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2020年1月16日,包崇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包崇明一审获刑10年。
人物履历
1983.09--1986.07包头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
1986.07--1991.04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教育局秘书、人秘股长;
1991.04--1992.02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委组织部干事;
1992.02--1996.0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委组织部挂职乡镇副科级宣传员、副科级组织员,副部长(其间:1992.08--1994.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专业学习);
1996.03--1996.09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木肯淖乡党委书记;
1996.09--1998.01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旗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兼木肯淖乡党委书记;
1998.01--2000.09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副旗长(其间:1998.12--1999.10兼查布苏木党委书记);
2000.09--2003.10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旗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其间:2000.09--2001.01在内蒙古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3.10--2007.12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旗委书记(其间:2005.11--2007.09在华中科技大学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班学习);
2007.12--2011.08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其间:2009.11--2010.01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委派,在美国密苏里大学哥伦比亚学院做访问学者);
2011.08--2012.02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2.02--2014.04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11.03--2012.01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13.05--2013.07挂职四川省德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任主任助理);
2014.04-2015.01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1月2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市委副书记包崇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2015年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市委副书记包崇明(副厅级)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依法逮捕
2015年6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赤峰市委副书记包崇明(副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移送审查
2015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原副书记包崇明(副厅级)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已移送该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2016年8月4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原副书记包崇明(副厅级)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包崇明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包崇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包崇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法双开
2016年12月23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对赤峰市委原副书记包崇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包崇明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拔任用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入股企业、违规获取银行贷款进行放贷从中谋取利益;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煤炭资源配置、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煤炭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包崇明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包崇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