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逢春,男,汉族,1956年4月28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学文化。 1975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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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生日期

1956年4月28日

职位

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副巡视员

简介

2018年3月20日,吉安市中法院裁定,对罪犯李逢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

人物履历

2003年至2011年8月任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06年12月起兼任中共新余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市总工会主席,

2007年2月起任新余市文化艺术中心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长,

2011年8月任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副巡视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11月25日,江西省纪委公布李逢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逮捕

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提起公诉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市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逢春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4日召开庭前会议,7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宣判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吉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逢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7月20日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刑期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

执行变更

2018年3月20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李逢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逢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