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加班是指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隐形加班的:概念、主要形式、相关举措、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事件、相关合集等介绍

简介

现行劳动法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标准工时(即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和针对特殊岗位(如外勤、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的特殊工时。劳动法中引入“离线权”,就是除法定或约定之外,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相关工作事宜,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利对待,从而进一步保障休息时间的完整性与连续性,促进工作与生活平衡的实现。对于隐形加班专家认为,应当从制度设计上加以解决,尽快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国社科院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由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商定劳动定额,写入集体合同,以此作为限制“隐形加班”的依据。此外,他还认为,检察机关也应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力量。

2024年1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酒店一名高管被要求每周五、周六深夜在微信工作群中打卡汇报工作成果,法院判决认定为加班,综合劳动者诉求酌定由酒店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2.4万元。

概念

隐形加班是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劳动者在“八小时之外”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打卡、汇报工作事宜属于隐性加班。

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沟通联络的便捷化打破了传统工作场所物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也模糊了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边界,造成工作时间不断“渗入”劳动者休息时间中,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在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下,分为加班和加点两种情形,前者是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上班,后者是指正常工作日延长上班时间。

隐形加班

主要形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办公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界限,下班与上班的边界也变得逐渐模糊。不管是下班后,还是节假日期间,都得随时看微信,及时回复信息。在无数的“打工人”看来,迫于工作与生活的压力,他们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被迫“自愿加班”,在“职场潜规则”之下逐渐被边缘化。

对于“打工人”们来说,结束了一天的疲惫工作后,大脑仍然无法从工作中完全抽离,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精神的消耗。完整的休息时间无法保障,也会影响到第二天的工作效率和工作心情。对于企业而言,“加班文化”的盛行伴随着人才与骨干的高流失率。“隐形加班”消耗的不仅是员工的精力,更是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通过手机上的微信等社交软件,并且要时刻在线,随时可能收到工作通知,甚至在线会议的邀请,这些情况都是属于隐形加班。劳动者有时候正享受假期,也要在工作的微信群里回复信息,导致一些网友总结出“非必要不请假”,请假时的心理阻力,被称之为“请假焦虑症”。

相关举措

现行劳动法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标准工时(即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和针对特殊岗位(如外勤、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的特殊工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必须要正确认识劳动关系的现实状态。将工时基准的保障纳入劳动法制保障机制的整体升级改造。除了行政执法保障方式之外,还应吸纳社会组织参与监督,完善与推行集体劳动法制。以“工资”为重点的集体协商行为拓展为包括工时等其他劳动基准在内的综合性集体协商机制,实现“行政化”劳动基准保障制度到“社会化”劳动基准保障制度的转变,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中引入“离线权”,“所谓‘离线权’,就是除法定或约定之外,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相关工作事宜,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利对待,从而进一步保障休息时间的完整性与连续性,促进工作与生活平衡的实现。对于隐形加班专家认为,应当从制度设计上加以解决,尽快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对于隐形加班中国社科院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由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商定劳动定额,写入集体合同,以此作为限制“隐形加班”的依据。此外,他还认为,检察机关也应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力量。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拥有休息权。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属于劳动者的个人休息时间,由劳动者自行支配。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权利,但是,法律同样也规制了加班必须以劳动者自愿为前提,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强迫劳动者加班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3倍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工资是不冲突的,二者兼得,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

相关事件

2021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属于“隐性加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023年,一名湖北武汉劳动者长期在下班后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务,离职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法院一审认定公司应依法向其支付加班费,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24年1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酒店一名高管被要求每周五、周六深夜在微信工作群中打卡汇报工作成果,法院判决认定为加班,综合劳动者诉求酌定由酒店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