辽阳市白塔区区长、区委书记,辽阳市副市长,辽阳市委常委、秘书长、政法委书记,辽阳市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拨付工程款、干部任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通过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环节,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等部分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表示悔罪。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