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履历
2001年毕业于中南财政政法大学,专修经济法和管理学,获法学学士和管理学学士双学位,研究生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专修民商法专业。2002年10月获得法律职业资格,2003年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2001年进入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任资产管理部专员。
2003年进入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后担任该所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兼并与收购、投融资、公司法律事务等方面的业务。
2008年成为北京市盈科律事务所合伙人,任北京市盈科律事务呼和浩特分所主任,并兼任盈科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在此期间致力于为国内外大型矿产投资者提供有关矿产投资项目、矿产整合规划项目、重组并购等领域内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2012年成为北京市盈科律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14年成为北京市盈科律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资产证券化与债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北区主任,主要从事资产证券化及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现主要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贷委会路演独立委员;北京普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委会独立委员;燕园同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湖北商会律师团副秘书长;北京市盈科律事务所大要案中心副主任;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法律顾问等。
主要成就
主要服务过的企业包括:SK能源、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百度公司、包商银行、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北京恩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泛斯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北京和勤新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宏阳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吉沃丰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久恒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普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青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上古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海峡智融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瑞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舟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航空工业中南传动机械厂、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歌亮传媒、国家开发银行、健升合众(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信银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大地黄金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浩特华能工贸有限公司、山西东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视界环球(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视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文思海辉技术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磊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华通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释佳有限责任公司、燕园同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化学工业总公司、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乐凯胶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报》社、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万和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杰信德(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康远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业。
主要业绩
与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就矿业投融资事宜进行合作;
接受北京市海峡智融投资有限公司,为其投资煤炭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北京吉沃丰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北京市科瑞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为其投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北京普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为其与平安信托资金信托计划提供全程法律服务,该信托计划的目的是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并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向交易对手发放房屋抵押贷款的方式获取收益,并将取得的投资收益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接受北京普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为其与陕国投集合信托计划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普伴资产作为该信托计划的次级委托人,为该信托计划发放的全部信托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向符合约定条件的一个或多个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
接受北京中舟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为其P2P平台的设立及运营提供法律服务;
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就银行业项目融资、项目审查、风险评估、国内发债、诉讼仲裁及国际合作等项目进行了深度合作,涉及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政策研究及分析、国际结算与国际贸易融资、融资租赁、重点债券、资产证券化等;
接受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为其引进德国CHESCO公司技术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接受喀喇沁旗大地黄金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为其金矿投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为其发行数期中期票据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为其发行中期票据和私募债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为其收购鄂尔多斯煤矿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上海瑞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为其投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视界环球(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为其设立基金和收购传媒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为其推出的“房融宝”、“信融宝”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其中,“房融宝”,即“房屋直接融资收益权转让”,指转让方通过购买其指定的某一自然人放款后并经房产抵押登记、公证而形成的相关权益,按照天金所收益权产品交易的要求,由天津金融资产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存管该权益的所有法律文书,同时经登记结算公司注册登记的房屋直接融资收益权收益分享合约产品,通过交易所挂牌而面向特定合格投资者转让的交易业务,由第三方为此提供担保,“信融宝”,即“抵押担保债权收益权转让”,指转让方通过其指定的某一自然人(或机构)项下购买的市面上个人或机构依法持有的信托份额(存量信托)或直接通过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份额,该自然人(或机构)通过在信托公司办理质押等手续,向转让方指定的另一自然人融资而产生的债权收益权,按照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抵押担保债权收益权产品交易的要求,由天津金融资产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存管该权益的所有法律文书,同时经登记结算公司注册登记的抵押担保债权收益权产品,通过交易所挂牌而面向特定合格投资者转让的交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