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即因残疾或疾病符合国家标准,住房或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1993年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拉开了中国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的序幕。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低保户的:发展历程、基本概念、作用、局限性等介绍

提出时间

1993年(城市)、1994年(农村)

应用领域

民生

简介

1994年,低保户制度在东南沿海进行试点,2002年底,中国有27个省初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底,农村低保户共958万人,到2022年中国农村低保户数为3349.6万人。城市低保户的发展历程始于上海市的实践,1993年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国务院于1997年发布通知,要求全国所有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都要建立低保制度。到2003年,中国城市低保户已达到万人的规模,标志着城市低保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然而,城镇低保户数量自2007年开始逐渐减少,到2017年降至1261万人。截至2022年9月底, 中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686万人。

低保户的落实消除了极端贫困,缩小了低收入个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提高了低收入人群的整体福利水平,部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状况得到改善,对缓解城市贫困也发挥了作用,维护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发展历程

农村低保户发展历程

1994年5月,第十次中国民政会议召开,这次会议对于中国低保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意义重大。会上,民政部明确将“对城市社会救济对象逐步实行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救济”列入民政工作此后五年发展目标,并部署在东南沿海地区进行试点。

1995年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在中国率先颁布了《武鸣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救济暂行办法》。让4600名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1996年1月,广西南宁、柳州、梧州、桂林、北海等5个地市开始实行低保制度,自治区政府专门成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救济工作领导小组,抽调2600名干部组成126个调查组,历时3个多月,走访2150家企业、360条街道,召开120次座谈会,摸清了5市1县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这为顺利推进低保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

2002年底,中国有27个省份在有条件地区初步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404万人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占农、业人口的5%,保障资金支出达13.6亿元,保障标准为每年人均60元到3216元, 人均月补助金额10到80元不等。

截至2007年7月底,中国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低保户共958万人,比2006年底增加200多万人,至2013年农村低保人数达到最高5388万人,2014年后,农村低保户有所减少,在2017年降到了4050万人。截止2022年中国农村低保户为3349.6万人。

城市低保户发展历程

上海市在中国范围内率先进行城市救济方法的创新实践,就此拉开了中国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的序幕。1993年6月1日,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决定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月人均120元,每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会随着物价的上涨而进行调整。

1997年9月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该通知不仅规定了城市低保制度的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资金来源等政策,而且明确提出在1999年年底之前,中国所有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都要建立低保制度。

截止至2003年,城市低保户已增加到万人,如此救助规模标志着中国城市低保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城镇低保户人数从2007年的2272万人,减少到了2017年的1261万人,这十年间平均每年减少101万,2018年中国城市低保家庭数605.58万人,2019年中国城市低保家庭数524.99万人,截至2022年9月底,中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686万人。

发展近状

2022年5月城市低保户人数最多的地区是贵州,为58.7万人,占中国城市低保人数比重的8.3%;西藏的城市低保人数最少,以2.3万人在中国国城市低保人数中占比0.3%。各省市中,城市低保户数中人数最多的前两个地区依次是四川和黑龙江,分别为36.6万人和34.2万人,城市低保户数均在30万户之上,各占了中国城市低保户数比例的8.4%和7.8%。

四川是中国唯一的农村低保户超过300万人的地区,以346.4万人占中国农村低保人数比重的10.3%。河南、广西、云南的农村低保人数在各省市中排在第2-4名,人数均在200万人之上,合计占了中国比例的21.7%。农村低保户数最多的地区也是四川,为203.8万户,户数比二名的河南多1.8%,在中国占比10.7%。

基本概念

定义

低保户即因残疾或疾病符合国家标准,住房或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低保户的补助金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核算,根据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的情况,按照公式“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数”,可以得到全部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分类

城市低保户

城市低保户是“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城市低保对象中,不仅有包含了市辖区的居民,还包含了县城居住居民,因此城市低保户市低保实际也可称作“城镇低保”。

城市低保户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农村低保户

农村低保户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农村低保户因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申请步骤

  1. 家庭申请低保时,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有责任告知可能符合条件但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成员。

  2.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民主评议以确保申请人书面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乡镇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予以通过,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发放低保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下个月开始发放低保金。如公示存在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将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低保家庭的信息将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县级民政部门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包括低保家庭户主的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和保障金额等情况。

作用

有利于社会成员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为贫困群体提供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维持老弱病残这类人一定的生活水平,为其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提供了保证。

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政府以满足低收入和无收入者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为目标,向上述群体提供一定的现金和实物援助,使其避免遭遇生存危机,既体现了社会对公平的价值追求,也有利于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保证经济社会转型的顺利推进

政府通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辅导,对帮助下岗失业者重拾信心、找准职业定位起到了关键作用,从而为缓解经济转型造成的社会冲击和改革的继续推进铺平了道路。

稳定宏观经济

当经济疲软,社会总需求不足时,失业、需要接受社会救助的人数增多,政府的社会救助支出随之增长,社会总需求会因为社会救助支出的增长而得以维持,这将有利于缓解市场的供求矛盾,推动经济复苏。反之,当经济过热,社会总需求膨胀时,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加,失业、需要接受社会救助的人数减少,政府的社会救助支出随之减少,社会总需求会因为社会救助支出的减少而有所下降,进而有利于实现供求平衡。

局限性

规范化管理薄弱,政策执行效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对获取申报对象的家庭财产和具体收入的手段单一、内容不全,无法完全准备掌握真实情况。二是经办机构制度不健全、审批手续不完备、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群众的监督意识不强,对保障对象的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违规享受低保待遇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偏低,强调物质救助

低保户得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偏低,大多数低保户只能保障必要生活开销水平,不能达到体面生活的基本标准。并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救助是以货币或实物为主,这种物质性求助形式只能为贫困者提供物质层面的帮助,即使贫困者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生活保障,但可能因为自身的劳动技能不足或者心理原因而造成失业或收入较低的状况,所以现行的低保制度存在缺陷,不利于贫困者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改善。

参与主体单一,政府负担重

低保户的发展来于政府资源,社会力量参与度极为有限,资金几乎都来源于财政,这并不利于低保户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在低保制度中承担主导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由于政府资源和供给能力有限,会使得低保户的覆盖范围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