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历程
2022年1月19日,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股东由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全资持股。
2022年6月13日,单立人喜剧关联公司北京单立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退出股东行列,新增北京大鱼快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股东。
2023年3月31日,成都广播影视集团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签署《数字影视全产业链生态发展战略合作协议》。
2023年,优酷宣布与英国BBC Studio达成全新纪实内容合作。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销售电子产品;门票销售代理;代理、发布广告;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院管理(不含诊疗服务);出租商业用房;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07月29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批发药品、零售药品;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物零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批发药品、零售药品、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社会事件
截至2020年6月25日上午,各大互联网平台共清理涉毒品音视频、文章(评论)1927条,下线7名歌手46首歌曲,技术处理或查封账号88个。其中,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清查涉毒品音视频342个。6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公告称,因用户在bilibili网站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的纯音频,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宽娱)提起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上海宽娱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2021年3月,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起诉西安小鸟观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运营的“小鸟观映”App和线下私人影院,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收费点播服务案件一审判决书公布,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西安小鸟观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6000元、维权合理开支4000元;并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我不是药神》的播放服务。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福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福芳科技上诉,判其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5月8日,据北京文旅局网站披露的罚单显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罚1万元。罚单显示,北京文旅局对优酷的处罚事由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6月,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佑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京0491民初30763号,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6月15日,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新增一则案号为(2021)湘01执恢41号的被执行信息,执行标的一百万元,执行法院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涉及湖南广播电视台与该公司相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6月17日,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微赛时代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裁判结果为被告北京微赛时代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并支付维权合理支出10万元等。7月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京0108民初34124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7月30日,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程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19)京0108民初59142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心往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程某共同赔偿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0元,并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8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了一起对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在互联网站优酷视频中播放的动画片《房车环游记》,片头动画在00:12秒和00:22秒时,公开展示的地图未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8月,乐视网全资子公司霍尔果斯乐视新生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增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开庭公告,相关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号(2021)京0491民初27372号,原告为霍尔果斯乐视新生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该案将于10月26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9月,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起诉互联网电视服务商获赔200万,涉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2年6月,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成都惟诚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布,被告在“天堂电影”APP中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链接,该行为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内,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认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获利情况。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就电影《战狼2》《七月与安生》的侵权,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3万元。
2022年8月4日,据界面新闻消息,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两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新增开庭公告,将分别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开庭日期分别为9月6日、9月19日。
2022年10月10日消息,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开。
2022年11月,据界面新闻消息,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黄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文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经授权取得电视剧《甄嬛传》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哔哩哔哩平台账号“立青博士”大量传播涉案电视剧经典片段,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公证书证明哔哩哔哩平台用户“立青博士”传播涉案电视剧片段,构成涉案电视剧中独创性的表达,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某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1万元。
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裁定书公开。
获得荣誉
2021年7月,入选2021-202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公示名单。