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局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文化范畴行政部门。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局的:机构职能等介绍

机构职能

(一)协助制定并执行文化政策,以及推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发展规划;

(二)提供具质素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及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领域及保护文化遗产的相关法规有效贯彻、落实和执行;

(四)就文化财产及具文化价值的财产开展研究,提出建议和执行保护措施,并促进弘扬该等财产;

(五)鼓励尊重多元文化;

(六)鼓励市民,尤其儿童及青少年发挥创意思维,以及推行文化普及、艺术教育和创作;

(七)致力扶持、培养、教育和奖励在文化艺术范畴有杰出表现的市民,并促进其互相交流;

(八)发展公共图书馆网络、博物馆网络及档案馆,并制定适当政策,进行相关组织、管理,以推广阅读和扶持研究;

(九)推动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及生活美学的发展,并促进文化领域的研究、评论、出版、普及和教育;

(十)推动及协助举办文艺、城市节庆活动,增添市民生活的文化艺术色彩;

(十一)促进举办节庆活动和具文化及研究性质的会议、论坛、讲座以及其他活动;

(十二)规划、建议设置文化设施,并负责管理有关设施;

(十三)鼓励市民参与文化艺术事务,促进民间文化艺术力量不断发展;

(十四)扶助并推动发展本土文化创意产业;

(十五)收集、整理文化艺术的相关资料,开展调查研究,并藉出版书刊确保和扶持发表文学作品,尤其着重题材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作品;

(十六)依法发出摄制许可,并进行相关监察工作;

(十七)促进并发展区域性及国际性的文化交流和合作;

(十八)协助实施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属文化艺术范畴的公约、条约、协议及议定书;

(十九)藉签订合作议定书或协议等方法,促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及其他公共、私人实体在文化遗产、文化及艺术的范畴的交流和合作;

(二十)履行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