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江,男,汉族,1957年3月生,山东曹县人,大学文化,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山东省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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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籍贯

山东曹县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57年3月

母校

山东财政学校

职务

山东省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

简介

2018年9月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永江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人物履历

1975年07月,在曹县曹城镇孙庄中学任教。

1978年07月,入山东财政学校学习。

1980年07月,毕业后分配到菏泽地区财政局工作,历任办事员、副科长、科长、工会主席。

1997年12月,任菏泽市(县级)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0年12月,任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

2001年03月,任菏泽市牡丹区委副书记,牡丹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副书记。

2003年11月,任菏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4年06月,任单县县委副书记,单县人民政府县长、党组书记。

2006年12月,任单县县委书记。

2010年12月,任菏泽市委常委、单县县委书记。

2011年12月-2017年3月,任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7年6月30日,据山东纪委发布。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王永江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审查

2017年9月,中共山东省纪委对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江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永江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搞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王永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永江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逮捕

2017年10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王永江(副厅级)决定逮捕。

一审开庭

2018年3月28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江受贿一案。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菏泽市单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县长、县长、中共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手续办理、政府扶持资金兑付、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2.2685万元。

1、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单县供电公司在办理土地手续、协调开工、拆迁补偿等方面提供帮助。2004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5次收受单县供电公司原经理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购物卡15.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3万元。

2、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厂址搬迁、60周年厂庆等方面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家中、办公室等地,直接或通过其妻、其子先后18次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5万元、价值12.175万元的大众POLO轿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57.175万元。

3、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在出国考察、公司上市、税收优惠、厂址搬迁等方面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办公室、欧洲宾馆等地,先后9次收受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5000欧元、2.5万美元、购物卡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2.8348万元。

4、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单县某局的副局长赵某某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永江在济南宾馆等地,先后2次收受赵某某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5、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单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土地拆迁、项目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6次收受单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颜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7万元。

6、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中共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共单县某镇党委书记黄某某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家中、办公室等地,先后15次收受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5万元、购物卡7.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2.6万元。

7、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政府扶持资金兑现、新厂区建设、厂址搬迁、土地置换、协调单县县委履行法院判决等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办公室、菏泽市正善堂会所等地,先后15次收受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7万元、银行卡10万元,共计167万元。

8、2008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单县某宾馆在政府招待费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山东国际酒店等地,先后2次收受山东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某某受单县某宾馆总经理刘某委托转送的人民币8万元。

9、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兑现政府扶持资金、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某某之女宋某安排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办公室、美国宾馆等地,先后15次收受宋某某给予的银行卡90万元、4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5.5314万元。

10、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单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土地拆迁、项目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7次收受单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购物卡2万元、价值4.4622万元的金条2块、价值15.1108万元的金元宝1个,共计折合人民币71.573万元。

11、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出借政府财政资金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6次收受山东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购物卡8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万元。

12、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土地手续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山东国际酒店、菏泽市牡丹大酒店等地,先后5次收受山东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2万元。

13、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单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土地拆迁、政府扶持政策兑现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9次收受单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3万元、购物卡8万元、价值3.0833万元的金条2块,共计折合人民币74.0833万元。

14、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单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土地竞标、协调建设局恢复施工、规划审批、协调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北京齐鲁饭店、办公室等地,先后17次收受单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时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4万元、2万美元、价值21.3833万元的金条5块,共计折合人民币138.0163万元。

15、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单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土地手续办理、项目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办公室、菏泽市华致酒行等地,先后11次收受单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89万元、3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8.1547万元。

16、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菏泽市某局副局长李某某的侄子李某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家中、牡丹区马岭岗果园等地,直接或通过其妻,先后4次收受李某某受李某委托转送的人民币45万元。

17、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单县某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在土地拆迁、规划变更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办公室、山东中岭国际酒店等地,先后4次收受单县浙商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购物卡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4万元。

18、2016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网站在出席该站组织的汽车文化展销会、业务开展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被告人王永江通过其子收受高某某为其支付的购车款人民币8万元。

19、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赵王河上游生态公园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天津某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项目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在菏泽市中银大厦等地,先后2次收受天津某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王永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永江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王永江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8年9月6日上午,由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江受贿一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王永江受贿1042万余元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菏泽市单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县长、县长、中共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单县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某镇党委书记等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手续办理、政府扶持资金兑付、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2.2685万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永江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王永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查封在案的金条7条、金块2块、金元宝1个,大众POLO轿车1辆、丰田普拉多越野车1辆,人民币446.2405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永江当庭明确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