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声音侵权案,是指2023年配音师殷某因认为自身作品被短视频平台利用AI生成语音产品,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声音权益,将短视频平台及制作方等5家公司诉至法院的案件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AI声音侵权案的:案件经过、案件审判、相关合集等介绍

简介

2023年5月,配音师殷某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一款名为“魔音工坊”的APP上以“魔小璇”的名义对外出售。因此,殷某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声音权为由,将“魔音工坊”的运营主体北京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4年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作为配音师的原告,其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被告方使用原告声音、开发案涉AI文本转语音产品未获得合法授权,构成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

案件经过

原告殷某从事配音、播音工作,曾录制多部有声书作品。2023年5月,殷女士发现,一款名为“魔音工坊”的APP将其声音AI化后以“魔小璇”的名义对外出售牟利,“魔小璇”的声音出现在多个短视频平台的用户作品中。

此前殷某曾接受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该公司将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被告某软件公司,允许某软件公司以商业或非商业的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其产品及服务。被告某软件公司仅以殷某录制的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晓萱”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对外出售。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签订在线服务买卖合同,由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向被告某软件公司下单采购名为“晓萱”的文本转语音产品。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采取应用程序接口形式,直接调取生成“魔小璇”的文本转语音产品。

原告殷某主张,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声音权益,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五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2023年12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

五名被告均否认侵权。5家公司均认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 只是利用人工智能合成声音产品,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辩称,其作为善意第三人,不参与授权过程,通过正规途径合法采购了案涉人工智能合成声音产品,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辩称,其将有音频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录音制品与某软件公司合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各个环节都已签署协议和支付费用,不存在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某软件公司辩称,其已获得案涉声音的授权,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案涉声音是经AI化的声音,不具有对殷某人格的可识别性。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其仅为云服务平台提供者,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辩称,其非案涉AI声音的制作者也非使用者,对于是否侵权不知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审判

审判经过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所谓自然人声音的可识别性,是指在他人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本案中,因被告某软件公司系仅使用原告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且经当庭勘验,该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

其次,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某软件公司关于获得原告合法授权的抗辩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北京某软件公司签订数据协议,在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被告某软件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

审判结果

2024年4月23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声音构成侵权。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向殷某赔礼道歉,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向殷某赔偿损失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