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五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给付者的基本的生活需求,属于基本性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实施有利于劳动者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企业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队伍和调整企业结构、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等。“五险”的五种保险类别都有不同的条件限制及适用范围,但是共同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和补偿性的特征。
“五险”的实施,能够有效防范职业风险,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缓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公平分配,并且对于企业来说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减少人员的流失,为企业打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共同促进经济增长。
历史沿革
中国发展
确立和探索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1949年9月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纲领中第32条规定要“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提出了要建立保险制度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32条的规定,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组成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新中国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险基金体系框架,参保对象由工人、职员扩大为工人、干部等,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劳动保险制度的诞生,于同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52年颁布了《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和《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医疗待遇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1953年1月2日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在之前的基础上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1955年颁布了《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通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法律的颁布,对女性工作人员的生育待遇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做出了制度安排。从此,企业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国家保险,逐步形成了中国社会保险“双轨制”的制度。195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统一了退休和退职办法,放宽了退休退职条件,提高了待遇。“文革”开始以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或停止工作。
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了国营企业停止劳动保险金的提取,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从此,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机制废弃,劳动保险演变为“企业保险”。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险基金体系改革发展的历史序幕,同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干部和工人的退休退职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1984年,中央颁布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从此,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体系改革发展开始成为重要话题。
1985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到要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全民企业、集体企业等职工的各种保险制度,特别是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86年,国务院分别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实行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建立待业保险制度,为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奠定了基础。
全面发展阶段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性质是非盈利性事业单位。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宏观社会环境由经济体制改革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要求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于此,1994年1月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设想》,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为2000年社会医疗保险及其基金体系逐渐转变为社会保险体系与社会保障制度打下了基础,1998年以后,社会失业保险基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生育保险基金和社会工伤保险基金五大基金体系逐步建立起来。
1999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范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明确了社会保险征缴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内容,并将社保经费列入预算。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此,“社会保险基金”转变为“社会保障基金”。
进入21世纪以后,尤其是自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在农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进行试点,2006年扩大了试点范围,同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制的发展目标。
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始创建面向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也纳入覆盖范围中。2008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同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始建立面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养老制度的建设。
2010年以后,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创新和挑战,中国社会保险的发展也进入了完善阶段。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责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作出了规定,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201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1年到2012年两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定型。
自2011年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先后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国家标准的通知》《社会保险视觉识别系统》《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精算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的通知》等多部文件通知,逐步规范了社会保险体制服务。
2018年中共中央发布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统一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印发并提出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同年10月正式发布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在五险一金领域引入了黑名单制度。
国际发展
1.德国。19世纪后期,在德国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的背景下,德国先后在1883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1889年颁布了《老年和残障保险法》,三部法律的颁布确立了德国的社会福利制度。二战后,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发展,于1949年颁布了《社会保险调整法》,提高了社会保险的津贴,此后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扩展、调整、改革等阶段。1957年颁布的《养老金改革方案》提高了养老金的缴纳费率;1963年颁布的《工伤事故保险法》扩大了工伤事故的康复和职业咨询。德国在1971年和1972年相继扩大了工伤事故保险范围,取消了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德国将之前颁布的法规汇总,在1975年颁布了《社会法典》。1988 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体系结构改革法》,增强了个人在医疗保险中的责任。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德国颁布了《卫生保健改革法》争取疾病保险预算平衡,并且改革了疾病保险体系,提高了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年龄。2003年3月,施罗德政府提出了被称为“2010年议程”的改革计划,减少了失业保险津贴的领取时间,提高了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德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呈现出更加系统性、内在性与机制性的特点。
2.美国。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解决大萧条中大量失业人口有关,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涵盖广泛,比如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养老金福利担保公司计划、铁路退休委员会计划、劳工伤害保险计划和社会安全计划等。美国在1935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比较有限,于是在1939年国会对《社会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完善,1950、1952年也进行了两次修改。1965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医疗保险法》,为公民提供医疗保险或医疗援助。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美国的社会保障计划面临着长期的财政危机,总统里根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进行法律的修正,在1983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修正案,该修正案的颁布覆盖了更多的就业者,提高了全面养老金的退休年龄。1996年8月22日,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福利改革”方案,终止了凡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可以享有美国社会保障待遇的资格,已经享受待遇的外国人,也被取消了资格。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出现了福利赤字的困境,时任总统的奥巴马在《奥巴马-拜登计划》中提出了三项主张,并且建议修改法律,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促进了美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3.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601年的《济贫法》,该法律规定英国政府对于解决贫民问题负有责任,也设立了济贫院。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和二战以后,英国开始通过国家来主持收入的再分配,满足较低收入阶层的广泛要求,并且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战后为了进一步扩充社会保障的内容,英国相继在1906年颁布了《教育法》,1908年颁布了《儿童法》和《养老金法》,1909年颁布了《劳工介绍法》,1911年颁布了《国民保险法》,1918年颁布了《教育改革法》,1919年颁布了《住房和城市规范法》,1926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条例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截止2023年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4.日本。日本在1868年明治维新时期开始学习德国等西方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1948年的《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设置法》为社会保障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之后日本相继颁布了1958年的《国民健康保险法》,1959年4月的《国民年金法》规定了日本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保护民众的生活权与基本劳动权。1961年,日本基本形成了“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的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在1962到1974年间,日本政府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投入,到1973年日本社会保障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1986到2002年期间,政府对《老人保健法》进行了多次修改,提高了患者负担的医疗费用,此后至今,日本政府一直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截止2023年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基本信息
定义
“五险”指的是五种基本社会保险的总称,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为使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收入来源时能获取基本收入保障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或个人共同缴纳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完全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保费。

特点
1.社会性。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主要是体现在三个方面:保险范围的社会性,享受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广泛,包括社会上的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身份的劳动者;保险目的的社会性,社会保险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反映了社会的政治进步,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社会保险是政府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确立规定的,并且由政府组织实施。
2.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点是社会保险与其他保险的根本区别,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确认并强制实施的。
3.互济性。社会保险的互济性表现为:一方面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根据调剂的原则集中和使用社会基金,解决不同情况下劳动者的特定基本生活需求;另一方面,劳动者因寿命长短、生病与否、生病严重程度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且不可能完全相同,但是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相同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4.补偿性。社会保险的补偿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的财富中的一部分会作为社会各项扣除纳入政府收入,国家通过保险再将这部分返还给劳动者,其实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时,会按照一定的比例作为保险基金,在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者是失业、生育、患病、负伤时再按照标准领回,也是补偿性的体现;劳动者因公伤残或或职业病时享有的保险待遇也是补偿性的体现。
5.责任分担性。社会保险有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承担,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以维护劳动力再生产的要求;社会财政是全体劳动者辛勤劳动创造的,国家通过税收方式参与国民财富分配,国家应作为社会保险的后盾,承担起社会保险责任。
作用意义
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给付者的基本的生活需求,属于基本性的社会保障。
从微观层面来看:1.有利于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劳动是人们获得物质来源的手段,一旦丧失了劳动能力,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也难以保障,社会保险可以通过经济补偿和提供服务来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们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2.有利于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队伍。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能够充分地解决职工的养老、医疗、生育、死亡、事业等保障问题,有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能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凝聚力。3.有助于促进企业结构的调整。社会保险通过向职工提供在就业补助金、转业培训费,向企业提供职业发展费等在职工培训方面给到一定帮助,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促进企业发展。
从宏观层面来看:1.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广,参保人群比较多,能够促进劳动风险的分散,提高劳动者化解风险的意识,有利于团结劳动者,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2.有助于保障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劳动者由于遭受到某些危险而丧失劳动力,会影响到劳动力再生产的过程,社会保险通过补偿劳动者失去劳动后的收入来保障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3.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保险通过积累劳动者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以形成规模巨大的社会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强化管理能够提高其投资经营效果,有效带动国家基础产业的成长。
养老保险
定义
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特征
1.确定性。养老保险针对的社会风险是年老,并且老年阶段是是每个人必须需要经历的,所以养老保险具有高度的确定性。
2.持续性。当被保险人满足法定条件的时候,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这个待遇会一直持续到被保险人死亡,只要是被保险人一直处于生存状态,国家和社会就有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3.稳定性。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老年阶段的被保险人提供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保障其老年生活,具有法定的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
4.社会性。养老保险的社会性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的影响很大,享受的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制度模式
1.传统型养老保险。传统型养老保险模式又称为自保公助模式,最早是德国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的《老年及伤残保险法》创立的。后来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并且逐步发展为一种具有代表性的养老保险模式。传统养老模式主要是通过立法进行强制参保,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养老金待遇水平与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照不同指标,定期自动调整。传统型养老保险模式的优点在于政府承担的经济负担较轻,没有来自养老金方面财政危机的威胁。
2.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分为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模式和前社会主义国家型养老保险模式。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模式起源于英国,后被北欧各国借鉴发展。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模式以福利经济学为理论支撑,以使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为价值取向。福利型国家养老保险模式的代表性特征是政府几乎承担所有的养老保险筹资责任,福利型国家养老保险模式的弊端是会增大政府的经济压力,引发财政危机。前社会主义型国家养老保险模式是由苏联首创的,社会主义国家养老保险模式的特点是国家保险,倡导为每个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物质帮助,保证基本的物质需求。社会主义国家养老保险模式的弊端是保障层次单一,责任过于集中,无法体现养老保险的社会性。
3.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模式的代表性国家为新加坡,新加坡的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又称为中央公积金制度,其特点是缴费责任由雇员承担,政府不承担任何财政责任。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能够免除国家的财政风险,但是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不能和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共济性和社会性。
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对不同情况的人员退休年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部分国有企业的职工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1.参保对象。城乡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资金筹措。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基金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的。
(1)个人缴纳。缴费标准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档次,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度,并且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参保人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对参保人缴费进行补助,补助的标准应该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决定,同时也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经济组织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但是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标准。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给到50%的补助,对于中西部地区给到全额补助。
3.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了城乡居民的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至70元,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者代替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2)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每月发放标准是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若是参保人去世的,个人账户资金金额可以依法继承。
4.给付条件。年满60周岁的、累计缴费满15年的,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相关制度。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如果在缴费期间发生了户籍迁移的情况,需要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一次性性转移全部储存额,并且按照迁入地的规定继续参保,如果是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无论户籍迁移与否,养老关系不转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1.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缴费基数比例。基本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单位代扣。按照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去世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计发方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以后,参加工作和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但是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比例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本决定实施之前就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执行,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4.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流动的,只转移养老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范围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话,养老关系和养老基金都进行转移,并且按照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实际缴费月数来计算转移基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适用范围。职工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资金筹措。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主要包含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在缴费比例上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能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的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少数地区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比例超过20%的,需要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一年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的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以后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来计发养老金。
3.养老保险的给付。养老保险的给付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办理退休手续以及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达到法定缴费年限。按照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满15年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计发办法。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给按月发养老基金,养老基金的标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方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20%,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放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照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基金中解决。
发放方式
1.委托银行代发。委托银行进行发放是比较普遍的做法,银行代发的养老金免收手续费;
2.邮局寄发。对于异地安置或者是处于比较偏远的农村的退休人员,一般采用邮局寄发的方式进行发放;
3.社会保险机构发放。一种情况是对于年事较高的老人或者是行动不便情况特殊的人群是直接上门进行发放的,另一种是与银行联办储蓄所等形式发放;
4.依托社区发放。依托社区发放指的是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委托现有组织结构、人员或者是服务设施进行发放;
5.设立派出机构发放。
医疗保险
定义
医疗保险指的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伤伤害时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项目。

特征
1.广泛性。疾病的发生是具有普遍性和经常性的,因此医疗保险是具有广泛性的。
2.复杂性。因为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不同、收费的比例不同、医疗服务需求的不同以及不同的地区又有不同的制度等都导致了医疗保险的复杂性。
3.长期性和突发性。疾病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一种终身的风险,也是最复杂的一种保险,并且它具有长期性,因为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能终身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适用范围。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
2.缴纳方式。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是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应该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适用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院校)以及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群、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2.缴纳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来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政府或集体多方筹资,以大病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规定的。
1.适用范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适用于全体农村居民,所有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按时缴纳合作医疗经费。
2.缴纳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的是农民自愿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保险的资金是进行多方筹集的,乡镇合管所将参合人员缴纳的费用征集完毕以后,交给县合管办的负责人员统一保管,各级财政、企业赞助等一般是直接打入银行专用账户。
报销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的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想就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到医疗机构结算,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有定点医院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了符合医疗保险制度中转诊等规定的相应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或者多家看病就医,否则产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能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的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指的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临床必需的、被纳入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药品品种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一般会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致富能力的提高等发生变化。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4.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保险基金起付线以下的部分,个人支付;社会保险基金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以下的部分,个人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5.参保人员在最高支付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可以通过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解决。
报销范围
职工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能达到80%和70%左右,常见病、多发病在基础医疗机构门诊产生的费用报销比例在50%左右,报销的比例在基层医院最高,随着医院级别的升高而降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提到的只要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由第三人负担的、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境外就医这四种情况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
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立足于基于大数概率的大病保险,以大病为主,主政补助的人均20元和自缴的10元都是主要用来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财政专户基本一部分会拨给农合办,一部分会直接拨给定点医院,参合的农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的农合办进行报销也可以直接在定点医院进行报销。
其他情况
1.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3.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失业保险
定义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在失业时,按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补贴其因失业而损失的部分经济收入,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项目。

特征
1.风险因素具有特殊性。失业保险受经济形势波动或社会政策变化的影响比较大。
2.风险事故具有特殊性。失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失业保险是在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失去劳动机会,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机会的情况不在失业保险的保险范围内。
3.筹资方式具有特殊性。大多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都采取现收现付的筹资方式,并随着给付情况的变化而调整费率。
4.给付方式具有特殊性。失业保险的给付时间和期限都是有相关规定的,数额的给付标准是低于在职工资水平的,时间也分为等待期和给付期。
5.保险职能具有特殊性。失业保险除了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外,还能通过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等方式积极促进事业人员的再就业。
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政策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所有企业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同时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等。
2.对于城镇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且所在单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在劳动期满没有续订合同或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与一次性生活补助。
缴纳和支出
1.缴纳。《失业保险条例》指出失业保险的构成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2.支出。《失业保险条例》指出失业保险的支出情况有: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给付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的额度由各级政府规定;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标准由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身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以及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来确定,失业人员身亡后,还没有领取的失业金,不能由家属继承。
3.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
4.农民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
领取条件
1.失业原因非本人自愿。失业的发生并非是出于本人的意愿,而是受到不可控的社会或经济因素的影响导致的,包括季节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和不景气失业等。
2.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力。一般是由失业保险主管机构根据失业者的申请报告和体检报告确定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力。
3.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的限制。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的限制指的是失业者的年龄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之内。
4.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5.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一般是规定在失业期间,失业者定期向失业保险机构报告个人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到职业介绍所或失业保险机构进行登记,并且要求重新就业。
给付期限
失业津贴的支付时间分为等待期和支付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失业金的领取共分为三个档次: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申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来看,失业金的申领包含以下程序:
1.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办理失业登记;
4.相关机构进行审核;
5.领取失业金。
工伤保险
定义
工伤保险指的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从事职业工作遭受伤害或患有与工作相关的职业病时,提供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项目。

特征
1.工伤保险的保费缴纳具有特殊性。在工伤保险的缴纳中,劳动者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因为工伤事故属于职业性伤害,是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伤害,因为工伤保险中的得保险费一般是由雇主或者企业独立承担。
2.待遇标准具有特殊性。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的身体进行补偿,待遇一般是根据劳动者的伤害程度以及医疗费用来确定的,待遇遵循从优原则,一般比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待遇更加优厚。
3.补偿给付具有特殊性。工伤保险遵循“无过失补偿”原则,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受伤,无论责任在谁,均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不论年龄和工龄长短,只要是因公负伤,都享受同等的待遇。
参保对象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资金筹集
工伤保险的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的。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单位缴费的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决定。
费用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由以下情况的,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认定范围
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需要的资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并且工伤认定申请表应该包含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以及原因等情况。
2.工伤认定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主要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
2.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
3.停工留薪期工资;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5.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生育保险
定义
生育保险指的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女性劳动者因生育而导致收入暂时丧失而提供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项目。

特征
1.生育保险实施对象的特定性。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均将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限定于女性,只有符合待遇的已婚女性才能享受这一待遇。
2.生育保险享有时限的特殊性。生育保险是妇女在分娩前后的一段时间内,来满足休养、恢复和哺乳婴儿的需要,另外生育保险是生理活动引发的保险,不需要长时间的治疗,时限具有短期性。
3.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优厚性。生育保险是确保人类繁衍、保障劳动力、扩大再生产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有效途径,因此国家从各方面提供了优厚的制度支持。
4.生育保险的福利性。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无论女职工的妊娠结果如何,都可以得到补偿,且无论胎儿是否存活,女职工皆可享受相关待遇,包括流产、引产等意外情况。
5.生育保险的服务性。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是包括保健、咨询、检查等,与医疗保险提供的服务不同。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休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女职工能够顺利渡过生育期。
覆盖范围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来看,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保险待遇
中国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是包括两项:一是生育医疗费用,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以及职工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医疗费用;二是生育津贴,用来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报销流程
1.准备参保人身份证、准生证、出生证、医学诊断证明、产前检查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在职工产后3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生育保险办理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2.在窗口进行待遇申报。
3.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生育保险报销待遇申领条件的,将会通过社保卡或其他方式将报销费用转到参保人账户中。
针对怀孕期间的产检费,生育基金采取限额支付的方式,每次产检的报销费用标准从330到1400不等。限额之内的产检费用按照实际支出来报销;超出限额的产检费用的,按照限额标准来报销。针对住院分娩期间的费用,生意保险基金采取定额支付。针对住院分娩期间出现严重并发症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基金全额报销。
基金筹集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主要考虑是生育保险享受人数和计划生育政策相联系,预计性强,风险不大,不必留有结余。结余过多会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生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生育保险基金以够用为目标。参加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考虑到全国地区间经济情况差异很大,生育费用支付不平衡的因素,规定具体筹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高比例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2019年3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申报办理
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且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企业职工。在新生儿出生一年之内,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就近的社保中心申请生育保险金:
1.怀孕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带有转账功能的实名制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国际比较
美国
美国的社会保险主要是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组成,涵盖了就业和失业、老年福利、医疗健康、教育、住房、妇女儿童及伤残人员的安置等方面的内容,支出占GDP的7%左右。美国的社会保障主要是由美国社会保障署、劳工部、人类健康与社会服务部负责,比如蓝十字、蓝盾等。根据美国联邦保险贡献法案来看,美国的雇员和雇主都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社保、医保和工薪税。1937年至1949年之间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1%的社保工薪税,1990年后,缴纳基数为6.2%,并且雇主和雇员还要缴纳1.45%的医保工薪税。在美国,职工需要赚取40个社会保障信用积分才能获得养老保障资格和养老金,并且美国的社会保障会利用收入测试限额来对养老金的发放进行调整,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养老金的领取时间,从62到70岁不等。不同的申领年纪对应的养老金领取和比例也不相同,有额外收入的62到67岁的申领人扣减养老金。在美国的医疗保障项目中个人、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是最主要的提供者。2010年美国政府通过了医改法案,在2010到2020年间,投入9400亿美元,将3200万没有保险的美国民众纳入医保体系,美国的医保覆盖率提高到了95%。

英国
英国社会保障主要可以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专项津贴和国民保健服务四个体系,这四个体系也构成了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框架。英国的社会保险由雇员缴费、雇主缴费、政府财政补贴三部分组成,英国的每个劳动者都要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居民因为失业、退休、残疾等导致收入受到损失时,社会保险会给予补贴,另外英国的财政也贡献了很大一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占比达11.5%。英国国民保险总缴费率为25.8%,其中雇主和雇员的缴费率分别为13.8%、12%。英国国民保险缴费类似于社会保险缴费,其资金用途包括免费医疗保健、无工作能力福利金、就业及援助津贴、缴费型求职者津贴、丧亲津贴、生育津贴等。英国的缴费基数总体上以每周收入为缴费基数,其中雇主按照雇员全部缴费基数以13.8%费率缴纳,雇员收入低于封顶线部分按12%缴纳,高于封顶线部分减按2%缴纳,英国实行免征额制度,低于免征额的部分雇主和雇员都不需要缴费。截至2020年3月底,英国私人养老金规模已达到6.445万亿英镑,占英国家庭财富的首位,占比达42%。
日本
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护理等制度。日本的基本养老保障金是由日本政府的负担一半,其余的一半由企业、个人各承担 50%,并且养老金保险费用是按年度收入来收取的,奖金部分也纳入保险金交纳的基数之中,对没有收入的 20 岁以上的青年学生采取减免养老金保险费的政策。在日本,65-70 岁的老年人工资收入超过了养老保险金,则保险金的支付就要相应减少。日本医疗保险雇员的缴费费率为8.5%,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对于75岁以上的老年人有相应的高龄者医疗制度。截止2021年,日本用于医疗、养老金和护理等社会保障的补贴支出达138万7433亿日元,较2020年增长了4.9%,人均补贴额度为110万5500日元,较前一年增加了 5万7400日元,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增加了0.61%,达到25.2%。
德国
德国社会保险机构通常是根据公法建立、由雇员与雇主代表组成、在管理和财务上独立于国家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治管理的社会组织。德国的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是由医疗保险公司和护理保险公司提供,工伤保险由职业合作社提供,养老保险由保险公司提供,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动局负责。在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就只有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比较特殊,是由政府所属的公共机构负责运营。德国在2009年建立联邦范围内统一的健康基金,统一全国范围内的法定医保费率,基金由雇主与法定医保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和国家补贴组成。德国法定养老金的筹资方式为现收现付制,主要来源为法定养老保险的保费和联邦政府补贴,保险缴费由雇主与雇员共同对半承担,截至2017年7月1日,共有54445352名德国民众参与法定养老保险,占德国总人口的65.98%,当年社保活跃人员37599266人,当年社保非活跃人员16846086人。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2099121人。德国的医疗保险体系相对完整,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疗保险为辅,德国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主体是法定医疗保险,但私人医疗保险也占一定比例。德国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各承担50%,医疗保险费一般平均为工资的13.9%
风险及建议
风险
1.基金的监管。中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个人缴费、企业缴费、政府补贴三个方面,其中政策补贴环节的资金主要是来自政府专项拨款和税收优惠,因为不同地区的政府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所以拨款的金额也各不相同,部分地区可能会加重政府的负担。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的单位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但是由于资金和人员编制的限制,基层社会保险征缴工作在信息化建设上难以满足时代发展需求,导致部分地方工作实施不到位,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传输会受到一定障碍,导致信息资源的使用难以统一化和标准化。

政策不完善。由于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方面的很多政策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了,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是在完善过程中相关政策制定与出台又比较杂乱,容易造成执行混乱、无法可依或者违规而行,另外技术手段的相对落后,工作缺乏有力举措等方面的内容也制约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待遇审批不严谨。五险的领取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骗保、诈保等问题,因为信息无法及时共享,导致部分参保人员会出现在不同地区、部门重复领取保险金的情况。比如在退休审批方面不同的地区存在政策掌握上的差异,存在审批不严格的情况,会导致未到退休条件人员退休领取养老金,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浪费的情况。
养老保险筹资风险。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完善需要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完善同样需要建立在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增长之上。人口老龄化逐渐加重,导致资本积累不足,造成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放缓,影响缴费人群经济基础,养老负担不断加重,造成养老保险制度筹资不足,造成一定的资金缺口。
医疗保险风险。医疗保险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是医保基金支出刚需不断扩大,基金运行存在压力;二是筹资有限性、发展不平衡、保障不充分等因素给医保制度带来挑战。在人口老龄化加剧、医药费用增长迅速、居民健康需求不断上升等各方面因素的作用下,医疗保险存在支出过大的压力,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导致了医疗保险筹资的局限性,部分地区的保障力度不足。
建议
从国家层面来看
1.要增强法律制度保障,有效发挥社会保险基金政府职能,将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法律制度作为基金运行的行政依据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效力和级别要进行不断地优化,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专门法律法规,要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监管部门,避免同单位同时承担经办和监督的情况,加强监督工作的开展,避免受到干扰。
2.建立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并且积极对经办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缺陷并且及时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也要要加强信息的公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拓宽信息披露渠道,实现重大事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待遇审批工作质量。各部门要强化对于工作人员的培训,引导不同地区在同一项工作中做到相同的执行标准,规范处理流程,要在不同保险审批机构部门之间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联动审核,完善互联网连接平台,在同一保险待遇支付时会出现相关的提示,并且进行冻结,对容易出现管理薄弱环节的退休审批、异地就医和丧葬补助等环节,统筹协调,共同协作,确保审批的准确率。
从企业管理来看
1.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包含失业、养老、生育、工伤、医疗等,规范企业社会保险管理行为,规范程序与流程、环节, 尤其要有机结合社会保险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企业应该照制度规范为所有正式员工创建社会保险档案,详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金额、次数以及员工信息,实现各类信息的共享,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保证保险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多站在员工立场思考问题,增强员工的企业归属感。
2.加强保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企业在运营发展过程中要想占据市场优势,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除了要应对好激烈的市场竞争,解决好企业内部问题更是重中之重,企业可能存在组织结构与人员配置不清,协调不力等情况,导致企业的工作比较难开展,所以企业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加强企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其次,通过建立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来评估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果,鼓励管理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提升管理的效率及水平。
3.加强企业保险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也应该逐步向着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方向转变,比如可以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平台,构建保险信息化平台,实现统一分析和管理数据。另外企业还可以利用小程序、二维码等,实现让员工可以自助查询社会保险的缴纳比例、额度等。另外,企业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的方法,对员工的医疗保险进行风险评估,提高医疗保险的支付效率和准确性,加强信息的安全管理,保障保险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发展趋势
中国发展趋势
2030年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保障全面定型及稳定发展。以覆盖城乡的基本保障制度为基础,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定型、稳定发展,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并在规范、有序的条件下实现良性运行。到2050年,完成社会保障由基本保障型向生活质量型转变。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任务将不再是项目扩张,而是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提升保障水平、建设发达的公共服务体系,向生活质量型保障转化。从全国范围看,各项保险的参保人数都在保持稳步上升,保险基金的总额和支出也是增幅明显,所以完善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提高保险覆盖率成为了中国社保制度的发展趋势,在贫困地区,社会保险制度是维护特困户等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的有力保障。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转移接续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强制性也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
国际发展趋势
肯定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作用,认识其中的不足,并且通过改革的措施来加以修正,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共同努力的一个方向。20世纪70年代以后,一些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给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针对公共福利支出膨胀造成经济危机的情况,福利国家在维护福利国家模式的基本前提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改革或修订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发展的必要手段,其主要包括削减福利支出、调整福利结构、扩充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引入私营机制等改革措施。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提升也标志着另一个社会保险的发展趋势,工业化国家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减轻国家的负担,并且提出了“三个支柱”的方案,三个支柱就是公共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计划,导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地位越来越高,增长速度较快。此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会严格社会保障待遇领取资格,如奖励延后退休、惩罚提前退休,如法国把养老金的计算标准从参照职业生涯中工资水平最高的10年的平均月工资延长到最高的25年;降低失业保障水平,缩短保障期限,如法国变普惠型家庭政策为家计调查型,英国削减儿童福利,丹麦为家庭政策设置封顶等;降低医药费报销比例,如丹麦冻结多项社会保障收益等等。提高缴费率,如德国、法国、荷兰等国都上调了养老金缴费率,德国上调了医疗保险缴费率;提高缴费年限,如希腊、法国等国上调了享受全额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扩大征缴范围,加强对临时就业,例如德国决定对“迷你”工作征收18.9%的法定养老保险费,荷兰实行了对兼职就业人群的养老金缴费管理,扩大了养老金的收入;提高税率,如法国上调了资本税,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等上调了增值率,葡萄牙对高收入人群征税。
影响
对个人的影响
五险能够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实施五险,能够有效防范职业风险,将参保人的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能够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收入中断减少时,仍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不至于造成同他人较大的生活差距,进而维护家庭和个人的尊严,因此社会保险也是“调节器”,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公平分配。
对企业的影响
五险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中国以降低“五险一金”费率为突破口,推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对实体经济企稳脱困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社会保险也有利于提升职工工作积极性,确保工作高效性,促进和谐工作氛围的创造,做到保质、保量,发挥人力资源管理凝聚力,降低职工的流失率。
对国家的影响
五险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社会保险有利于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发展,职工的基本医疗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有利于提升人们的身体健康水平,不仅会提升人们的幸福指数,而且还会带来健康的经济发展势头,为社会经济水平 提高创造良好的环境,有利于促使国家社会经济不断呈上升趋势,并且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地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增长,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 可以为其打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降低风险,使其与其它企业在一个起跑线 上,共同促进经济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